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会昌要闻 > 部门动态

“市县同权”专栏:第三十八期·《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换证办事指南

来源:县行政审批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4-04-07 16:42:00
第三十八期·《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换证办事指南
1
事项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换证

2
事项类型:
直接下放类
3
适用对象:

食品生产企业

4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5
服务窗口:

现场咨询:会昌县市民服务中心一楼通用综合窗口

电话咨询:0797-5635556

6
申报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置平面图》(注明人流、物流走向及比例尺)、《食品工艺流程图》(注明关键控制点及参数);
(四)试制品全项目检验合格报告;
(五)企业标准(执行企业标准时需提供);
(六)有变化的提供变化的材料(参照新发提供材料),无变化填写“申请人生产条件变化情况声明;
(七)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明细表)。



7
申请条件:
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且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设立依据:
1.《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更多信息

《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换证办事指南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章关键词:
分享到:
官方微信
扫描关注官方微信
智能问答
手机网站
扫描访问手机网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