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会昌县营商环境有关政策汇编(节选)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3-11-21 16:27:38

2023会昌县营商环境有关政策汇编(节选)

一、财园信贷通(会昌工业园区管委会;电话:56221625605566

在九二工业基地、会昌氟盐新材料产业基地办理,通过会昌县财园信贷通小微信贷通创业信贷通项目协调领导小组推荐,由合作银行独立审核放款,1000万元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

1.免抵押、免担保、免手续费、贷款利率低(贷款利率最高按一年期LPR上浮不超过30%执行)

2.期限推荐一年内有效,企业可以申请合作银行授信额度,随借随还,随借随还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推荐有效期,贷款到期前根据企业需求及经营情况可申请续贷;

3.申请条件:

(一)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规模类型划分标准;(二)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较大、企业、法人及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已具备正常经营条件;

(四)上年度已缴纳税收总额达5万元以上(按国家政策享受免税或税收优惠的除外);

(五)单个企业仅接受一家银行的财园信贷通贷款。

(六)原则上纳税高则贷款额度高,各合作银行放款额度不得超过领导小组推荐额度。

(七)放款额度原则上按照单户小微企业不超过500万元、中型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把握。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园区工业用地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会昌工业园区管委会;电话:56221625605566

园区范围内在项目完成厂房主体工程建设并投产后,在市民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窗口提交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拨付申请,经工业园管委会审核确认按合同约定履约,并已达到了投资额、投资强度和亩均效益的,给予每亩3.6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奖励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

三、省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县农业农村局102室办理电话5622137

一、省级龙头企业申报条件;

1.企业类型。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 ,以及电子商务、休闲农业或农业相关服务性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业务。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及休 闲农业等主营业务收入(交 易额)占业务总收入(交易总额)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申报企业须符合其中一条规模标准。

1)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 3000万元以上 ,固定资产1500万元以上 ,年销售收入 60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批发市场型企业规模 :总资产 1.5亿元以上 ,固定资产6000万元以上 ,年交易额 6亿元以上。

3)农产品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企业规模 。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 ,固定资产 1000万元以上 ,年交易额4200万元以上 ,其中农产品网络交易额 占年交易额 70%以上 ;农业生产性服务专业公司年交易额 4200万元以上。

4)休闲农业企业规模 。资产总额 ⒛00万元以上 ,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 ,年 销售收入 3500万元以上 ,其中门票、餐饮 、住宿、采摘(垂钓)、拓展培训等服务性收入占年销售收入的70%以上。

4.企业效益。

1)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 — 3 —率。

2)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低于 60%。

3)产品产销率90%以 上。

5.企业信用 。

1)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 旧,无涉税违法行为。

2)有银行贷款的企业,1年内无一般失信记录,2年内无严重失信记录。

6.企业带动能力。

1)企业通过订单、股份等方式,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建立 紧密、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 ,且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

2)企业通过订单、合同等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 70%以上。

7.质量安全水平。

1)所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在接受部、省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近2年内未检出禁用药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2)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3)生产食用农产品的企业必须纳入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管理。

8.产品竞争力。

1)企业有品牌或注册商标 。

2)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 ,并获得相关产品及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

二、市级龙头企业申报条件;(市级龙头企业每年开展一次新认定工作)

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

(一)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以及农产品电子商务、休闲农业等农业服务业为主业的企业和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涉及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企业。

(二)企业经营业务。企业经营的农产品或农业服务业经营额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

(三)企业规模。

1.农产品生产型企业。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资产总值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加工、流通型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资产总值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

3.农产品市场带动型企业(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经销)额3亿元以上,资产总值6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总资产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5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30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交易额占年交易额70%以上。

5.休闲农业企业。资产总额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8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500万元以上,其中门票、餐饮、住宿、

采摘(垂钓)、拓展培训等服务性收入占年销售收入的70%以上。

(四)企业效益。

1.资产负债率低于60%。

2.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连续三年盈利,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银行贷款一年期LPR报价利率。

3.企业产品产销率高于90%。

(五)企业信用。

1.守法经营,不欠税、不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2.有银行贷款的企业,一年内无一般失信记录,两年内无严重失信记录。

(六)企业带动能力。企业对接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通过合同订单、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500户以上,被带动的农户从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收入1500元以上。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5户以上的或组成了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

