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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会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昌县推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司法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3-05-11 11:25:00

会府办字〔2023〕39号


会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会昌县推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

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会昌县推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511

会昌县推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

奖励实施办法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重要论述,推动我县全域旅游提档升级,以新发展理念引领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28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州市文旅产业发展扶持措施(试行)》(赣市府办字〔202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用地保障

(一)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纳入审批绿色通道,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旅游项目,优先推荐纳入省、市重大项目调度,争取省、市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对发展旅游产业涉及的生态景观用地,可以采取租赁或流转的方式取得,旅游产业(旅游景区(点)、民宿)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采取租赁、承包、入股、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可按征收或租赁成本价缴纳租金;使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在未改变原土地用途和功能的前提下,可以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手续,按现用途管理。

(三)对符合条件的旅游公共设施项目用地,可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地。

二、拓宽融资渠道

(一)支持旅游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并把旅游项目纳入财园信贷通小微信贷通创业信贷通范围,解决旅游企业抵押物少、贷款难问题。

(二)整合部门资金,发挥农业、林业、水利、水保、交通、文旅等部门的项目资金优势,围绕相关旅游项目予以优先安排、重点倾斜。

(三)全面落实省、市税费优惠政策。项目报建期间的规费收取,按照县招商引资规费减免政策执行。

三、扶持基础设施

(一)对按照省4A以上乡村旅游点、国家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标准建设的旅游项目,给予旅游景区(点)外入口水、电、路等基本公共设施建设支持。

(二)支持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点及景区之间沿线新建旅游厕所,对通过文旅部门验收评定被认2A标准旅游厕所的,每个给予奖励5万元

四、鼓励品牌创建

(一)对新评定的国家5A级、4A级、3A旅游景区,分别给予8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评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6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评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评为省5A级、4A级、3A级乡村旅游点,分别给予4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获评的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获评的甲级、乙级、丙级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6万元。

(三)对新获评的五星级、四星级县内注册旅行社,县财政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的全国百强、省内十强县内注册旅行社,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对持国家导游员资格证并与我县旅游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导游工作期满,分别按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导游资格的给予每人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表彰的优秀导游员称号并在县内A级景区从事专(兼)职讲解一年以上的导游,县财政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国家级、省级、市级旅游行业(景区、饭店、旅行社等)技能大赛的获奖选手,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0.5万元、0.3万元;鼓励县内外导游在会昌从事导游讲解服务,讲解服务游客满意度达90%以上且无投诉的,分别给予每团100元的补助,每人当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万元(以上传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旅行社团队信息为准)。

(五)对企业和个人开发的会昌文创产品,获得国家文旅部门表彰或奖励的,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文旅部门表彰或奖励的,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县财政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市级文旅部门表彰或奖励的,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县财政分别给予1.5万元、1万元、0.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产品获晋级或多次表彰的,按级差给予奖励。

(六)对新评定的赣州礼物旅游商品店,赣州客家美食旅游旗舰店,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的奖励,分两年支付,评定成功当年奖励50%,评定后正常运营一年且不降低标准再奖励50%对新评定赣州客家一桌特色菜旅游品牌,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支持辖区企业开发会昌夜游项目,对获评国家、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激励市场营销

(一)首发团补贴。每年第一季度,旅行社首次组织境内外游客来会昌旅游,在会昌县内备案酒店住宿1晚以上并游览2个以上景区(须含1个以上收费景区,按购票为准),首发团人数在30人以上的,按15/人次享受首发团补贴。

(二)旅行社组织境内游客到会昌旅游,在会昌县内住宿1晚以上(含1晚),并游览2个以文旅部门认定景区(点),当年累计达1000人次以上,可享受20/人的营销补贴;当年累计达3000人次以上,可享受30/人的营销补贴当年累计达5000人次以上,可享受40/人的营销补贴。如入住2晚以上(含2晚)并游览3个以上A级景区点,在以上补贴基础上增加10/人营销补贴。

