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府办字〔2022〕6号
会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光伏发电
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驻县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能源发展理念,同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进一步优化我县光伏发电项目规划布局,引导市场规范竞争,推进光伏发电产业有序发展,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近期光伏发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能源〔2020〕1105号)和《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1〕23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协调有序发展
(一)坚持县级统筹发展。按照“政府统筹与市场竞争相结合”的原则,由县级层面统筹全县光伏发电建设场址资源(包括土地、水面、屋顶等)、电网接入和消纳等公共资源,以实现资源效益最大化为导向,建立科学配置机制,促进市场有序公平竞争。为避免资源过度集中,造成资源闲置等问题,各乡(镇)、各单位未经县级批准,不得与企业签订相关合作协议。项目取得建设资格后,才能与企业签订具体项目投资协议,并向县发改委报备。
(二)合理确定发展规模。按照“发展规模与资源配套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县辖区范围内光照资源、土地资源等基础条件,综合考虑电网接入消纳和送出等,聘请第三方咨询机构编制全县光伏产业发展规划,提出“十四五”光伏发电发展总体目标和年度建设目标。
(三)推进生态融合发展。按照“项目开发与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结合乡村振兴、特色小镇、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等进行光伏发电项目综合开发,改善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和群众生活,严厉打击违规用地、破坏生态、囤积和倒卖资源等违规行为。
二、强化项目开发管理
(四)实施项目规划管理。按照“稳定预期、动态管理、提高质量”的总体要求,对全县新建光伏项目实行分类分级规划管理。县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规划研究中心要结合城乡环境整治提升,编制屋顶光伏项目立面效果指导方案并在全县推广实施。《关于印发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会府办字〔2020〕61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1. 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即城乡居民利用自有住宅屋顶建设的光伏项目。户用项目由居民提出申请,填写《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项目建设方案报当地乡(镇)政府审核,城区范围内项目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申请表》与并网申请资料(见附件2)一并报项目所在地供电部门审核同意后即可组织实施。县供电公司每月将本月备案的户用项目信息抄报县发改委。
2. 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主要包括党政机关、医院、学校、村委会、工商业厂房屋顶以及租赁居民屋顶以营利性为目的的光伏项目。项目必须纳入赣州市光伏发电规划项目库(以下简称“市级库”)管理,未纳入市级库项目不得开发建设,电网企业不得办理接入批复。其中:
装机规模1000千瓦(含)以下项目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填写《申请纳入市级光伏发电规划库项目情况表》(见附件3)并附项目建议书(建设方案)以及屋顶权属证明等材料报当地乡(镇)政府(工业园区范围内项目报园区管委会、基地办,下同)审核。审核通过后,项目业主将以上材料和部门审核意见一并报县发改委审核,由县发改委统一申报市级库,市发改委同意纳入市级库后,县行政审批局予以备案,备案文件应注明有效期一年,过期自动作废;
装机规模1000千瓦以上项目在纳入市级库的基础上,还需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近期光伏发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能源〔2020〕1105号)有关政策取得相关支持性文件(见附件4),依次申报纳入省级光伏发电规划项目论证库、近期库,并通过全省竞争优选后县行政审批局予以备案。
3. 地面(含水面)光伏发电项目。装机规模1000千瓦(含)以下地面(含水面)项目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填写《申请纳入市级光伏发电规划库项目情况表》并附项目建议书(建设方案)、用地权属证明和初步选址方案报当地乡(镇)政府及县林业、自然资源、水利、水保、生态环境、文旅、人民武装等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项目业主将以上材料和部门审核意见一并报县发改委审核,由县发改委统一申报市级库,市发改委同意纳入市级库后,县行政审批局予以备案,备案文件应注明有效期一年,过期自动作废;
装机规模1000千瓦以上地面(含水面)光伏项目在纳入市级库的基础上,还需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近期光伏发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能源〔2020〕1105号)有关政策取得相关支持性文件,依次申报纳入省级光伏发电规划项目论证库、近期库,并通过全省竞争优选后县行政审批局予以备案。
(五)加强规划有效衔接。严格落实“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新建光伏发电项目在申请纳入市级库时,必须与电网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及永久基本农田成果、生态保护红线成果、森林资源现状加强衔接。
(六)加快配套电网建设。电网企业要配合做好已纳规的光伏发电项目配套电网规划建设,合理安排配套电网项目的建设进度,开辟光伏发电项目配套电网“绿色通道”,力争接网工程与光伏项目本体同步建成投产,从源头上强化源网协调发展。
(七)强化安装服务管理。
1. 安装服务企业应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县发改委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严重不良信誉和违法记录。县发改委每季度末将备案企业情况抄送各乡(镇)、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
2. 安装服务企业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即五级及以上承装(修、试)电力施工许可证〕,在本县范围内应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售后服务网点,以及明确的服务流程、服务资质。
3. 安装服务企业应配备光伏发电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安装和运维人员应经过专业的技术培训,应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技术能力并持证上岗,确保规范、文明、安全施工。
4. 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和享受各级政府补贴的非并网独立光伏发电项目,须采用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光伏产品(简称获证产品)。建设单位进行设备采购招标时,应明确要求采用获证产品。
三、规范开发市场秩序
(八)建立闲置资源回收机制。对存在以下情形的项目,将收回项目拟占但未用的土地、电网接入和消纳等公共资源、并从相关规划项目库中有序退出:已纳入省级或市级光伏发电规划项目库,但项目超过1年无进一步申报进展的项目;已取得建设资格,但项目主体工程超过1年仍未开工的项目;已开工建设,但超过1年仍未建成并网的项目。
(九)建立资源配置引导机制。对尚未纳入省级或市级库或尚未明确开发主体的项目(包括已被回收资源的项目),由县级层面按照统一引导的原则进行配置,鼓励在我县投资建设重大能源项目、重要基础设施、能源相关配套产业的企业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主要原则:优先支持对会昌经济社会发展、能源保障和乡村振兴发展有积极贡献的企业;优先支持在我县投资建设光伏发电等能源相关配套制造产业的企业;优先支持按国家、省规定建设光储一体化项目的企业;优先支持有实力和良好新能源开发业绩的企业。