(七)企业生产基地。企业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合作和自建的方式建立的生产基地所提供的原料或货物占企业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八)质量安全水平。

1.企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2.生产食用农产品的企业必须纳入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管理,所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在近2年内接受部、2.生产食用农产品的企业必须纳入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管理,所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在近2年内接受部、省、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

3.加工型企业具有包括原料和产品在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

4.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须通过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

(九)企业竞争力。

1.企业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2.企业有品牌或注册商标

3.企业的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在市内同行业中居领先

四、税费优惠政策(县税务局;电话:5622249)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相关税收

202311日至2027123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2311日至2027123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2.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3.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137号)

4.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75号)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减按低税率征企业所得税

202311日至2027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1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1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

3.农林牧渔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5.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2111日至203012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性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一条)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202311日至202712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202712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3.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发〔202313号)

(四)其他税种优惠政策

1.201911日至20271231日前,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2.202311日至2027123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201961日至20251231日,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20271231,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有房产免征房产税。企业在20271231日享受上述政策不满五年的,可继续享受至五年期满为止。

5.20271231,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工业企业运行奖补(县工信局经济运行股;电话:5638206)

1.工业企业入规奖励政策根据《会昌县培育工业企业人规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3-2025年)》(会府办字[2023]60号),对新建投产企业当年首次入规(月度入规)的,在市级财政每户奖励10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销售额首次有数据开始6个月内入规(月度入规)的再加5万元;年度入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

2.工业企业电价补贴政策

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企业电价补贴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赣市府字〔2019]108号),年度纳税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年纳税金额在100万元(含)至500万元、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0.06元/千瓦时、0.09元/千瓦时、0.12元/千瓦时的电价补贴。

工业企业服务奖补县工信企业服务股;电话:5638232

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

1.对首次认定的单项冠军”“小巨人”“专精特新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由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创业信贷通(县工信局中小企业股;电话:5638232)

在县工信局204室提交申请资料,经县工信局审核后,到现场调查,并提交到县信贷通协调领导小组推荐,由合作银行审批,100万元以内的贷款。

  1.免抵押、免担保、免手续费、贷款利率低(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25%)。

  2.贷款期限:一年一贷(最多续贷一年)。

   3.贷款对象:重点支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及其他在会昌创业的人员,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为创业主体在当地创办的企业。

4.申请贷款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会昌县内注册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较大、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

  (3)贷款申请企业为初创企业,即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日期距提交贷款申请日期不满两年;

  (4)贷款申请企业实际投入自有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

  5)创业主体为贷款申请企业的法人代表,不能兼任其他企业法人或股东,且企业法人代表、企业实际控制人应为同一人。

  (6)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扶持从事加工制造、创意设计、软件开发、特色食品生产等行业,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投资类产业不予支持;

  (7)企业财务结构清晰,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含)。

  5.所需资料:

  (1)贷款申请表

  (2)企业法人和股东身份证;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法人代表及股东个人信用报告。

、小微信贷通(县工信局中小企业股;电话:5638232)

在县工信局204室提交申请资料,经县工信局审核后,到现场调查,并提交到县信贷通协调领导小组推荐,由合作银行审批,300万元以内的贷款。

  1.免抵押、免担保、免手续费、贷款利率低(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25%)。

  2.贷款期限:一年一贷(可续贷)。

   3.贷款对象:重点支持会昌的工业企业,兼经营较好,有一定规模商贸、物流等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4.申请贷款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会昌县内注册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生产经营正常,有发展潜力、有一定规模,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

3)贷款申请企业为工商营业执照日期距提交贷款申请日期超过两年;

4)企业上年度纳税3万元以上,本年至申请时纳税2万以上;

  (5)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投资类产业不予支持;

  (6)企业财务结构清晰,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含)。

5.所需资料:

  (1)企业生产经营满2年以上,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征信报告

4)企业财务报表

5)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3万元以上)及今年1到本月的纳税证明。

6)资金申请表

工业技术资源奖补(县工信局技术资源股;电话:5638232

1.对企业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专家鉴定,获得国家级、省级新产品证书的新产品,县财政分别给予每个新产品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优秀新产品一、二、三等奖的,县财政分别给予企业新产品开发科技团队5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

