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府办发〔2023〕1号
会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会昌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
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
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22〕18号)要求,经县政府研究,现将《会昌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月5日
会昌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本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会昌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会昌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在会昌县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工作。
第三条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平战结合”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体系,优化突发事件现场决策指挥和应急处置机制,依法、协同、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弘扬“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思想。在突发事件应对中以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为首要目标,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和危害,确保全县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和安全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 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响应,专业处置、部门联动,军地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应急指挥与处置体制机制,科学设计指挥模式,实现党政之间、县乡(镇)政府之间、部门之间、军地之间、政企社会组织之间、毗邻乡镇之间的协调联动。
第六条 设立县应急委员会(简称县应急委),县政府县长任主任,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副主任,县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县应急委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全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组织指挥Ⅳ级(一般)突发事件;负责Ⅲ级(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并配合做好Ⅲ级(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协调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突发事件处置。
第七条 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是县应急委办事机构,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县委、县政府领导指挥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协调调动县应急委成员单位、各乡(镇)、各级各类应急队伍和物资装备参与处置工作。
县政府总值班室负责统一接收、研判和处理全县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第八条 县应急委下设若干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见附件),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指挥处置相关领域Ⅳ级(一般)突发事件;负责Ⅲ级(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并配合做好Ⅲ级(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各乡(镇)应急办开展Ⅳ级(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各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并入所在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工作,指导乡(镇)、城市社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工作。
其他负有有关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九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的责任主体,设立乡镇应急管理委员会,党政主要领导兼任主任,实行“双主任”制,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完善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向上级报送信息,并组织事发单位、基层组织和有关力量开展先期处置,负责组织人员疏散、引导救援、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十条 县政府以县消防救援队伍为主体组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火灾扑救、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各专业部门应根据需要,规划和建设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专家队伍,指导和规范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等建设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相关行业或领域突发事件专业处置与救援、支援保障、技术支持等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及村(居、社区)民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各级各类应急队伍由县应急指挥机构按照相关程序统一调用,并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同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 当突发事件事态复杂、影响严重时,根据工作需要,组建突发事件县级现场指挥部,由县政府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及到场应急力量负责人等组成。现场指挥部设总指挥1名、副总指挥数名,主要负责:现场决策会商;协调调动本级应急资源;组织制订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维护现场秩序;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工作;按照本级政府或现场指挥部的授权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等。
第十二条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置统一规范、上下衔接、灵活高效的现场指挥工作组,明确工作组设置及负责人。一般可选择设置综合组(综合会商组、综合信息组)、专业处置组(抢险救援处置指挥部)、交通保障组、通信水电保障组、医疗救治组、群众安置组、物资保障组、社会治安组、基础设施恢复组、生产保障组等工作组。各工作组按照分工职责和现场指挥部要求,积极履行职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可设定监测、新闻协调组、专家组等其他工作组。
第十三条 获悉突发事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本县紧急报警中心报告。
获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行政机关和紧急报警中心等具有信息报告职责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县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对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间的突发事件信息,以及Ⅳ级(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立即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事发地的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作为突发事件“第一响应人”,应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在乡镇、城市社区和公安机关指挥下做好秩序维护、道路引领等先期处置工作。事发地乡镇和县公安、交管、消防、医疗急救、应急、宣传及突发事件应对主责部门,应按照职责和应急预案规定,调动应急力量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先期处置时要迅速、准确研判态势,及时疏散安置周边受影响的居民,做好现场管控,第一时间控制现场事态。
突发事件主责部门根据救援需要负责调集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专业应急队伍,了解事件情况、风险以及影响控制事态的关键因素,提出危险区域划定与管控意见,组织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处置工作,同步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做好人员疏散、周边交通管控、车辆疏导、现场侦查、现场管控、秩序维护等工作。交通运输、高速路政、公安交警等部门单位要根据救援情况及时开辟快速救援应急通道,确保救援车辆快捷顺畅通过。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度120等急救力量立即赶赴现场,对搜救出的伤员实施急救与转运,及时核实上报人员伤亡情况及数量。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综合性救援抢险工作。突发事件涉及环境污染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调动相关应急资源和到场应急力量参加应急救援与处置,做好现场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保障等工作。宣传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舆情引导等工作。突发事件主要参与处置部门的负责宣传人员应到现场共同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第十五条 县政府负责组织各部门启动本县应急响应,有关县领导应迅速赶赴现场,统一指挥处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县主责部门到达现场后,应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设置工作组,明确职责分工,评估研判态势,统筹调动本辖区应急资源力量,组织实施处置与救援行动。
