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会昌县2023年实施赣州市水稻机械化育秧中心和重点推广农机购置补贴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驻县各有关单位:
现将《会昌县2023年实施赣州市水稻机械化育秧中心和重点推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会昌县农业农村局 会昌县财政局
2023年8月11日
会昌县2023年实施赣州市水稻机械化育秧中心和重点推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一号文件以及《2023年赣州市水稻机械化育秧中心和重点推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赣市农字〔2023〕51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利用好市级财政支持补贴,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拉动作用,加快现代农业新机具、新技术和丘陵山区适用农业机械的示范推广,助推实施全县粮食生产和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上级有关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补贴原则
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着力提升农机社会化服务水平,助推全县粮食安全生产。坚持“省定规范、市级主导、县级主责”原则,对新建的市级育秧中心等按照“先立项后建设、先验收后补助”操作方式实施。对市级重点推广农机坚持“自主购机、限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原则,对建设、运管农业生产机械化示范基地2023年内新购的农机实施市级财政资金累加或直接农机购置补贴。
二、实施范围和补贴资金
市级育秧中心累加补贴政策覆盖全县,新建的市级育秧中心需符合《2021-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和补贴额一览表(2022年修订)》(赣农字〔2022〕34号)规范要求,资金在市级乡村振兴衔接资金中切块下达,专项进行补贴。
市级重点推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县,资金总额为210万元,补贴资金用完为止。
三、补贴机具品目与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品目
1.市级水稻机械化育秧中心:大型(10000亩)、中型(5000亩)、小型(3000亩)、微型(1000亩)。
2.市级重点推广农机:补贴品目与《2021-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和补贴额一览表(2022年修订)》(赣农字〔2022〕34号)及《2022年赣州市水稻机械化育秧中心和重点推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相同。享受市级重点推广农机购置补贴的机具品目必须和申报的农业生产机械化示范基地产业类别相匹配。
(二)补贴标准
1.市级水稻机械化育秧中心参照《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水稻机械化育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赣农厅办字〔2021〕30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全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和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规计字〔2022〕15号)和《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水稻机械化育秧中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规计字〔2022〕23号)要求实施定额累加补贴,按大型补贴20万元、中型补贴15万元、小型补贴10万元、微型补贴5万元。
2.市级重点推广农机购置补贴标准按照《2021-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和补贴额一览表(2022年修订)》(赣农字〔2022〕34号)执行,如我省政策有调整则按新规范执行;水果分级机和液压榨油机按照《2022年赣州市水稻机械化育秧中心和重点推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执行。每个示范基地申报主体2023年新购的所有农机可享受市级重点推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额需达10万元以上,年度内享受市级重点推广农机补贴资金额度不得超过25万元。
严禁利用水稻机械化育秧中心和重点推广农机购置补贴套取、骗取补贴资金。
四、补贴对象与经销企业的公布
(一)补贴对象
1.市级水稻机械化育秧中心补贴对象为2023年水稻机械化育秧中心项目建设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补贴不超过2套,需先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其中:个人是指会昌县行政区域内的脱贫户或监测对象,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能通过吸纳务工、土地流转、分红、参与经营管理、带动发展及其他等多种途径带动脱贫户或监测对象增收,形成稳固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2.市级重点推广农机补贴对象为我县行政区域内建设、运管水稻(油菜)机械化育秧中心、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谷物烘干中心、果蔬(茶叶)采后加工中心、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等农业生产机械化示范基地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除需要安装的农业机械设备或设施外,个人购买同一品目机具不超过4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同一品目机具不超过10台。原则上,单台机具累计财政补贴总额(含农口项目资金、国家农机补贴、省级农机补贴、县级农机补贴等)最高不超过机具售价的60%(超过60%时,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需核减市补资金);符合《2022年赣州市水稻机械化育秧中心和重点推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品目的单台机具累计财政补贴总额(含农口项目资金、国家农机补贴、省级农机补贴、县级农机补贴等)最高不超过机具售价的70%(超过70%时,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需核减市补资金)。
(二)经销企业的确定和公布
已纳入“2023年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含农机新产品补贴)”的产品,其经销企业必须与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确定的一致。未纳入“2023年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含农机新产品补贴)”的产品,其经销企业必须与2022年赣州市水稻机械化育秧中心和重点推广农机购置补贴确定的一致。经销企业必须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
五、资金分配和使用
2023年市级育秧中心补贴资金切块在市级衔接资金中下达,专门用于育秧中心补贴。
2023年市级重点推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由市财政下达我县,补贴资金总额210万元。补贴对象必须在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市级水稻机械化育秧中心补贴和市级重点推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受理。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地资金使用进度,2023年12月1日起按需组织开展市级重点推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余缺调剂。
六、操作程序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兑付实行“先立项后建设,先验收后补助;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资金补完为止”的方式。
2023年赣州市水稻机械化育秧中心和重点推广农机购置的补贴操作程序按《关于印发2021-2023年全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字〔2021〕27号)执行。
购机者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申请补贴资金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须提供相应的机具行驶证或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
5.整机铭牌和发动机铭牌图像打印(复印)件;
6.人机合影图像打印件。
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购机者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所购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和法律责任。购机者、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验收部门对验收结果(论)负责。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对购机者提供申请资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在受理市级重点推广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时,须对申请补贴机具开展实地核验工作,并留存核验凭证材料。验机方式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自主决定。
申请水稻机械化育秧中心市级累加补贴还需提供《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全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和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规计字〔2022〕15号)文件规定的相关资料。
整机铭牌和发动机铭牌、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出厂编号参照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操作程序规定执行。
原则上,符合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江西省2023年农口项目补贴政策的,先落实中央农机购置补贴和江西省2023年农口项目补贴,再申报本项目补贴。
县级财政、农机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给购机者,并注明“市级农机购置补贴”。要及时兑付和结算补贴资金,原则上须在12月20日前完成资金兑付。
附件:1.赣州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
2.2023年赣州市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
3.2023年赣州市补贴机具结算汇总表
附件1
赣州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
申请表编号: 本表打印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购机者 基本信息 |
姓名/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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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者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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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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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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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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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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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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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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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购 机具信息 |
机具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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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台中央财政补贴(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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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小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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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台市级补贴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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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品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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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补贴额合计(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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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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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单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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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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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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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档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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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总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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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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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率(千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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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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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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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机出厂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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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出厂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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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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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者 承诺 |
1. 本人已知政策规定,对提供的上述信息和资料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2. 二年内不得转让;3. 如有虚假购机、以小报大等违法违规行为,退回所有补贴资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者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
受理、经办人签字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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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机 主管部门 审批意见 |
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县县级财政部门审批意见 |
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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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 说明 |
1. 本申请书签字盖章后生效。 2. 本申请书由各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3. 农机购置补贴款由财政部门直接发放,无需申请者操作银行账户,如果有人发短信、打电话要求提供个人账户信息、付款、转账等,不可轻信,必要时可向公安部门报案。 |
附件2
2023年赣州市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
申请结算单位: 申请结算批次:
姓名 |
身份证住址 |
乡镇 |
村组 |
联系电话 |
手机号码 |
一卡通开户行 |
一卡通账号 |
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
购机日期 |
机具品目 |
型号 |
出厂编号[发动机号] |
发票号 |
生产企业 |
经销企业 |
数量 |
设备 设施类 实际 数量 |
销售价格 |
市补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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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示时,删除联系电话、手机号码、一卡通开户行及账号。
附件3
2023年赣州市补贴机具结算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基地名称 |
补贴台数 (台/套) |
发放金额(元)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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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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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领导(签字): 复核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