2.对获得省级工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资金、市级技术改造资金的团队,按照省、市下达资金,由县财政配套10%资金奖励。

3.对获得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奖励且年度采购额达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对采购方按1%进行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市级财政奖励总额不超过2300万元,若经审核后市级奖励资金总额超过2300万元,则对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同比例调减

4.对成功申报赣州市制造业企业设备融资租赁贴息资金且当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8%以上的企业,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生产设备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计算利息额的 100%,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贴息支持”,2023 年度设立“科创企业设备融资租赁贴息”资金,对赣州市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贴息支持。

5.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制定2023年度享受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先进制造业企业即高新技术企业中的一般制造业纳税人,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6.202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内竣工验收成功申报医药健康产业创新升级奖补资金的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医药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医药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产业应用基础平台,以及检验检测中心、转化医学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按平台建设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使用权、软件等计入无形资产方面投资,不含增值税)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科技创新惠企政策(教科体局(县科创中心);电话:56221925696591

(一)科技统计补助

为加快我县科技创新工作步伐,县财政在保障科技创新工作经费的同时,足额拨付业务经费,专门用于项目编制、申报、专家咨询和对接等工作。保障各单位和企业统计人员1200/年的工作补贴。

(二)国家级(省级)自主创新产品和重点新产品补助

对通过专家评审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自主创新产品和重点新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三)县本级科技计划项目补助

实施科技计划指南管理。及时发布适应我县实际的科技计划指南,紧扣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的技术需求,在氟盐化工、食品医药、智能制造、节能环保、现代农业等领域,对我县产业发展卡脖子技术问题给予更多倾斜;每年实施一批重大科技研发项目,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开发一批创新产品,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吸收相关部门、行业的意见,通过多种方式扩大项目指南知晓范围;明确项目申报的支持范围、申报条件、支持重点、资助标准和实施年限。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总量不低于60万元。

(四)首次获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奖补

对首次获批国家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获得省级以上备案文件后,给予一次性奖补0.6万元。

(五)重点实验室补助

对企业在研发活动场所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科研人员创新能力培养的有关仪器设备按政策予以奖补(企业应用要于生产制造、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的仪器设备不属于科研科研设备补助范畴),经验收合格的市级以上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

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需先入库登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属于规模以上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属于规模以下企业由县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县财政对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七)首次认定的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瞪羚、潜在瞪羚企业奖励

对首次认定的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瞪羚、潜在瞪羚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80万元、5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以上奖励就高不就低,跨梯次企业差额部分补齐奖励。

(八)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课题)资助

对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课题)的,由县财政按照国家拨款额15%,最高200万元配套资助;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的,由县财政给予国家拨款额10%,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

(九)研发投入经费补助

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量居全市前100名、且保持正增长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10万元补助;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增幅居全市前100名、且连续两年研发经费支出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5万元补助。有重复的就高不就低。对年度享受研发经费加计扣除居全县前5名,税务汇算清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保持正增长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10万元补助。

(十)新获批组建的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奖励

对新获批组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由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8万元奖励。

(十一)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十二)新认定的众创空间奖补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由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十三)新型研发机构(研究院)奖励

经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研究院),由县财政按上级项目支持额度10%,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用于其开展研发活动。

(十四)科技创新平台或载体奖励

对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或载体(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双创中心、孵化器等)在我县设立分院或分中心的,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用于其开展研发活动。

(十五)“揭榜挂帅”制重大科技项目奖励

获得省级、市级揭榜挂帅制重大科技项目,由县财政按上级项目支持额度10%配套奖励;每年实施县级揭榜挂帅制重大科技项目,列入县级揭榜挂帅创新攻关项目,由县财政给予每项最高20万元奖励。

(十六)科学技术奖励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创新主体,由县财政分别给予创新团队100万元、50万元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创新主体,由县财政分别给予创新团队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十七)线上技术交易平台完成科技成果交易补助

对利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线上技术交易平台完成科技成果交易的技术出让方和技术受让方,按省补助额度由县财政给予20%配套补助。

(十八)科技创新人物、技能工匠、创新创业团队奖励

每年举办一次会昌县科技创新人物”“技能工匠”“创新创业团队评选活动,由县财政对获评个人和团队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奖励。对入选参加全国、全省双创周展的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奖励。