(十)建立项目实施评估机制。县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已获得建设资格的光伏发电项目信息调度和管理,对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投资数据和运行情况实施监测和检查,定期评估项目实施进展和效益,评估结果将作为参与资源配置或资源回收的依据。
(十一)建立违规主体惩戒机制。加强对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全过程监管,对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开发主体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并列入限制开发名单,限制其在我县开发新的光伏发电项目:企业未落实项目用地盲目与有关乡(镇)政府、单位签订协议、无视电网接入条件盲目申报项目,大量囤积和闲置公共资源,扰乱光伏发电开发市场秩序的;企业未按照“规划先行”要求,未获得项目建设资格即开工建设的;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按照用地审批范围实施建设,占用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生态公益林、天保林等禁止或限制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土地的;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严格遵守环保、水保等政策要求落实相关保护措施,造成严重破坏环境的;企业在项目取得建设资格后未按时建成并网的;企业在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中出现重大安全、质量、违约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有其他违反国家、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要求的。
附件:1. 会昌县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请表
2. 并网申请资料清单
3. 申请纳入市级光伏发电规划库项目情况表
4. 省级光伏发电项目库申报支持性文件清单及要求
2022年1月12日
附件1
会昌县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请表
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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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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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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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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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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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县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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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服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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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结构 |
□框架□砖混 □其它 |
屋顶承载能力Kg/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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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利用屋顶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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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光伏电站装机容量(K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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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承诺事项 |
本人已充分了解并愿意承担建设光伏电站可能带来的风险。承诺申报屋顶光伏电站内容真实可靠,屋顶产权明晰,具备装设光伏电站条件。 (居民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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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服务企业承诺事项 |
我司承诺向居民提供的屋顶光伏电站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确保不影响对电网和居民家庭安全。承诺为居民提供维修服务。并就屋顶光伏电站建设、运行服务等事项接受能源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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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局)意见 |
安装服务企业已取得相应资质,经县发改委备案。经审核项目建设方案,同意实施该项目。
单位(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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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公司并网意见 |
单位(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三份,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电网企业、申请人各一份。
附件2
并网申请资料清单
序号 |
资料名称 |
备注 |
1 |
用电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或士兵证、台胞证、港澳通行证、外国护照、外国永久居留证(绿卡),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文书等。提供原件。 |
申请时必备 |
2 |
用电地址权属证明,包括房屋产权所有证(或购房合同或乡镇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租赁协议(还需同时提供承租户房屋产权证明)、法院判决文书(必须明确房屋产权所有人)等。房屋产权所有证、购房合同、租赁协议提供原件,承租户房屋产权证明、法院判决文书可提供复印件。 |
对于实现政企信息联动,自动获取客户用地权属证明的,可不需要客户提供;对于未实现政企联动,如客户申请时未提供用地权属证明的,在签署承诺书后受理申请。 |
3 |
客户承诺书(如果客户申请时提供了与用电人身份一致的有效产权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的,可不要求签署该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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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业主委员会、物业或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证明材料 |
