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府办字〔2021〕58号
会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会昌县创建乡镇“消防所”
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落实基层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提升基层火灾防控能力,推进消防工作体制创新,切实延伸基层火灾防控触角,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会昌县创建乡镇“消防所”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7月30日
会昌县创建乡镇“消防所”试点工作方案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提升全社会火灾防控水平,引领基层消防工作全面深化改革,创新改革基层消防监管模式,坚持完善制度机制和建立长效管理相结合,建立基层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夯实基层乡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基础,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筠门岭镇开展镇“消防所”创建试点工作,推动全县消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1〕37号)文件精神,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消防管理,坚持重在继承发展、持续提升,重在夯实基层强化预防,重在落实责任、完善体系,推动消防工作科学发展,逐步形成符合全县实际、适应形势需要的基层乡镇消防管理新路子,完善消防工作长效机制,营造平安稳定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总体目标
构建与会昌县乡镇相适应的社会火灾防控体系,基本形成“责任清晰化、管理精细化、治理常态化、队伍专业化”的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实现公共消防服务均等化和城乡一体化,确保影响乡镇消防安全管理的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全民消防安全防范意识明显提升,实现基层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显著提高、火灾总量保持在较低水平的“两高一低”工作目标。
三、试点时间
自2021年7月中旬开始。
四、试点乡镇
筠门岭镇。
五、试点任务
(一)创建乡镇“消防所”。探索基层消防监管模式,按照“职责清晰、标准明确、人员落实、保障到位”的要求,创建乡镇“消防所”,“消防所”在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和镇党委、政府的领导,县消防救援大队业务指导下,做好辖区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详见附件),以落实基层消防安全责任制为主线,以推行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为载体,以推进部门履职强化单位管理为抓手,不断加强和创新乡镇消防安全管理,全面负责乡镇消防工作,形成“责任明晰、机制健全、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消防安全管理新格局。
1. 组织机构。“消防所”实行所长负责制,设立所长1人,副所长1人,事业编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消防安全管理员不少于3人。其中,所长由乡镇政府安排(原则上由乡镇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担任);副所长由镇政府综合执法大队通过事业编招录,且通过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统一组织考试取得消防监督执法资格证人员担任。县人社、编办、消防大队、筠门岭镇按要求招录好事业编消防执法人员,专门从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员(乡镇政府专职队员)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统一招聘审查,统一培训考核,统一派驻上岗。各乡镇按“所管队”模式,按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要求抓好本辖区防火、灭火及宣传工作。县消委会制定出台《消防所所长、副所长工作职责》《消防安全管理员工作职责》《消防所监督检查制度》《消防所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等工作职责制度。
2. 经费保障。“消防所”应设置所办公室、值班备勤室等独立办公场所,相关制度职责按要求悬挂,配备办公设备。“消防所”保障经费由县财政及乡镇予以全额保障。
(二)乡镇消安委实体运行。在县消防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实体化运作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领导、公安派出所所长和消防所长担任;办公室设在乡镇“消防所”,由所长兼任消安委办公室主任。消防安全委员会要代表乡(镇)政府对辖区有关职能部门消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加强对行业或系统内各类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消防措施,形成消防监督管理合力。
(三)完善乡镇消防网格管理体系。推进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实体化和规范化运作,深化“街长、楼长和网格员”的消防管理机制。依托“智慧消防”运维管理平台,畅通基层消防管理调度指挥、互联互通渠道,提升基层消防安全精准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信息上报、隐患监督排查、入户宣传和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确保网格工作运行有序,实现隐患排查整治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织密火灾防控最小单元。
六、工作要求
一是要提高思想站位。筠门岭镇作为试点单位要充分认识设立“消防所”是夯实基层防控基础的有力抓手,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自觉将思想统一到县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要从场地选取、经费保障、人员配置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确保“消防所”试点工作顺利推动。二是要加强统筹安排。试点镇要积极主动开展试点探索,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逐项细化分解试点的目标任务,区分层次,突出重点,扎实推进,务求试点工作高效圆满完成。其他乡镇也应主动作为,不等不靠,积极开展探索研究,推动乡镇消防工作科学发展,健全完善基层消防工作长效机制。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业务指导,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县应急局、县委编办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相关政策、职能、人员配置和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对接。三是要敢于先试先行。承担试点镇政府及相关领导干部要坚持先试先行,大胆创新,勇于破除困扰制约乡镇一级消防工作的各种“枷锁”。要及时总结,坚持在工作中摸索,在摸索中提炼,积极探索出一条适合乡镇消防工作的新路子,为下一步在全县范围内推广打下良好基础。
七、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2日至7月31日)。试点乡镇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计划,制定任务推进表,确定办公场地,完善办公设施,派驻人员进驻试点乡镇,完成挂牌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8月1日至11月30日)。试点乡镇对照工作方案和工作内容,认真抓好试点各项任务推进,建立人员组织机构,强化消防所长、副所长和消防安全管理员培训教育,提升人员能力和素质。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和职责制度,完善乡镇消防安全网格管理,开展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进一步打造好乡镇专职消防队和村(社区)微型消防站“防火、灭火和消防宣传培训”一体化队伍。