(十九)科创飞地奖励

对于企事业单位独立或合作设立的科技创新、技术转化、项目孵化、人才服务飞地,经市级认定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二十)共建技术创新中心平台奖励

优先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围绕我县主导产业,在我县共建技术创新中心等平台,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奖励。

十一、企业股改上市政策(县金融服务中心;电话5633709

(一)税费支持政策

上市挂牌主体注册地在我县的企业,企业实施上市挂牌过程中因审计调增此前年度利润、资产评估增值、增资扩股、利润分配、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原因所形成的企业(个人)所得税(不含正常应纳税收),因股改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所缴纳的流转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其他补缴的税费(不含非股改原因正常应纳税收),按规定缴纳或补缴后,县财政实得部分在企业股改完成后由县财政全额补贴。

企业与保荐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的当年起至企业成功上市之年(最长不超过3年),按其每年所缴纳税收本县财政实得部分100%给予奖励,县财政在企业上市后半年内兑现奖励。

企业成功上市后五年内,按其每年对本县财政新增财力实际贡献的50%由县财政奖励给企业,奖励资金按年度结算兑现。五年后可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与执行期另行确定。

涉及其他特殊税费的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十二、企业股改上市政策(县金融服务中心;电话5633709

(一)企业上市奖补政策

1.支持企业股改奖励。对县内完成股改的企业县财政给予奖励资金50万元。获该奖励的股改企业在挂牌上市后,相应减少50万元县级挂牌上市奖励。

2.支持企业境内上市奖励。上市主体注册地在我县的企业,拟在境内上市(含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的企业,省、市、县三级财政奖励合计2600万元,其中县财政给予1500万元奖励按照企业上市进度分阶段实施,其中: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完成股改的奖励300万元,拟上市企业获得江西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验收函的奖励300万元,拟上市企业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批复文件的奖励300万,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奖励600万元。

3.支持企业境外上市奖励。拟在境外上市的企业,经营主体和纳税在我县的,企业成功上市后在省、市财政各按文件给予奖励基础上,县财政按照企业实际募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最低奖励2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县级奖励。

4.支持企业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奖励。挂牌主体注册在我县的企业,拟在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市、县二级财政奖励合计320万元,由县财政给予的200万元奖励按照挂牌进度分阶段实施,其中: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并完成股改的奖励50万元,拟挂牌企业获得全国股转系统受理函的奖励50万元,企业基础层挂牌成功奖励10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由基础层成功进入创新层的,县财政再奖励10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板北交所上市的,在省市文件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按境内上市奖励标准补足差额1200万元。

5.鼓励域外上市企业迁入我县奖励

①注册地及纳税登记迁至我县的域外境内上市企业或本县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采用资产重组形式(借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及纳税登记迁回我县,市、县合计奖励2100万元,其中县财政给予1500万元奖励分步实施,其中:(1)上市企业迁址至我县,在我县完成税务登记、工商注册等手续后,经省、市金融主管部门认定的前提下,由县财政给予500万元迁址奖励;(2)自上市企业迁址我县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连续3年按当年度对会昌县财政贡献(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的100%给予企业迁址奖励,3年县级迁址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②对于境外上市企业将主体迁址我县并在我县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缴纳税收的,在经省、市金融主管部门认定的前提下,参照境外上市奖励政策。

③注册地迁至我县的域外新三板挂牌企业,正常经营且依法在我县纳税的,在经省、市金融主管部门认定的前提下,由县财政给予200万元迁址奖励。

十三、开办企业(县行政审批局电话5635720

申请人通过江西省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提交设立申请材料,在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会昌县行政审批局0.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依托省建系统可同时完成税务、社保、公积金登记。并领取免费刊刻的公章一套(共四个),针对需要线下提交材料的企业,县政务服务中心开设了帮办代办服务专窗可由工作人员代为申请。

十四、企业注销(县行政审批局电话5635720

依托省建系统企业可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快速申请注销,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当场即可办结。

十五、政务服务行政审批局;电话:5637887

(一)免费复印

市民服务中心中心导办台提供免费复印服务

(二)免费刻章

20201215日起,在会昌县域内新设企业(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均可享受免费刻制首套公章服务(仅限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三)免费寄送

