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同权”专栏:第三十八期·《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换证办事指南
来源:县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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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4-07 16: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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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置平面图》(注明人流、物流走向及比例尺)、《食品工艺流程图》(注明关键控制点及参数);(六)有变化的提供变化的材料(参照新发提供材料),无变化填写“申请人生产条件变化情况声明;
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且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1.《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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