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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会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昌县广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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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府办发〔20238


会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会昌县广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会昌县广场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529

(此件主动公开)


会昌县广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在广场进行建设、经营、观光休闲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广场,是指专门为人民群众提供休闲、集会的公共活动场所。

第三条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广场的管理,其所属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条在广场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管理要求;在广场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对建(构)筑物进行外部装修装饰,其高度、色彩、风格应当与广场整体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广场周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灯饰景观建设规划。广场原则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确需张贴、悬挂、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宣传品的,应当征得广场管理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广场周边禁止悬挂布幔、条幅等户外广告;设置其他户外广告或者安装灯饰,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除清扫、洒水、工程维修、救护等特种车辆和童车、轮椅车、广场管理工作人员上下班交通工具外,其他各种车辆不得在广场行驶、停放。节假日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县公安机关应当对广场周边进行交通管制。

第七条未经批准禁止在广场举办商业性展销和促销活动,经批准的须遵守国家生活噪声防治相关规定。摆摊、儿童娱乐设施等需经县城管局批准后方可入场,并严格按照所批准地点、内容进行经营。在广场举办文化、体育、宣传等活动,应当征得广场管理单位的同意,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

第八条广场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

(二)流动叫卖、擅自摆摊设点。

(三)捕捉、伤害绿地内各种鸟类。

(四)攀爬、损坏雕塑、灯具、喷池等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五)损毁树木、采折花卉果实、践踏草坪,在绿地内从事经营活动等。

(六)在建(构)筑物、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吊挂。

(七)在水池里洗涤、嬉戏,向水池投掷物品。

(八)行驶、停放车辆。

(九)未经允许,举办商业性展销和促销活动。

(十)未经允许,在广场举办文化、体育、宣传等活动。

(十一)其他影响市容环境、扰乱广场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由广场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制止或劝离;经教育、制止或劝离无效的,由县城管局依照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属治安、交通、市场监管范围的,由公安机关和交通、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属其他范围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广场管理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广场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有关管理职责,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73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