在县市民服务中心办理的证照,可通过邮政快递免费寄送至申办人手中。

(四)服务评价

市民服务中心每个窗口都安装了评价器,对业务办理情况进行好差评评价。

十六、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校外培训机构(民办)开办行政审批局;电话:5601648

实行关联性业务综合受理。申请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时,可同时申请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许可审批、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审批。申请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营利性)办学许可审批时,可同时申请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可同时申请民办非企成立登记。体育类社会团体登记前置审查、民办非企登记前置审查可与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同时申请。

十七、登记财产(县自然资源局;电话:0797-5678681

(一)压缩业务办理时限

对存量房转移登记(需补充权籍调查的除外)、离婚析产、因生效法律文书取得的转移登记、夫妻间财产约定登记、补证业务、换证业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更正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一般抵押权更正登记、一般抵押权注销登记、异议登记、注销异议登记、居住权首次(变更、注销)等20项高频登记业务实行60分钟内办结。

(二)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不动产登记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要求,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不动产登记费。

(三)互联网+不动产登记

1.对需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的,企业可在金融机构网点通过登入赣州市金融服务平台就近线上申请办理,无需到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

2.对需办理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预告登记等业务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登入赣州市不动产线上集成服务平台线上提交材料申请办理,无需到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

3.对需预约登记服务、查询办理进度、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开具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领取电子版不动产权证书(证明)等业务的,企业和办事群众可关注“赣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支付宝“赣服通”平台、登入赣州市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gzsbdcdj.org.cn)实名认证后办理查询。

4.通过接入电子证照库,可在登记系统直接获取贷款结清证明等26项高频电子证照,其中8项电子证照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不动产权证书等)已在登记业务办理中常态化应用,实现证书、证明等纸质材料免提交。

(四)精简登记业务流程

1.抵押权注销单方办。企业还清贷款后,可直接由银行经办人员在赣州市金融服务平台单方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并上传相关抵押权注销登记资料,无需企业至银行网点签字申请,即可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2.企业在办理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业务时只需在线下不动产登记“一窗综合受理”窗口或线上江西政务服务网“一件事一次办”服务专区、赣服通“一件事一次办”服务专区一次性提交不动产转移登记及办税所需的申请材料。登记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后,内部完成业务审核、登簿,并将《不动产权证书》邮寄和推送电子证书方式送达给办事企业,实现了一个环节办结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

(五)不动产“带押过户”

企业在不动产交易中,可不用提前还清贷款,就能进行过户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即在抵押权存在的情况下经金融机构等部门同意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将不动产权转移至买方。

(六)推行“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模式

1.已建立“交地即交证”审批工作机制。对用地单位(企业)提出“交地即交证”申请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及土地价款和税费信息等相关材料并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同步向用地单位(企业)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实现“交地即交证”。

2.已建立“交房即交证”工作机制。对城镇规划范围内房屋交付时已完成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缴清相关税费,且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新建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办理“交房即交证”业务。

十八、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市场监管局;电话:5623026

(一)中国专利申请方式

1.线上申请

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址:http://cponline.cnipa.gov.cn/

2.线下申请

委托第三方知识产权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二)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政策

1.根据《会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知识产权工作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会府办202314 号)文件,具体奖补政策如下:

1)对获得省人民政府奖的专利给予专利权人(包括发明人、设计人)10 万元奖励(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 10 项,每项奖励 10 万元,省政府实施)。获得国家级奖励的报县委、县政府决策。

2)鼓励企事业单位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对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比例为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5万元。贯标辅导、咨询等服务费用不列入总额范围。

3鼓励县内企业申报赣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加强培育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积极引导企业创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提升知识产权工作综合实力。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经费10万元、5万元。

4挖掘、梳理我县特色资源产品,鼓励行业协会、企业积极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集体商标。引导农业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村经济合作社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富硒产品商标。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国家地理证明商标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

5)培育一批技术先进、管理水平高的优势企业,打造一批规模大、核心竞争力强、产品精深的产业集群。经权威机构认定,获得江西省名牌产品的,县财政给予10万元补助。积极鼓励企业参加“会昌独好”质量奖、赣州市市长质量奖、江西省井冈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的评选;对首次获得“会昌独好”质量奖的企业奖励10万元。

