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招商引资政策

来源:会昌县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2-04-19 15:25:00

会昌县招商引资政策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降低企业投资成本,加快推进产业集群化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用地政策

第一条  企业工业用地使用权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出让底价为人民币5.6万元/亩,使用期限为50年。

第二条  在项目完成厂房主体工程建设并投产后,经工业园管委会或九二基地办(园区外项目由商务局、工信局负责)审核确认按合同约定履约,并已达到了投资额、投资强度和亩均效益的,给予每亩3.6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奖励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

第三条  对现代农业项目在工业园区外建设贮藏、冷链、物流、初加工等项目厂房设施,用地性质经批准为工业用地的,参照工业项目用地政策执行。

第四条  在批准的工业用地范围内(九二氟盐新材料产业基地除外),允许按7%的面积用于建设办公楼、员工宿舍和其它配套生活设施,但不得用于商业开发,实验室、科研室、博士后工作站等用地不计入7%范围;引进落地九二氟盐新材料产业基地的企业项目允许根据产城融合规划,按成本价租赁或购买产城融合区集中办公、生活场所。

二、标准厂房建设及租赁政策

第五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标准厂房规模达10万㎡以上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期限竣工验收后,县财政按50/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六条  企业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实施三免两减半的优惠政策,即前三年免收租金,后两年减半收取租金;租赁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一年以上的,按2/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为2年。每年补助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度所缴纳税收县财政实得部分。

三、扶持奖励政策

第七条  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对设在会昌县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一)经济贡献奖

经税务、财政部门确认,按新引进企业所缴纳税收的县财政实得部分,由县财政从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资金,奖励给该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标准为:自纳税达100万元年度起,每年纳税额达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奖励50%,第二、三年按上年比例各递减10%,期限为3年。

(二)重大贡献奖

除总部经济企业外,对年纳税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奖励50万元100万元;年纳税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奖励100万元200万元,并由县委、县政府授牌。

第九条  社会贡献奖励:项目投产后,氟盐新材料首位产业项目年亩均税收达到30万元/亩以上的、其它产业项目达到15万元/亩以上的,企业当年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县财政实得部分,县财政设社会贡献奖等额全额奖励给企业,奖励期限为5年。

四、用工保障政策

第十条  (一)全力服务企业招工。建立企业用工和在外务工人员信息互动平台,适时发布企业用工信息,加大企业用工信息宣传;通过举办企业用工现场招聘会等形式,组织企业开展集中招工活动。搭建企业与务工人员对接交流平台,促进务工人员向园区企业转移就业。

(二)支持企业组织技能培训稳定用工。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之日起1年内参加岗前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500元培训补贴。

(三)鼓励企业建立和君职业学院、会昌中专、珠兰示范学校职高部毕业生见习实训基地,对当年吸纳见习人数超过10人,且在见习人员中录用超过5人,录用时间满一年,按每录用1人给予1万元奖励;对会昌中专毕业生在县内氟盐新材料首位产业企业签订五年劳动合同,服务满一年的,给予每人每年0.3万元就业生活补助,最多连续享受3年补助。

五、外贸出口政策

第十一条  对在本县注册、纳税、有自营出口权和出口业绩的生产型或流通型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出口情况进行奖励,每出口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县财政设立出口退税周转金,对符合退税条件的出口企业,由县财政予以先行垫付资金,待税务部门办理完出口退税后再由企业归还县财政

六、现汇进资政策

第十三条  对在我县注册的外资投资企业项目,根据现汇进资情况进行奖励,每进现汇1美元奖励0.15元人民币。

七、文旅产业政策

第十四条  对新评定的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省5A级、4A级、3A级乡村旅游点,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企业研发与创新政策

第十五条  对新获批组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由县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需先入库登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属于规模以上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属于规模以下企业由县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县财政对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经权威机构认定,获得省名牌产品的,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补助。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国家地理证明商标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八条  对企业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国家标准,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十九条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创新主体,由县财政分别给予创新团队100万元、50万元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创新主体,由县财政分别给予创新团队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对企业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专家鉴定,获得国家级、省级新产品证书的新产品,县财政分别给予每个新产品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优秀新产品一、二、三等奖的,县财政分别给予企业新产品开发科技团队5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企业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的,每项专利由县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对个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的,每项专利由县财政给予2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申报成功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由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本政策中未涵盖的企业研发与创新政策,如符合条件,则参照我县出台的科技创新相关政策执行。

