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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关于印发《会昌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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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府办字〔202140

会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会昌县高标准农田建后

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会昌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528        

会昌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高标准农田是农业、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改变重建轻管的现状,加强建后管理和养护,做到建管并重,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使其持续发挥效益,根据《江西省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是指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养护。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乡(镇)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包括田间道路、灌排渠道、输水管道、下田通道、机耕桥、渡水槽、拦水坝、提灌站、涵管等)的管理、维修、养护。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工程建后管护。

第二章  管护组织及职责

第四条  推行建后管护田长制管理模式。县长(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组长)为总田长,分管副县长(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为副总田长。县高标办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后管护的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乡镇长为一级田长。乡镇政府为建后管护的责任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理维护的落实。村民委员会主任为二级田长。村民委员会为建后管护的主体,负责各村民小组之间的排灌沟渠、机耕道、渠系建筑物等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加强宣传引导,落细受益农户的管护责任;按照合同要求督促管护人员做好管护工作。村民小组组长为三级田长。负责农忙期间对本组范围内的高标准农田设施进行巡查,引导受益农户爱护工程设施并积极做好承包田范围的沟渠清淤疏通、道路清杂清障等工作;对农机损坏沟渠的行为进行制止;对自然损毁的工程进行排查并及时向村委会或管护人员报告,督促管护人员做好日常管护工作。乡镇及县高标办人员为田长制管护联络员,负责咨询服务,联系协调,情况汇报。各乡镇政府负责制作田长制公示牌,明确责任人、联络人及联系电话。

第五条  受益农户承担责任田范围内的沟渠清淤疏通道路清杂清障等养护管理责任,对农机操作造成的损坏要求其赔偿或修复,对自然灾害造成轻微损坏工程段落自行修复,造成较大损坏的及时向村委会或管护人员报告。所有村民都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害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在已经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流转农田的建后管护工作。同时,必须接受和服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改变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

第七条  农业机械下田作业时必须自配下田桥板或在安放了下田桥板的地方下田作业,避免损坏农田设施,否则谁损坏谁赔偿。

第三章   管护人员

第八条以村民小组为单元,按照1000-1500亩左右的高标准农田安排一名管护人员的标准建立管护队伍,每个村配备管护人员若干名。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相结合,兼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要求,优先在本村脱贫户中选取管护人员;也可由本人申请、群众推荐、公开竞争产生。管护人员确定后应报村民委员会初审,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要尽量维持管护人员的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削减管护人员。

第九条管护人员须具备的条件: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

第十条管护人员应实行合同管理,由村民委员会与之签订管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任务职责。凡不能履行管护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及时解除管护合同。

第四章  管护内容

第十一条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同时,对本村纳入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灌溉面积范围的农田水利设施田间工程进行管护,具体管护要求按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经省、市、县级验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纳入管护范围,开展管护工作。一年内,发现工程设施因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修缮。

第十三条  管护人员应经常对高标准农田进行巡查,平时每月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巡查不少于两次,农忙时期每天巡查不少于一次,并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

第十四条  管护人员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耕土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造成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发现人为破坏工程设施要及时制止,已造成损坏的,责令破坏者赔偿管护费用,并立即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乡(镇)高标办报告并协助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管护人员巡查发现有破损现象和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高标办提出申请,乡(镇)高标办工作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查看并测算维修工程量及维修费用后报县高标办,县高标办提交高标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范围内的工程设施如果发生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时(包括渠道、涵管因杂物、杂草或淤泥造成堵塞,田间道路严重坑洼等),管护人员要及时处理,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乡(镇)高标办和管护人员都应建立管护台帐,记录管护情况。乡(镇)高标办每季度向县高标办报送一次管护情况。  

第五章  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筹集:由县财政局结合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安排管护资金。工程维护费用由乡镇政府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县高标办对维修费用清单进行审核后将维修费用直接拨付到乡镇,维修企业或个人凭正式发票和维修清单到乡镇政府报帐,由乡镇政府支付资金给维修企业或个人。

    第十九条  管护资金使用情况必须公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自觉接受审计检查。县高标办每年对管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管护人员工资在管护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年终对乡镇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实行单项考评,对管护良好的进行资金奖励,对管护不达标的进行通报并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因管护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管护不到位的,扣减工资处罚;造成管护责任区的工程设施严重损毁的,解除管护合同,并按管护合同的约定追究管护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有意损坏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高标办负责解释。

附件:1. 会昌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田长制管理架构图

      2. 会昌县     乡(镇)     村高标准农田管护巡查记录表

      3.会昌县高标准农田管护维修记录单

附件1

                

  

附件2

会昌县     乡(镇)     村高标准农田管护巡查记录表

巡查时间

巡查区域       (组名、地塅)

有否损坏

损坏部位

损坏原因

巡查人签名

备注

 

 

 

 

 

 

 

 

 

 

 

 

 

 

 

 

 

 

 

 

 

 

 

 

 

 

 

 

 

 

 

 

 

 

 

 

 

 

 

 

 

 

 

 

 

 

 

 

 

说明:1、本表由管护人员在每次巡查后填写;

  2、损坏部位应填写具体位置和工程设施名称(如水陂、机耕桥、砖砌渠、现浇渠、机耕道、生产路等)。




附件3

会昌县高标准农田管护维修记录单

         乡(镇)          

        日期:

管护维修         单项工程设施名称

具体位置           (组名及地塅

发现破损日期

管护维修日期

管护维修方法及内容        

管护费用(元)

维修人签名

   

村民委员会审核意见

乡(镇)高标办审核意见

                                                                                           

(公章)

(公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解读|《会昌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试行)》

会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5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