6)积极发挥协会、机构团体优势,把具有地方特色的氟盐新材料、新能源、农产品、绿色食品等做成行业标杆,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争取标准话语权。对企业主导、参与制定及修订国家标准,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7)支持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促进知识产权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共生发展。支持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出质直接或间接质押贷款,对质押贷款过程中发生的贷款利息、评估、保险、担保等有关费用给予补贴,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手续,按期还清本息的贷款,可享受市级财政贴息补助政策(对其质押贷款产生的利息给予不超过30%的贴息补助,每家企业年度内享受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8)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库,鼓励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取省知识产权工程师资格,新获得省知识产权工程师证书,且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给予一次性1000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且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奖励。

授权发明专利奖励资助政策

1.根据中共会昌县委办公室、会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昌县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会办字〔202273号)文件,具体奖补政策如下:

经认定为招商引资项目的,对企业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的,每项专利由县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对个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的,每项专利由县财政给予2万元奖励。

2.根据会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昌县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的若干政策措施》(会府办字〔2022〕41号)文件,具体奖补政策如下:

对企业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的,每项专利由县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对个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的,每项专利由县财政给予2万元奖励。

3.政策兑现渠道:通过“亲清赣商”平台即申即享。

十九、脐橙、桔柚、茶叶产业扶持政策(县果茶发展服务中心;电话:5622594)

(一)脐橙桔柚

1.产业管理扶持补助。1)实行开发补助。对新开发种植及病毁果园复种10亩以上桔柚、白金柚的,经定植验收后给予500/亩的开发整地和生态隔离奖励扶持。(2实行苗木补助。在市定点苗圃购买柑橘苗木实行先购后补政策,脐橙、桔柚标准容器苗补助5/株,桔柚、白金柚中桶苗补助8/株。

2.营销推广扶持政策。1扶持主攻城市市场开拓。组织营销企业进行脐橙、桔柚市场推介活动,每个补助56万元。(2参加大型农产品交流推介会补助。由县统一组织企业参加大型农产品交流会,每次补助资金2万元。3当年新获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的,每个补助1万元。4)鼓励购买无损检测及糖度测量仪,每台补助5万元;购买简易脐橙分选机械10万元以上/台,每台给予补助2万元。

)茶叶

1.对新开发相对集中连片20亩以上且品种符合规划、质量符合标准的茶叶基地的给予500/亩的奖励扶持,对县里统一推广种植的绿茶新品种给予500/亩的茶苗补助,实行茶苗定植后验收合格再给予补助。

2.对县里组织茶企、合作社参加省、部级以上农博会、茶博会获得特(别)奖、金奖的,分别补助3万元、2万元参加市、厅级以上农博会、茶博会获得特(别)奖、金奖的,分别补助2万元、1万元。单个主体年度获奖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3.对新添置加工茶叶机械设备完整成套的,给予每套制茶机械设备补助30%,单个企业或合作社补助上限不超10万元。对已享受农机补贴的不予再补助。

4.对新建茶叶加工厂房4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扶持补助5万元。

二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县社保中心;电话:5629628)

(一)适用范围

在我市注册、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6个月(含)以上且无欠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市工信局提供的名单为准。

(二)补贴标准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月补贴标准为:按每个参保对象以当年全省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计算单位缴费部分的10%给予补贴(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16%×10%)。

(三)补贴期限

20231月至202412

(四)资金筹措及分担比例

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2000万元,其他资金由县(市、区)财政统筹解决。

1.市级资金补贴标准:按全市规上工业企业当年度符合享受补贴的参保缴费人数给予平均补贴,即市级资金人均补贴标准=2000万元÷年度符合享受补贴参保缴费人数的加权平均总人数。

2.10%计算的补贴资金,在市级财政每年补助2000万元后,由县(市、区)财政统筹解决。县(市、区)财政年度补贴资金=本地规上工业企业年度应补贴资金-本地可分配市级补贴资金

(五)实施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202311日起实施,有效期从20231月至202412月。

二十一、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奖补(县应急管理局;电话:5627703)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矿山、建筑施工、冶金、道路运输、交通、民爆、燃气等高危行业企业一年内无市级以上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的;连续三年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行业监管的要求被评为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或完成创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体系的;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要求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税费的;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奖励标准为10万元/个(奖励企业数不超过5家),其余行业奖励标准为5万元/个(奖励企业数不超过10家)”原则,县财政分别进行奖励。

