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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全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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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全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民字〔2020〕5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改进和规范全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切实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表现,是当前及今后城乡社区治理领域的重要任务。现就贯彻落实《实施方案》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目标要求

《实施方案》明确了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对依法确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做出了具体规定,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做出了详细部署,为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定位,进一步加强对基层群众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依法指导,切实保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依法实施,促进居民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二、规范证明与社区治理相结合

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旨在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促进居民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推进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在做好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同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全面推进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通联系服务居民群众“最后一公里”,有效增强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制度设计与督促落实相结合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进行详细摸底排查,对本辖区内群众自治性组织出具证明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形成出具证明情况清单。对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情况进行梳理,形成法规文件政策清单。结合本乡镇实际,进一步做好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的思路和举措。民政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开曝光和强制纠正机制。今后,各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一旦出现擅自要求居民群众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居民群众办事创业困难的情形,要予以通报或在媒体平台公开曝光,要求开具证明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 

四、依法依规与方便群众相结合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于法有据、有章可循。对于《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见附件2)所列的证明事项,现阶段如因政策措施衔接不到位或各类民商事主体明确要求,居民群众仍需办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本着便利居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于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据实为居民群众出具相关证明。对于出具相关证明可能涉及法律风险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在详细调查核实情况、采取灵活多样方式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的基础上,予以充分评估并预先防范后出具。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有关规定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查询核查业务,打通信息孤岛,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五、集中推进与常抓不懈相结合

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近一段时期要集中力量研究制度落实的措施办法,形成推进工作的规划表和路线图,抓好具体实施。2020年12月18日前,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前期梳理的出具证明情况清单和法规文件政策清单两张清单,形成《目前需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摸底汇总表》(详见附件1),并报送县民政局(含电子版)。2021年起,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制度框架设计,力争经过1-2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要严格落实责任,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工作协同运行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政策、资源和力量配备,加强工作指导,做好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县委、县政府将把此项工作纳入全县城乡社区治理高质量发展考评内容,今后每年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防止工作流于形式、成为摆设。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县市民政局。联系电话:5637007,联系人:龙琴玲。



附件:会民字〔2020〕110号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全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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