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招商引资政策

来源:会昌县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1-11-09 15:46:45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降低企业投资成本,加快推进产业集群化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凡在我县注册纳税,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经认定为招商引资项目的,在享受国家、省、市现有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政策。

一、用地政策

第一条  企业工业用地使用权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出让底价为人民币5.6万元/亩,使用期限为50年。

第二条  在项目完成厂房主体工程建设后,并且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设备及时安装到位,经工业园管委会或九二基地办(园区外项目由商务局、工信局负责)审核确认已达到投资额和投资强度后,给予每亩3.6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奖励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自行完成项目土地平整的,再给予每亩1万元的奖励。

第三条  对现代农业项目在工业基地外建设贮藏、冷链、物流、初加工等项目厂房设施,用地性质经批准为工业用地的,参照工业项目用地政策执行。

第四条  科教(大专以上)、民政福利类项目,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项目用地的,出让起始价按市场评估价出让,企业摘牌并缴清土地出让金后高于5.6万元/亩部分,立即奖补给企业;在项目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后,再给予奖补3.6万元/亩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在批准的工业用地范围内,允许按7%的面积用于建设办公楼、员工宿舍和其它配套生活设施;九二氟盐化工基地允许根据产城融合规划,异地按7%比例配供员工宿舍和其他配套生活设施用地,但不得用于商业开发。实验室、科研室、博士后工作站等用地不计入7%范围。

二、标准厂房建设及租赁政策

第六条  投资建设标准厂房规模达10万㎡以上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期限竣工后,县财政按50/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七条  企业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实施三免两减半的优惠政策,即前三年免收租金,后两年减半收取租金;租赁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一年以上的,按5/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为2年。每年补助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度所缴纳税收县财政实得部分。

第八条  标准厂房出租或第一次出售所缴纳税收的县财政实得部分,3年内按80%的奖励给投资者。

三、纳税奖励政策

第九条  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对设在会昌县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一)纳税奖:经税务、财政部门确认,按新引进企业所缴纳税收的县财政实得部分,由县财政从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资金,奖励给该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标准为:自纳税达100万元年度起,每年纳税额达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奖励50%,第二、三年按上年比例各递减10%,期限为3年;

(二)纳税重大贡献奖:

对年纳税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奖励50100万元;年纳税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奖励100200万元,并由县委、县政府授牌。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奖励:(一)项目投资合同约定建设期内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投产后县财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二)项目投产后年亩均税收达到15万元以上的,县财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当年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期限为5年。

四、人才引进政策

第十二条(一)企业引进全日制本科(本科学历限985211院校毕业生,下同)以上学历人才,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在本县工作满两周年的,对引进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每名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引进氟盐化工专业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分别奖励5万元、1万元、0.5万元。

(二)给予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园区企业新招录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按硕士、本科学历分别给予每人每年不高于1万元、0.5万元的就业生活补贴,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在本县工作满一周年后申请,最多连续享受3年补助。对前来我县进行项目合作的博士人才,给予项目不超过20万元的无偿资助。

(三)支持企业引进紧缺适用人才。鼓励企业对引进的全日制硕士、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高级技师以及其他紧缺适用人才发放生活津贴补助,生活津贴补助费用可列入企业成本核算。县财政对企业发放生活津贴补助给予资金支持。

(四)支持企业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按照企业实际支付薪酬的10%的标准,由县财政给予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经费资助。

(五)给予企业引进人才所得税奖励。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及其股权处置所得税的县财政实得部分,全部奖励纳税人。

(六)统筹解决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和配偶工作问题。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随迁子女入学,由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随迁配偶原有工作单位的,由县组织人事、机构编制部门协调安排至相同或相近性质且有空编的工作单位。

(七)鼓励上述引进人才在会昌县域内落户置业。对上述引进人才,与会昌县境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满2周年且在县内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财政补贴,标准为:氟盐化工首位产业博士或正高级职称20万元/人,硕士或副高级职称10万元/人,其他产业的博士、硕士分别为10万元/人、5万元/人。

(八)企业上述引进人才的社保、医保和公积金,可以自主选择在会昌县缴纳、户籍所在地或其他城市缴纳。

五、用工保障政策

第十三条  (一)全力服务企业招工。建立企业用工和在外务工人员信息互动平台,适时发布企业用工信息,加大企业用工信息宣传;通过举办企业用工现场招聘会等形式,组织企业开展集中招工活动。搭建企业与务工人员对接交流平台,促进务工人员向园区企业转移就业。

