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府办发〔2023〕10号
会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会昌县“会昌独好”质量奖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会昌县“会昌独好”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会昌县“会昌独好”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实施质量强县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进一步提升总体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昌独好”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会昌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市场监管局)组织评审,由县政府审定批准、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会昌独好”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好中择优的原则。经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评审。
第四条 “会昌独好”质量奖授予会昌县质量管理成效显著,追求卓越绩效,不断提高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且在国家、省、市、县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会昌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
第五条 “会昌独好”质量奖评审主要是对申报组织前3年质量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 奖项设定和经费安排
第六条 “会昌独好”质量奖每两年评审1次,每届获奖组织均不超过3个。其中,制造业组织不超过2个,服务业(含医疗、教育)、工程等行业的组织不超过1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获奖组织间隔两届后,可再次申报,对复评获奖的组织只授予证书和荣誉称号,不再给予奖金奖励,且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七条 “会昌独好”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县政府对获得“会昌独好”质量奖的组织予以表彰,颁发奖牌(奖杯)、证书、对首次获得“会昌独好”质量奖的组织奖励10万元。
第九条 “会昌独好”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由县财政统一安排,列入县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根据县政府印发的奖励文件,由相关惠企政策平台拨付至获奖组织。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为加强对“会昌独好”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由会昌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昌独好”质量奖评审工作,组织、推动、指导、协调评审活动,审定“会昌独好”质量奖评审规则等工作规范,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名单,对获得“会昌独好”质量奖的组织、评审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会昌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承担组织“会昌独好”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会昌独好”质量奖的具体评审规则、工作程序,设计质量奖获奖标识,制作奖杯奖牌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机制;
(三)负责受理“会昌独好”质量奖的申请并组织评审;
(四)调查、核实申报单位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五)汇总并向评委会报告“会昌独好”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六)承担县政府和县质量强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分别负责本辖区、本行业和本系统内“会昌独好”质量奖申报组织的培育和指导工作,并积极宣传推广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会昌独好”质量奖获奖组织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发挥标杆引领示范作用,推动我县总体质量水平不断提升。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会昌独好”质量奖的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会昌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并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
(四)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主要经济、技术、安全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同行业领先地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三级或以上标准,且近两年持续盈利;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同行业前列;
(五)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质量工作成绩显著,持续改进效果强,并具有推广价值;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在质量、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及食品安全等方面,无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属于组织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无经监督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较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虚报、瞒报统计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无重大纳税失信记录或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已获市长质量奖或更高级别政府质量奖企业,不再参与本奖项的申请获评审(有效期内)。
第十四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申报“会昌独好”质量奖。
第十五条 根据我县产业布局,紧扣我县主导产业,鼓励和支持质量水平高、品牌影响力大、核心竞争力强的龙头企业、优势企业申报“会昌独好”质量奖,并在评审中予以重点支持和倾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发布公告。每届“会昌独好”质量奖评审前, 由会昌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县政府网站或有关媒体上发布评审通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可在自愿的基础上,申报“会昌独好”质量奖。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符合申报规定的组织,应根据“会昌独好”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会昌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
第十八条 材料评审。会昌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第十九条 现场评审。评审组对通过材料评审程序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综合评价。会昌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评审组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意见,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会昌独好”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
第二十一条 名单公示。由会昌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时间为10天),并对公示情况进行收集整理。对有异议的进行核实,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二条 批准发布。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应当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由县政府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获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会昌独好”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获奖组织可在其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但需注明获奖年度;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会昌独好”质量奖称号或标识。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提升经营管理成熟度水平,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新方案、新经验,带动全县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其实施卓越管理经验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作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申报组织和推荐组织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会昌独好”质量奖荣誉的组织,会昌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查证属实后要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10年内不接受该组织再次参加“会昌独好”质量奖、市长质量奖、井冈质量奖、中国质量奖的申报和评审。
第二十七条 建立获奖组织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质量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
第二十八条 有效期内获奖组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昌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县政府撤销其“会昌独好”质量奖,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的组织5年内不得参加“会昌独好”质量奖、市长质量奖、井冈质量奖、中国质量奖的评审,并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获奖标识,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因经营管理不善,连续2年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发生重大纳税失信行为或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会昌独好”质量奖宗旨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承担“会昌独好”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 会昌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会昌独好”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会昌独好”质量奖标识、奖牌和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会昌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试行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