对于超出县级现有处置能力,或需由市级部门直接处置的突发事件,县政府应及时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支援请求,由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处置救援行动。
第十六条 县政府总值班室负责统一管理和接收处理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信息。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专业机构获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后,应按照规定向县政府总值班室报送信息。涉及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同时报县应急管理局;涉及公共卫生的,同时报县卫健委;涉及社会安全的,同时报县公安局。信息报送应当贯穿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工作的全过程。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Ⅳ级(一般)突发事件以上突发事件,依实情及时续报该事件的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情况,直到处置基本结束。
(二)各部门、各乡(镇)、城市社区应加强预警监测工作,提前分析研判,及时向县政府总值班室报送预警监测信息。需要县政府领导签发的预警信息,及时向县政府总值班室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经报请县政府领导同意后,按程序向社会发布。
第十七条 县级各相关部门负责对接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和力量调动。
涉及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重大动植物疫情等分别由县卫生健康委、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处置;涉及防汛抗旱、森林灭火、地震、地质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烟花爆竹事故、冶金事故等突发事件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处置;涉及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故、群体性事件及道路交通、民爆物品安全的突发事件由县公安局牵头处置;涉及交通运营、铁路的突发事件分别由县交通运输局、赣州市公路发展中心会昌分中心、南铁赣州车务段会昌北站;涉及通信、民爆器材生产等领域突发事件由县工信局牵头处置;涉及燃气、供水等领域突发事件由县住建局等部门牵头处置;涉及建筑、交通、水利等工程施工安全的突发事件分别由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发改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涉及水上交通、特种设备、消防安全、金融安全、学校安全、体育、民族宗教的突发事件分别由赣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海事执法二大队、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支队、县金融办、县教科体局、县民宗局等部门牵头处置;涉及水体、土壤、空气等突发环境事件,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发生在各乡(镇)、城市社区的Ⅳ级(一般)突发事件,由县政府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必要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市相关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在各乡(镇)、城市社区的Ⅲ级(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在县政府先期处置基础上,上报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并由市应急委统一指挥协调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主责部门和相关部门及时了解掌握事件基本情况,分析资源需求,调动县级专业应急队伍及外部资源,指导、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前期处置情况,进一步完善处置工作方案。
第二十条 以突发事件的发生地点为中心,将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由内到外划定核心处置区、安全警戒区和外围管控区,确保应急处置现场工作安全有序。
(一)核心处置区,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由消防救援部门、事件处置主责部门会同专业应急队伍划定并设置警戒线,县政府调动公安等力量进行管控。该区域除抢险救援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进入。区域内抢险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的安全防护,确保不发生人员伤亡等次生灾害事件。
(二)安全警戒区,为到场开展应急处置各部门、各单位人员的工作区域。由事件处置主责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县政府划定并设置警戒线,县政府调动公安等力量进行管理。进入现场人员需核验身份,除参与事件处置的人员和车辆外,禁止与事件处置无关的人员和车辆进入。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为现场应急工作人员提供防护建议、物品或措施,确保人身安全。现场指挥部可设置于该区域内。
(三)外围管控区,为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对社会面秩序进行临时管控的区域。由公安部门划定和管理,做好应急通行路线规划,并及时将行驶路线规划通知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和现场指挥部。该区域实行远端交通临时管制,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命令,统一调度指挥应急车辆有序进出事件现场。必要时,由公安部门牵头,会同交通部门向社会发布临时交通管制信息。
涉及环境污染的事件,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事发周边(涉气周边半径5公里,涉水下游10公里)环境风险受体分析及污染防控。
第二十一条 当突发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社会危害,且涉及多个县级部门参与处置,由县级主责部门牵头组建县级现场指挥部并做好为到场县领导指挥调度的准备工作。
县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乡(镇)、城市社区现场指挥部应纳入县级现场指挥部,在县级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应急队伍负责人到达现场后,应迅速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并随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由县级主责部门或现场指挥部综合组负责拟定参会人员范围,组织现场各部门负责同志和专家召开会议,就现场势态研判、制定处置方案、资源调动、扩大响应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会商,并及时传达和督促落实会议决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由县级主责部门牵头,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按照“安全就近、方便指挥”的原则,选取适当地点或应急指挥车辆作为现场指挥部的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通信、指挥、办公、保障等设施设备,确保各级指挥人员在突发事件现场有效履行职责。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牵头,负责现场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启动应急处置决策咨询机制。组织相关专家对预测研判、应对策略、处置措施、救援技术、安全保障等方面提出建议。
第二十五条 由县宣传部门牵头,会同主责部门、公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记者服务与管理。在离事故现场较近、适宜区域设定专门场所,集中接待到场媒体记者。
第二十六条 当需要调度多个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并需要一段时期共同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时,经县应急委领导批准,抽调相关部门人员启动联合办公机制,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
第二十七条 当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判本县现有应急资源和能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由事件处置主责部门提出建议,通过县应急委或县政府向市应急管理局或市人民政府和周边县政府以及驻地部队等提出支援请求。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的实际需要,及时启动社会动员机制,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县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二十九条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应按照国家、省、市及本县相关规定,由宣传部门会同突发事件主责部门进行管理与协调,负责事件处置的乡镇、城市社区和部门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主责部门和县政府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遇有Ⅳ级(一般)突发事件以上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3小时内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详细信息,并及时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Ⅳ级(一般)突发事件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宣传部门、融媒体中心要及时组建新闻发布中心,确定新闻发言人,牵头组织主责部门和有关单位,在12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视情况及时滚动发布事件处置进展等情况。未经县两级现场指挥部或宣传部门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等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 由县级宣传部门牵头,网信、公安、应急和事件处置主责部门、事发地政府要建立互联网舆情的收集、研判、回应和协调联动机制,及时核实公众反映的问题,主动进行回应和引导。对公众不了解情况、存在模糊认识的,要主动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澄清事实。对于虚假和不实信息,要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权威信息,并将涉嫌违法的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由事件处置主责部门牵头,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科学依法、统分结合地妥善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评估,及时制定善后处理措施和恢复重建计划,落实善后工作的资金、物资等保障。充分发挥市场、保险机制的作用,全力做好善后救助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组织力量尽快恢复受影响地区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做好需疏散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生活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