住宅小区居民使用公共区域建设分布式电源时必备。 |
注:1.变更用电时,前期已提供、且在有效期以内的资料无需再次提供;
2.提供的各项资料均需在有效期限内。
附件3
申请纳入市级光伏发电规划库项目情况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项目坐标 |
拟接入变电站 |
线路长度(米) |
建设模式 |
装机规模(千瓦) |
是否落实项目用地/场所 |
是否取得 电网接入和消纳支持性文件 |
项目建设单位 |
预计开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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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省级光伏发电论证库申报支持性文件清单及要求
序号 |
支持性文件名称 |
必要性 适用范围 |
出具单位 |
相关要求 |
1 |
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
所有项目必须提供 |
项目申报单位或项目申报单位委托的第三方单位 |
1.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 |
2 |
光伏发电论证库申报请示文件 |
所有项目必须提供 |
县级发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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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光伏发电近期库申报支持性文件清单及要求
序号 |
支持性文件名称 |
必要性适用范围 |
出具单位 |
相关要求 |
1 |
光伏项目选址 支持意见 |
地面(含水面)电站必须提供 |
县级自然资源(国土)部门 |
1.应当加盖县级自然资源(国土)部门公章; |
2 |
县级自然资源(国土)部门意见未排除使用林地、湿地的地面(含水面)电站必须提供 |
县级林业部门 |
1.应当加盖县级林业部门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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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光伏项目选址支持意见 |
县级自然资源(国土)部门意见未排除使用水面、河道的地面(含水面)电站必须提供 |
县级水利部门(涉及水域的项目) |
1.应当加盖县级水利部门公章; |
4 |
地面(含水面)电站必须提供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1.应当加盖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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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地面(含水面)电站必须提供 |
县级文旅部门 |
1.应当加盖县级文旅部门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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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光伏项目选址支持意见 |
地面(含水面)电站必须提供 |
县级人民武装部门 |
1.应当加盖县级人民武装部门公章; |
7 |
光伏项目建设使用土地(场所)权属支持性材料 |
所有项目 必须提供 |
拟用土地(场所)权属方 |
1.拟用土地(场所)的土地权属证明:包括土地证或房产证,或县级国土部门、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 |
8 |
光伏发电近期库申报请示文件 |
所有项目 必须提供 |
县级发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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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接网和消纳意见 |
所有项目 必须提供 |
省级电网企业 |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汇总审核申报项目清单和基本情况后,统一征求省级电网企业意见。 |
省级光伏发电项目竞争优选申报支持性
文件清单及要求
序号 |
支持性文件名称 |
必要性适用范围 |
出具单位 |
相关要求 |
1 |
光伏项目选址支持意见 |
地面(含水面)电站必须提供 |
县级自然资源(国土)部门 |
1.应当加盖县级自然资源(国土)部门公章; |
2 |
县级自然资源(国土)部门意见未排除使用林地、湿地的地面(含水面)电站必须提供 |
县级林业 部门 |
1.应当加盖县级林业部门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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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光伏项目选址支持意见 |
县级自然资源(国土)部门意见未排除使用水面、河道的地面(含水面)电站必须提供 |
县级水利部门(涉及水域的项目) |
1.应当加盖县级水利部门公章; |
4 |
地面(含水面)电站必须提供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1.应当加盖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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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地面(含水面)电站必须提供 |
县级文旅 部门 |
1.应当加盖县级文旅部门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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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光伏项目选址支持意见 |
地面(含水面)电站必须提供 |
县级人民武装部门 |
1.应当加盖县级人民武装部门公章; |
7 |
光伏项目建设使用土地(场所)权属支持性材料 |
所有项目必须 提供 |
拟用土地(场所)权属方 |
1.拟用土地(场所)的土地权属证明:包括土地证或房产证,或县级国土部门、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 |
8 |
储能设施选址和用地支持意见 |
所有配置储能设施的项目必须 提供 |
储能设施拟用土地(场所)权属方 |
如储能设施位于光伏项目红线范围内,或其他已明确土地性质和权属的土地(场所)内,应由储能设施拟用土地(场所)权属方(如光伏项目申报单位)出具说明材料,明确储能设施与已落实土地的位置关系。 |
9 |
县级有关 部门 |
如储能设施使用新征(租)土地的,应参照光伏项目选址支持意见和土地权属支持材料(第1-7项),出具储能设施的选址支持意见和土地权属支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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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政府承诺函 |
地面(含水面)项目必须提供,屋顶电站可免于提供 |
县级人民 政府 |
1.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公章; |
11 |
企业承诺函 |
所有项目必须 提供 |
光伏发电项目申报主体及储能设施申报主体 |
1.加盖光伏发电项目申报主体或储能设施申报主体公章; |
12 |
储能建设方案 |
6MW以上电站必须提供,6MW及以下电站可免于提供 |
光伏发电项目申报主体 |
1.应加盖储能设施申报主体公章; |
13 |
企业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业绩 |
可选 |
江西省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 |
光伏发电项目申报主体及项目申报主体的全资子公司在赣已并网的项目清单。(以完成接入江西省可再生能源大数据平台的数据基准) |
14 |
林地指标、湿地占补平衡初审 意见 |
涉及到林地指标、湿地占补平衡的项目必须 提供 |
县级林业 部门 |
应当加盖县级林业部门公章。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