(三)旅行社组织境外(港澳台地区及国外)游客到会昌旅游,在会昌县内住宿1晚以上(含1晚),并游览2个以上文旅部门认定景区(点),当年累计达1000人次以上,可享受30/人的营销补贴;当年累计达3000人次以上,可享受40/人的营销补贴; 当年累计达5000人次以上,可享受60/人的营销补贴。如入住酒店2晚以上(含2晚)并游览3个以上A级景区点(按购票为准),在以上补贴基础上增加20/人次营销补贴。

(四)旅行社当月组织县外游客(含一日游)来会昌旅游,并游览2个以上文旅部门认定景区(点),当月累计达1000人次以上,可享受15/人的营销补贴,当月累计达2000人次以上,可享受20/人的营销补贴;当月累计达3000人次以上,可享受25/人的营销补贴。过夜游客同时计入年度内累计。

(五)旅行社每次组织旅游专列或同日同向车次游客达300人及以上、自驾游车队100人及以上,在会昌住宿1晚并游览2个以上收费景区(国家4A级以上景区必选一个)的,分别给予50/人的奖补(备注:此项团队游客人次不重复享受其他团队累计人次补贴政策)。

(六)旅行社年度内组织县外游客来会昌旅游,在会昌县内住宿1晚以上(含1晚),并游览2个以上文旅部门认定景区(点),年度内累计总量达到10000人次以上的,授予会昌县旅游产业发展旅行社突出贡献奖,奖励该旅行社15万元;年度内累计总量达到20000人次以上的,授予会昌县旅游产业发展旅行社特别突出贡献奖,奖励该旅行社25万元。

(七)县内县级以上(含县级)研学基地,年度内接待研学旅行人数累计达2000人次以上,可享受5/人研学补贴;年度内接待研学旅行人数累计达5000人次以上,可享受10/人研学补贴。

(八)县外研学实践团队到县A级景区、研学基地开展研学实践,时间一天可享受10/人研学补贴;如在会昌住宿的,给予20/人的奖补;奖补的人数不计入全年接待人数总量。

(九)鼓励各旅游企业、各乡(镇)、各单位组织举办文化旅游节庆活动,活动方案经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分管领导同意,参与人数在600人以上,活动时间在1天以上的给予3万元补助,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活动时间在1天以上的给予6万元补助。参与活动的人数达500人次以上,且住宿人数达100人以上、活动时间在1天以上的给予5万元补助;参与活动的人数达1000人次以上,且住宿人数达200人以上、活动时间在2天以上的给予10万元补助。

鼓励各旅游企业、各乡(镇)、各单位组织举办赛事活动,活动方案经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分管领导同意,参加人数在300人以上,比赛时间在1天以上的给予3万元补助,参加人数在500人以上,活动时间在1天以上的给予6万元补助。参加人数达300人次以上,且住宿人数达100人以上、活动时间在1天以上的给予5万元补助;参加人数达500人次以上,且住宿人数达200人以上、活动时间在2天以上的给予10万元补助。

(十)鼓励发展地方文化演艺。对不低于5人的文化演出队伍,且演艺节目富有地方文化特色,经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在文旅部门认定景区(点)驻场演出地方文化演艺节目,每月至少演出4天,每天至少1场(2个节目以上),每场演出不低于半小时,给予2000/月的补助。

(十二)对参加市级以上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举办的短视频拍摄大赛的企业和个人(视频内容须为会昌文旅相关内容),获得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0.3万元、0.1万元;每年共安排10万元。按视频播放量由高到低进行发放,发完即止。

(十对在抖音、快手、微信视频号、哔哩哔哩等短视频平台发布原创宣传会昌文旅视频内容的账号,每年度须发布30条(含)以上会昌文旅宣传相关内容,同时每条播放量达到5万(含)以上并且点赞量达到500以上的,每个账号年度奖励2万元,每年共安排30万元。按播放量由高到低进行发放,发完即止。