第三十三条 由县应急管理局及各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加快建立完善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军、专业应急队伍为骨干力量、基层救援队伍为第一时间处置重要力量、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为辅助力量、应急专家队伍为技术支持的应急队伍体系,并配备必要的应急车辆和装备。
第三十四条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开展应急指挥硬件建设。会同县通信发展办公室、县大数据中心、县公安局、县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乡(镇)、城市社区建立健全通信、指挥调度、视频会议、预警信息发布等应急指挥信息化技术支撑系统,搭建本县应急移动监控与指挥系统,各部门单位要全力支持各类图像信息资源整合,加强全县各类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完善本县图像信息管理系统,保障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本县应急管理、公安、消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健委、气象、网络监测、大数据管理等应急管理专业部门应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应用开发,完善应急指挥决策业务系统。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单位全力配合将各系统接入县应急指挥中心系统中,全面提高应急指挥决策能力。
第三十六条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发改、财政、粮食与物资储备等部门协助,制定本县应急物资标准,建设县级应急物资储备库。县级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各乡(镇)、城市社区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的种类,制定本领域、本行业、本部门、本辖区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和应急物资数据库,开展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等工作。各乡(镇)、城市社区、各部门要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采储结合、节约高效、分区域布局的原则,以及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物资峰值需求预测,统筹实物储备、协议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社会储备、家庭储备,完善储备品类、规模、结构、方式和动态补充更新机制,提升储备效能;优化关键物资生产能力布局,确保关键时刻拿得出、调得快、用得上;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采购、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对应急救援物资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拨、统一配送。
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依据相关程序,统筹调度相关物资设备。
第三十七条 县应急管理、发改、民政、住建(人防)等牵头,林业、教科体、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依据规划,在市民生活、工作地点周围,建设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疏散避难和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第三十八条 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将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建立物资、建筑物、土地等应急资源征用补偿机制,必要时,按照“先征用,后补偿”的办法,满足专用装备、应急物资、临时搭建的避难场所及指挥场所的急需。事件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被征用方补偿。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县政府或县政府协调解决。充分发挥社会保险作用,进一步健全区域公共安全保险体系。
第三十九条 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等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矿山、交通运营、建筑施工等单位制定的相关应急预案,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或县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开展事件应对的总结评估,查找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工作方案。
第四十一条 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表扬或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机关,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各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及各乡(镇)、城市社区应急办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
附件: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所在单位
附件
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所在单位
序号 |
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名称 |
办公室所在单位 |
1 |
县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 |
县应急管理局 |
2 |
县森林防灭火应急指挥部 |
县应急管理局 |
3 |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
县自然资源局 |
4 |
县应急管理局 |
|
5 |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
县应急管理局 |
6 |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
县气象局 |
7 |
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 |
县应急管理局 |
8 |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 |
县应急管理局 |
9 |
县处置火灾应急指挥部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10 |
县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
县公安交管大队 |
11 |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
县生态环境局 |
12 |
县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 |
县工信局 |
13 |
县网络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
宣传部(网信办) |
14 |
县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
县交通运输局 |
15 |
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 |
县供电公司 |
16 |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
县生态环境局 |
17 |
县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 |
县住建局 |
18 |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
县卫生健康委 |
19 |
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
县农业农村局 |
20 |
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1 |
县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
县政府办(外事办) |
22 |
县公安局、县信访局 |
|
23 |
县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 |
县公安局 |
24 |
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
县政府金融办 |
25 |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 |
县农业农村局 |
26 |
县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指挥部 |
县应急管理局 |
27 |
县成品油供应中断应急指挥部 |
县发展改革委、县商务局 |
会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5日印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