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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关于调整并公布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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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司字〔202424


各乡(镇)平安法治办,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9〕11号)和《江西省司法厅关于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赣司法审字〔2019〕1号)的部署要求,参照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结合我县机构改革工作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

清单内各部门(见附件)要严格按照要求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控发文数量,提高文件质量。未列入清单的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均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其职责范围内事项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制发。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变化进行核实增减。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会昌县司法局

                       2024年10月28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