九、上市挂牌政策

第二十四条  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奖励。上市主体注册地在我县的企业,拟在境内上市(含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或境外上市的企业,省、市、县三级财政奖励合计2600万元,其中县财政给予1500万元奖励按照企业上市进度分阶段实施,其中: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完成股改的奖励300万元,拟上市企业获得江西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验收函的奖励300万元,拟上市企业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批复文件的奖励300万,企业在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奖励600万元。其他上市情况参照《会昌县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方案》扶持政策执行。

十、规费减免政策

第二十五条  企业报建期间规费的收取,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下限执行。市级、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部门有市级及以上不得减免规定的除外)执行“零收费”,帮助协调经营性、服务性收费实行减半。

十一、物流补贴政策

第二十六条  对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三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年缴税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实得部分的5%,由县财政出资等额奖励给企业作为物流补贴。

十二、举办活动和发展论坛支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会昌县境内举办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活动、企业发展论坛、人才发展论坛等活动,在论坛活动时,向参会企业和人士系统推介会昌的招商引资政策和营商环境的,按参与活动的企业达到30家以上国内200强企业(以及世界500强、大型央企或知名民企)、30家上市公司高管、50个博士或国家认证或承认的高级职称者之一的,县财政给予每次10万元专项经费奖励。

十三、提升服务水平

第二十八条  (一)成立链式服务中心,实行招商项目落地全程包干服务制。引进服务单位必须派遣1人以上负责对接服务项目,在项目投产前全程全链式服务。服务项目情况纳入单位年终绩效考核管理内容。

(二)提升招商引资政策兑现效率。责任部门在收到承办招商引资企业申请办理事项后,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将申请办理事项办结到位;如法定时限内无法办结,则责任部门必须向企业进行解释和说明,商议延迟办结计划。

(三)县政府统筹部分闲置或低效率办公楼宇,为企业提供注册地址,根据实际情况,可免费提供办公场地(期限不超过三年)。

十四、一事一议政策

第二十九条  对特别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达成协议。

十五、附则

第三十条  (一)招商项目界定

1.农业项目:山地连片种植1000亩以上(耕地连片种植500亩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经评审认定为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的农业产业化种植、养殖、加工项目,可认定为招商引资项目。

2.工业项目:

①符合我县产业定位,可以实现在我县入规入统。

②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美元以上的内外资项目,可认定为招商引资项目。

③引进合作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增资扩产、技术改造项目可认定为招商引资项目。

④租赁厂房,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或年出口300万美元以上的,可认定为招商引资项目。

3.服务业项目:

①新建四星级以上标准或者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元以上的酒店类项目。

②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景区开发项目。

③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以上的医疗保健、养老、教育服务等项目。

④在我县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结算中心项目。

⑤在我县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仓储项目。

4.经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项目

5.不认定为招商引资的项目:

①上级专项补助和政府出资项目。

②矿产探矿及一般开采、小水电、砖厂(含建材厂)、采石厂等资源开采类项目,药材初加工、林产品初加工、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畜禽屠宰、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液化气站、油站、商超等竞争类项目。

③往年的招商项目或已落户项目,只是企业法人代表更换、股东增减、股权变更、企业名称变更以及在本县内搬迁、其经营性质不变的项目。

(二)招商质量要求

严禁引进“两高”(高能耗、高排放)及与“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不相符的企业,严禁引进淘汰、落后、高风险安全生产技术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企业。除现代农业、文化旅游等方面项目外,工业项目原则上一律安排进工业园区,根据产业方向分别安排进驻九二氟盐新材料产业基地、九州工业基地、西江产业小区,生物技术产业项目安排进驻生物科创谷,新引进服装、鞋帽、电子组装等劳动密集型项目原则上统一进驻标准厂房,不再新供建设用地。

(二)人才激励政策

人才激励政策按照我县出台的人才引进相关政策执行。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会办字〔202068号)同时废止。本政策所列内容与其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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