(十四)对在我县辖区的学校或大型室内场馆举办并入住会昌县纳税并纳统酒店的市级以上各类会议,其参会人数达100人(含)以上的,给予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2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十五)鼓励县内文旅企业利用现有条件设立旅游咨询服务点,宣传独好会昌旅游形象,展示会昌文化旅游产品,按每个旅游咨询服务点给予企业每年1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不超过1万元。

(十六)对经县文广新旅局审核批准,邀请旅行商和媒体等来会昌考察踩线和开展宣传活动的旅行社给予补贴,要求参加单位15家以上,媒体报道不少于1篇,按100//天给予补贴,每家旅行社全年申请次数限1次,每批次不超过30人。

六、鼓励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

(一)鼓励景区开发利用我县非遗项目。在景区常态化进行非遗产品(食品、文创产品、演艺等)开发利用的,每个项目给予1万元补助。

(二)鼓励景区建设非遗传承所。在景区建设展示、培训、体验和销售为一体的会昌有关非遗项目传承所,面积达200平方米以上,按传承所建设标准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建设补助,第二年开始给予每年1万元的运营补助。

七、明确申报事项

(一)申报对象

1.从事旅游业态经营和文化旅游产品开发的企业或个人。

2.具有法人资质的合法经营的旅行社。

(二)申报要求

1.旅游项目扶持政策按项目实施进度分期申报。

2.旅游品牌创建、节庆活动、文旅演出等奖补申报,受理时间在下一年度的330日前或者是上级文件下达之日起30天之内,逾期未申报的不再受理。

3.旅游市场营销奖补申报,旅行社需在出团前两天、研学基地需在接团前一天预报人数并在行程结束后7日内将相关资料提交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逾期视为放弃奖补。在重大节会期间,开展了门票减免活动的,在此期间不享受旅游营销补贴(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4.合法合规经营,未发生违规违法及弄虚作假行为。

(三)申报材料

1.品牌创建奖励申报材料:(1)奖励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4)国家、省、市文旅部门评定的文件或颁发的证书;(5)与申请项目有关的证件、凭证。

2.市场营销奖补申报材料:

1)旅行社营销奖补申报材料:奖补申请表,团队行程单、派团单,游客名单详情(境内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境外含通行证或护照等入境资料复印件),住宿发票复印件,景区(点)入园票据(购票金额、人数)等相关证明材料。

2)研学基地奖补申报材料:奖补申请表,研学团队行程单,研学课程安排,学员名单详情,入园票据等。

3)节庆、赛事、会议、踩线和宣传等活动奖补申报材料:奖补申请表,活动批复文件,活动方案、总结及活动相关照片,参会参赛人员名单详情,签到花名册,住宿发票复印件,媒体报道佐证材料。

4)文旅演出团体奖补申报材料:奖补申请表,演出节目内容、方案,委托演出合同,演出场景照片,营业执照,演员花名册,所在景区确认单等。

5)短视频获奖、原创宣传相关申报材料:奖补申请表,获奖证书,原创承诺,视频内容介绍,播放量,点赞量等相关证明材料。

6)旅游咨询服务点:奖补申请表,营业执照,咨询服务点及展示文化旅游产品的相关照片。

3.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奖补申报材料:

1)开发利用非遗项目申报材料:提供开发利用项目简介、产品销售清单或演出活动方案各一份,含有不同游客的四个季度项目图片8张(每季度2张)。

2)建设奖补申报材料:建设前向县非遗保护中心提出申请,提交建设方案并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完工后,县文广新旅局组织验收合格后,按程序拨付奖补资金;

3)运营奖补申报材料:提供具有游客参观或活动的图片12张(每月一张),同时,文广新旅局组织人员对营运情况进行明查暗访。

八、其它事项

(一)本办法涉及品牌创建奖励,同一品牌的创建晋级,按品牌创建奖励级差给予奖励。政府投资类项目不享受奖励。

(二)对县级以上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发布的免门票游客,执行相关政策,不享受游客人次补贴,可计算年度总人数参与评选突出贡献奖。

(三)当年度有重大旅游投诉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一切补贴奖励。

(四)以上各项资金在县本级财政安排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解决,不包含上级奖补资金。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六)本办法由会昌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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