二十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优惠政策(退役军人事务局;电话:5682896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江西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如下:

一、自202311日至202712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自202311日至202712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二十三、企业招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优惠政策(退役军人事务局;电话:5682896

202311日至202712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二十四、获得用水及水价(润泉供水公司;电话:5625171)

1.会昌县市民服务中心一楼42号窗口(月亮湾新区会昌县市民服务中心一楼)

2.润泉供水公司收费厅(月亮湾新区九二大道中段“江西水务”大楼一楼)

(一)用水报装环节

2个环节申请受理——验收通水。

(二)用水报装时限

用水报装时限:企业1个工作日(不含商业谈判、办理相关行政审批、外线工程施工)

(三)用水报装成本

以现场勘察、测量、预算、按实际发生工程量收取工料费。

(四)用水价格

供水价格按《会昌县供水价格改革调整实施方案》(会府办发﹝20195号)文件执行。(1)为支持开展降成本优环境专项行动,减少水价调整对工业企业的影响,工业企业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价格1.65/吨执行。(2)营业基建用水2.48/吨。(3)特种行业用水8.25/吨。

污水处理费按《会昌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会发改字﹝201870号)文件执行。(1)工业企业未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1.20/吨;工业企业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且污水达标排放并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收取0.12/吨管网运行维护费;工业企业虽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但其污水未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免收污水处理费。(2)经营和基建用水:1.30/吨。(3)特种行业用水:1.40/吨。

二十五、品牌创建奖励政策(县文广新旅局;电话:5622133)

(一)对新评定的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8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评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6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评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评为省5A级、4A级、3A级乡村旅游点,分别给予4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获评的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获评的甲级、乙级、丙级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6万元。

(三)对新获评的五星级、四星级县内注册旅行社,县财政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的全国百强、省内十强县内注册旅行社,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对持国家导游员资格证并与我县旅游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导游工作期满,分别按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导游资格的给予每人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表彰的优秀导游员称号并在县内A级景区从事专(兼)职讲解一年以上的导游,县财政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国家级、省级、市级旅游行业(景区、饭店、旅行社等)技能大赛的获奖选手,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0.5万元、0.3万元;鼓励县内外导游在会昌从事导游讲解服务,讲解服务游客满意度达90%以上且无投诉的,分别给予每团100元的补助,每人当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万元(以上传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旅行社团队信息为准)。

(五)对企业和个人开发的会昌文创产品,获得国家文旅部门表彰或奖励的,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文旅部门表彰或奖励的,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县财政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市级文旅部门表彰或奖励的,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县财政分别给予1.5万元、1万元、0.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产品获晋级或多次表彰的,按级差给予奖励。

(六)对新评定的“赣州礼物”旅游商品店,赣州客家美食旅游旗舰店,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的奖励,分两年支付,评定成功当年奖励50%,评定后正常运营一年且不降低标准再奖励50%。对新评定赣州客家“一桌特色菜”旅游品牌,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支持辖区企业开发会昌夜游项目,对获评国家、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六、市场营销补贴政策(县文广新旅局;电话:5622133)

(一)首发团补贴。每年第一季度,旅行社首次组织境内外游客来会昌旅游,在会昌县内备案酒店住宿1晚以上并游览2个以上景区(须含1个以上收费景区,按购票为准),首发团人数在30人以上的,按15元/人次享受首发团补贴。

(二)旅行社组织境内游客到会昌旅游,在会昌县内住宿1晚以上(含1晚),并游览2个以文旅部门认定景区(点),当年累计达1000人次以上,可享受20元/人的营销补贴;当年累计达3000人次以上,可享受30元/人的营销补贴;当年累计达5000人次以上,可享受40元/人的营销补贴。如入住2晚以上(含2晚)并游览3个以上A级景区点,在以上补贴基础上增加10元/人营销补贴。

(三)旅行社组织境外(港澳台地区及国外)游客到会昌旅游,在会昌县内住宿1晚以上(含1晚),并游览2个以上文旅部门认定景区(点),当年累计达1000人次以上,可享受30元/人的营销补贴;当年累计达3000人次以上,可享受40元/人的营销补贴; 当年累计达5000人次以上,可享受60元/人的营销补贴。如入住酒店2晚以上(含2晚)并游览3个以上A级景区点(按购票为准),在以上补贴基础上增加20元/人次营销补贴。