(三)总结提升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县政府组织对试点镇开展验收总结,确定单位人员职责,固化各项管理机制,提炼试点工作经验,做好总结、推广准备。
附件:消防所工作职责
附件
消防所工作职责
消防所所长职责
1.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在县消防大队和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 全面负责消防所工作,根据消防所工作职责,结合辖区实际,提出工作目标和要求,制定各种合理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组织实施各阶段工作任务,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3. 组织开展消防所的政治业务学习,抓好制度建设和思想作风建设,督促指导消防安全管理员依法行使职权。
4. 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努力健全消防所工作机制和内部运行机制。
5.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消防所副所长职责
1. 在所长领导下,负责消防所日常各项工作。
2. 制定年、季、月工作计划,组织解决好消防所日常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向题,协助所长督促、检查各项消防工作的实施。
3. 定期组织收集、分析、综合辖区内的消防安全情况,研判消防安全形势,掌握消防安全动态,为工作部署和开展提供科学依据。
4. 提出消防宣传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各类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5.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员职责
1. 掌握辖区基本情况,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消防监督工作的意见。
2. 努力学习消防业务知识,熟练掌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重点、内容、方法和程序。
3. 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制止、查出消防违法新闻。建立健全消防台账、档案。
4.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单位(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群众消防安全。
5.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消防所工作考核和奖惩制度
1. 为保障消防所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正确履职,充分调动消防安全管理员工作积极性,强化监督检查,制定本制度。
2. 消防所监督检查工作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1)县消防救援大队和镇人民政府对消防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的督查、培训情况。
(2)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消防工作例会制度
1. 为切实提高消防所执法和公共服务水平,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高效、有序开展,制定本制度。
2. 消防所每月召开不少于一次消防工作例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组织召开。
3. 消防工作例会由消防所所长召集,参加人员为消防所全体人员,也可邀请辖区内民警和消防安全网络员参加,共同分析调防安全形势,为政府提供综合信息和决策依据。
4. 消防工作例会的主要内容:
(1)学习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等;
(2)传达学习上级部门消防工作文件和会议精神,抓好贯彻落实;
(3)分析研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部署下一阶段工作措施和任务;
(4)研究解决日常工作和队伍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5. 会议可以采取工作例会或扩大会、专题会、协调会、现场会、应谈会以及参观学习等形式,达到统一认识、解决问题、推进工作的目的。
6. 会议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对作出的决议要认真抓好落实。
消防所监督检查制度
1. 为进一步规范消防所监督检查行为,特制订本制度。
2. 应当制定年度消防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将消防监督检查、抽查计划及时上报县消防救援大队。
3. 消防监督检查形式包括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监督抽查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查处。
4. 应摸索辖区内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消防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消防监督抽查。
5. 消防所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6. 消防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应少于两人,应当着制式服装,并佩戴执法身份证件。
7. 消防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被检查单位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应当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上报县消防救援大队。
8. 消防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息,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县消防救援大队和镇人民政府。
9. 消防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自觉接受单位和群众监督,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10. 消防所应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消防监督检查情况上报县消防救援大队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经上半年和全年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情况书面报县消防救援大队和镇人民政府。
消防所宣传教育制度
1. 为加强消防所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本制度。
2. 消防所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可采取组织培训班、下发宣传资料、面对面讲解等方式定期深入企业、学校、村(社区)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可组织消防志愿者参与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3. 消防所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时,要结合实际,现场演示灭火器及消火栓等消防器材,传授群众灭火和疏散逃生技能。
4. 消防安全管理员可在对社会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当场讲解消防法律法规及如有违反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5. 消防所应每月通报本辖区消防安全形势,通告典型火灾案例,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会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30日印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