(二)支持企业组织技能培训稳定用工。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之日起1年内参加岗前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500元培训补贴;其中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开展以工代训的再给予企业每人300元(参保企业每人600元)以工代训补贴。

(三)鼓励企业建立和君职业学院、会昌中专、珠兰示范学校职高部毕业生见习实训基地,对当年吸纳见习人数超过10人,且在见习人员中录用超过5人,录用时间满一年,按每录用1人给予1万元奖励;对会昌中专毕业生在县内氟盐化工首位产业企业签订五年劳动合同,服务满一年的,给予每人每年0.3万元就业生活补助,最多连续享受3年补助。

六、外贸出口政策

第十四条  对在本县注册、纳税、有自营出口权和出口业绩的生产型或流通型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出口情况进行奖励,每出口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县财政设立出口退税周转金,对符合退税条件的外贸出口企业,由县财政予以先行退税,待上级税务部门返还后再归还县财政

七、现汇进资政策

第十六条  对在我县注册的外资投资企业项目,根据现汇进资情况进行奖励,每进现汇1美元奖励0.15元人民币。

八、文旅产业政策

第十七条  对新评定的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省5A级、4A级、3A级乡村旅游点,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企业研发与创新政策

第十八条  企业在会昌建立研发机构的,按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给予一次性2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的企业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万元;对被评为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

第十九条对在我县注册纳税的企业获得且在我县实现成果转化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新批组建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通过国家验收并考核优秀的,再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对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对到期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经权威机构认定,获得省名牌产品的,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补助。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国家地理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企业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国家标准,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二十三条  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和省(部)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第二十四条  获得国家级、省级自主创新产品和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优秀新产品的,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1万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  获得国内发明专利的,县财政每项奖励2万元实现成果转化的每项奖励10万元;获得实用型和外观设计授权专利的,每项奖励3000元。

第二十六条  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获得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称号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十、上市挂牌政策

第二十七条  对与证券公司签约的拟境内上市企业(含境内并购重组上市并完成注册地回迁的企业,以及注册地迁入我县或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迁入我县上市的企业),分三个阶段给予2000万元奖励:完成股改奖励400万元;在江西证监局完成辅导备案奖励600万元;成功上市奖励1000万元。对在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县内企业,按照实际募资金额(按人民币计算)的6%给予最低300万元、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奖励。

十一、规费减免政策

第二十八条企业报建期间规费的收取,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下限执行。市级、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部门有上级不得减免规定的除外)执行“零收费”,帮助协调经营性、服务性收费实行减半。

十二、物流补贴政策

第二十九条对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三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年缴税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额的县财政实得部分的5%给予物流补贴。

十三、举办活动和发展论坛支持政策

第三十条企业在会昌县境内举办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活动、企业发展论坛、人才发展论坛等活动,在论坛活动时,向参会企业和人士系统推介会昌的招商引资政策和营商环境的,按参与活动的企业达到30家以上国内200强企业(以及世界500强、大型央企或知名民企)、30家上市公司高管、50个博士或国家认证或承认的高级职称者,县财政给予每次3万元专项经费奖励。

十四、提升服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一)实行招商项目引进单位投产前全程包干服务制。要求引进服务单位派遣1人以上负责对接服务项目,在项目投产前全程驻企服务。对服务项目情况纳入年终单位绩效考核管理内容。

(二)组建专门的招商引资项目服务团队,为引进企业提供登记注册、税务登记、立项审批等方面“一站式”代办服务。

(三)提升招商引资政策兑现效率。自责任部门承办招商引资企业申请办理事项一个月内,将申请办理事项办结到位;如一个月内无法办结,则责任部门必须向企业进行解释和安抚,商议延迟办结计划,并由县督查落实办跟踪办结情况。

(四)县政府统筹部分闲置或低效率办公楼宇,为企业提供注册地址,根据实际情况,可免费提供办公场地(期限不超过三年)。

十五、一事一议政策

第三十二条  对特别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达成协议。

十六、附则

第三十三条(一)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商超、畜禽屠宰等竞争性项目不作为招商引资项目,不享受本政策;

(二)禁止引进列入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项目;禁止引进高能耗、高污染的项目;禁止引进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

(三)新引进服装、鞋帽、电子组装等劳动密集型项目,一律安排进驻标准厂房,不安排用地指标;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会办字〔2011164号)同时废止。本政策所列内容与其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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