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府办字〔2022〕34号
会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屋顶光伏
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县居民屋顶光伏规范管理,保障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质量与后续运维,杜绝安全隐患,保障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居民屋顶光伏工程建设通知如下:
一是规范项目选址。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应建设在无产权或归属争议的合法建筑屋顶,同时兼顾建筑屋顶的安全条件,项目设计时必须综合考虑防水、防风、防火、防雷、屋顶荷载及发电效率等各类因素,并与建筑屋顶、外立面及周边环境相协调。项目审批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自然资源局,下同﹞应严格把关,对房屋产权及相关特性经审核确认后出具《房屋归属证明》(附件1)。
二是严禁违章搭建。居民向审批部门提交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申请时,应同时提交项目设计方案,设计时应参照县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规划研究中心编制的设计方案(注明包括光伏组件安装高度、坡度等数据),经审批部门同意后,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实施。建设安装时,在确保自身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必须符合“防违控违”要求,严禁以光伏推广应用名义搭建违法建筑。光伏组件安装高度至高点不超过2.1米,坡度不超过25°,檐口高度不超过屋面30厘米,可向阳单面布置光伏组件,背面可采用灰色树脂瓦。为确保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符合“无违建”创建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两违”执法大队分别负责属地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项目建设期间的监管、建成后的核查。要严格按照审批方案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出具《无违建审查证明》(附件2);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及时组织拆除,确保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合法合规。
三是严格并网验收。县供电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并网受理,对申请并网的项目需取得《无违建审查证明》后方可实施并网验收,受属地政府或县“两违”执法大队委托对光伏系统本体进行符合性审查,对并网条件等进行严格核查,并按要求及时出具《项目验收意见书》(附件3),确保居民家庭光伏发电项目安全并网。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已建成的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的抽检,对提供虚假资料、使用伪劣产品、涉嫌违章搭建等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并按处罚决定等相关要求落实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可暂缓并网或不予出具《项目验收意见书》。
五是建立黑名单制度。按照“谁建设、谁负责”原则,对连续多次未按要求实施建设、以光伏推广应用名义承诺或搭建违章建筑、要求整改而拒绝落实整改、蓄意扰乱市场行为的屋顶光伏建设企业,一经查实,纳入行业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原则要求当地供电公司对其所承建的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暂缓或不予并网。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居民住宅屋顶光伏规范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附件:1. 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房屋归属证明
2. 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无违建审查证明
3. 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验收意见书
2022年4月12日
附件1
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房屋归属证明
供电公司:
位于 县(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或 路 小区)的
组(幢) 号房屋,其土地性质 是/否 集体土地、 是/否 宅基地,房屋依法合规建设,经审核确认该房屋归属居民 (身份证号: )所有,房屋归属无争议。
特此证明。
经办人:
***单位(公章)
附件2
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无违建审查证明
供电公司:
位于 县(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或 路 小区)的
组(幢) 号房屋,属居民 (身份证号: )所有,为合法建筑。在该建筑物屋顶建设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经现场核查,符合防违控违要求(附照片)。
特此证明。
经办人:
***单位(公章)
附件3
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验收意见书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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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户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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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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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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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验收内容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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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查项 (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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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否有属地政府出具的房屋归属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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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是否有属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无违建审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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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是否发现屋顶有漏水现象或存在漏水的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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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光伏系统安装位置和安装方位是否整体朝阴或大部分受到遮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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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是否发现屋顶光伏系统结构存在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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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组件、逆变器、光伏连接器、电缆、电器开关、成套配电箱、光伏专用直流电缆等主要设备和材料是否有认证证书或质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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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验收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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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资料审查与现场检查,形成验收意见如下(请√): □ 提供验收的资料基本齐全,符合验收要求,同意通过验收。 □ 提供验收的资料不齐全,不符合验收要求,不同意通过验收,请在 等方面进行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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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的实际 装机容量 |
瓦 |
并网情况 |
年 月 日并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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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人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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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单位 (盖章) |
供电所 |
备注:光伏系统本体(1-6项)为供电部门代政府(部门)进行符合性审查,对证明的真实性和其他事项不承担连带责任。
会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2日印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