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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会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昌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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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府办20233

会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会昌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

管理办法(行)的通知

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会昌县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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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行)

第一章 总则

笫一条 为规范全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运营管理和服务,提升产业集聚度,增强投资竞争力,提高工业园区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会昌县工业园区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厂房是指由县国有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厂房(含产城融合建筑),包括生产型、研发型、办公型厂房以及配套生产生活设施。

笫三条 本办法所称入驻企业是指县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并与县科创集团子公司九州园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县园区管理公司)签订了标准厂房《租赁合同》,进入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笫四条 县商务局牵头招引企业入驻标准厂房,与企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协助企业办理入驻、注册等前期手续,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进行监督管理。县科创集团负责投融资建设标准厂房,县园区管理公司与企业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为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向企业收取租金、物业、水电费等。

第五条 成立会昌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企业入驻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管理小组),由县委、县政府分管工业工作县领导任组长,县工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商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科创集团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协调标准厂房改建、出让、闲置处理、企业违约及清退等有关重大事项。管理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笫六条 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县工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对于县首位产业、主导产业,或者是有一定投资规模、科技含量,属于创新性、成长性较好的产业,实现产业链互补的企业可优先租用厂房。

(二)在会昌县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纳入税收统计范围的企业。

(三)符合国家环保、安全政策及我县能耗要求,依法办理环评、安评、消防等审批手续,废水、废气及其他废弃物达标排放。

(四)入驻企业应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园区管理公司缴纳3个月的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到期租赁企业无违约行为则不计息退还),未缴纳履约保证金前不移交租赁标的物和资产钥匙。

  (五)拟入驻标准厂房企业原则上以整栋为单位进行租赁,单个企业非特殊情况不得只租用多栋标准厂房的第一层。

(六)入驻标准厂房企业应遵纪守法,服从统一管理。自觉遵守各项管理制度,自觉履行义务,做到证照手续齐全,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积极配合各单位、部门有关工作要求

第三章 入驻程序

笫七条 由县园区管理公司和县工业园管委会提供厂房出租信息,供拟入驻企业选择。

第八条 凡入驻园区企业均由县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入驻。入驻前凭与县商务局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或县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会议纪要,与县园区管理公司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

  第九条 企业入驻由项目引进单位负责《项目投资协议》的洽谈,《项目投资协议》应明确企业投资强度、租赁厂房享受招商引资具体优惠政策、厂房闲置处理措施,并约定企业在投产一年内申报纳入工业园区规模以下工业统计、三年内申报纳入工业园区规模以上工业统计。

第十条 建立协办服务机制,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协助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入驻等各项前期手续。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应先缴纳3个月的租金,租金每季度支付一次。租金、物业费的收取自标准厂房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整栋租赁的标准厂房租金7.5/.月。分层租赁标准厂房的:第一层租金8.5/.月,第二层租金8/.月,第三层租金7.5/.月,第四层租金7/.月,第五层租金6/.月;钢结构厂房租金9.5/.月(层高8米以上)。宿舍楼、办公楼租金8.5/.月。物业费标准为:0.7/.月。配套商铺、食堂由县园区管理公司根据市场行情确定租金标准。以上资产租金价格根据市场行情每两年做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租赁企业如逾期超过15天未缴租金、物业、水电费等的,由县园区管理公司书面通知企业缴纳租金、物业、水电费等,如逾期超过60天未缴租金、物业、水电费等的,县园区管理公司有权向法院起诉,由租赁企业承担租赁、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标准厂房的租赁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不超过5年,装修期不超过一个月,如投资强度较大可适当延长装修期,但最长期限不超过三个月,该装修期内免缴租金(但超过该装修期仍未装修完的期间需正常缴纳租金);装修期正常缴纳物业费及实耗水电费。装修垃圾清运由租赁企业自行负责。如发现租赁企业在装修期间,存在未自行清运垃圾或其他违规情况,县园区管理公司书面通知租赁企业后仍未限期整改到位,由县园区管理公司安排人员处理,所需费用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十四条 租赁企业如用电负荷超过200千瓦,其用电由租赁企业自行委托供电部门组织实施,费用由租赁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租赁期内,企业应按以下要求合法合规使用厂房:

(一)企业根据合同约定使用厂房,从事其营业执照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租赁期内企业不得利用厂房从事违法、对相邻厂房用户有伤害、妨碍干扰或未经授权的任何活动;

(三)企业装修厂房前应将装修方案报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园区管理公司并取得书面许可,装修不得破坏房屋主体、承重结构以及消防等其他设施。

(四)租赁期内企业安装、使用机器设备、储存原材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厂房建筑物及附属装置的安全与结构稳定;

(五)租赁期内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对厂房进行任何改建时,应符合结构安全、相关规划和消防要求,向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租赁期内,企业应征得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同意,方可在许可范围内贴上、加涂或展示企业的名称、告示牌、招贴画、广告等。

(七)租赁期内未经管理小组批准同意,企业不得将厂房擅自转租、转让、借给他人使用,不得作任何抵押,不得改变厂房用途。

(八)租赁期内,企业应合理使用并爱护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入驻企业对厂房内部的消防设施、设备系统和疏散通道等的日常管护负首要责任,因企业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由企业自行组织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

(九)租赁企业应确保做好租赁范围内资产防火、防盗及安全生产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园区管理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有权对其采取分阶段停水停电措施,没收履约保证金,收回出租的厂房及附属设施,不再享受《项目投资协议》中约定的租金补贴等优惠政策,已享受的须全额退还。

(一)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开工、装修或超过约定投产时间3个月不投产的。

(二)停产、停业超过3个月的。

(三)拖欠租金、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超过3个月的。

(四)租赁厂房闲置面积达到租赁总面积50%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标准厂房用途、结构或将标准厂房转租、分租、转借、与他人调剂使用的。

(六)擅自占用公用道路、绿地及其它公用地搭建建筑物的。

(七)利用标准厂房从事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九)企业在投产一年内未纳入工业园区规模以下工业统计,三年内未纳入工业园区规模以上工业统计。

第十七条 企业提前终止租赁厂房的,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租金、物业费计收标准交足厂房租金和物业费;租赁期满,企业要求续租的,须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县园区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续约申请,经协商一致后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县园区管理公司有权就企业续租的租金、权责等进行修订,同等条件下原企业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八条 入驻企业投产3个月后将租赁厂房闲置,闲置面积达到租赁厂房总面积20%的应向县园区管理公司交纳厂房闲置费,闲置费每月交纳一次,标准为:闲置面积×合同约定每平方米租金×20%,闲置费自厂房闲置情形消失的次月起取消收取。

第十九条 入驻企业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缴纳厂房租金,逾期达3个月(含)以上,除应缴纳租金外,还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总额的30%向县园区管理公司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另行赔偿。

第二十条 入驻企业需购买标准厂房等设施的,须向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报县管理小组研究同意再提请县政府批准同意,购买厂房(含配套设施)价格以专业第三方评估价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商县科创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