(四)旅行社当月组织县外游客(含一日游)来会昌旅游,并游览2个以上文旅部门认定景区(点),当月累计达1000人次以上,可享受15元/人的营销补贴,当月累计达2000人次以上,可享受20元/人的营销补贴;当月累计达3000人次以上,可享受25元/人的营销补贴。过夜游客同时计入年度内累计。

(五)旅行社每次组织旅游专列或同日同向车次游客达300人及以上、自驾游车队100人及以上,在会昌住宿1晚并游览2个以上收费景区(国家4A级以上景区必选一个)的,分别给予50元/人的奖补(备注:此项团队游客人次不重复享受其他团队累计人次补贴政策)。

(六)旅行社年度内组织县外游客来会昌旅游,在会昌县内住宿1晚以上(含1晚),并游览2个以上文旅部门认定景区(点),年度内累计总量达到10000人次以上的,授予“会昌县旅游产业发展旅行社突出贡献奖”,奖励该旅行社15万元;年度内累计总量达到20000人次以上的,授予会昌县旅游产业发展旅行社特别突出贡献奖,奖励该旅行社25万元。

(七)县内县级以上(含县级)研学基地,年度内接待研学旅行人数累计达2000人次以上,可享受5/人研学补贴;年度内接待研学旅行人数累计达5000人次以上,可享受10/人研学补贴。

(八)县外研学实践团队到县A级景区、研学基地开展研学实践,时间一天可享受10/人研学补贴;如在会昌住宿的,给予20/人的奖补;奖补的人数不计入全年接待人数总量。

(九)鼓励各旅游企业、各乡(镇)、各单位组织举办文化旅游节庆活动,活动方案经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分管领导同意,参与人数在600人以上,活动时间在1天以上的给予3万元补助,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活动时间在1天以上的给予6万元补助。参与活动的人数达500人次以上,且住宿人数达100人以上、活动时间在1天以上的给予5万元补助;参与活动的人数达1000人次以上,且住宿人数达200人以上、活动时间在2天以上的给予10万元补助。

鼓励各旅游企业、各乡(镇)、各单位组织举办赛事活动,活动方案经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分管领导同意,参加人数在300人以上,比赛时间在1天以上的给予3万元补助,参加人数在500人以上,活动时间在1天以上的给予6万元补助。参加人数达300人次以上,且住宿人数达100人以上、活动时间在1天以上的给予5万元补助;参加人数达500人次以上,且住宿人数达200人以上、活动时间在2天以上的给予10万元补助。

(十)鼓励发展地方文化演艺。对不低于5人的文化演出队伍,且演艺节目富有地方文化特色,经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在文旅部门认定景区(点)驻场演出地方文化演艺节目,每月至少演出4天,每天至少1场(2个节目以上),每场演出不低于半小时,给予2000/月的补助。

(十二)对参加市级以上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举办的短视频拍摄大赛的企业和个人(视频内容须为会昌文旅相关内容),获得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0.3万元、0.1万元;每年共安排10万元。按视频播放量由高到低进行发放,发完即止。

(十对在抖音、快手、微信视频号、哔哩哔哩等短视频平台发布原创宣传会昌文旅视频内容的账号,每年度须发布30条(含)以上会昌文旅宣传相关内容,同时每条播放量达到5万(含)以上并且点赞量达到500以上的,每个账号年度奖励2万元,每年共安排30万元。按播放量由高到低进行发放,发完即止。

(十四)对在我县辖区的学校或大型室内场馆举办并入住会昌县纳税并纳统酒店的市级以上各类会议,其参会人数达100人(含)以上的,给予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2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十五)鼓励县内文旅企业利用现有条件设立旅游咨询服务点,宣传独好会昌旅游形象,展示会昌文化旅游产品,按每个旅游咨询服务点给予企业每年1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不超过1万元。

(十六)对经县文广新旅局审核批准,邀请旅行商和媒体等来会昌考察踩线和开展宣传活动的旅行社给予补贴,要求参加单位15家以上,媒体报道不少于1篇,按100//天给予补贴,每家旅行社全年申请次数限1次,每批次不超过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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