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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县财政局预算绩效管理内部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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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县财政局预算绩效管理内部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会昌县委会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会发20201号)《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厅预算绩效管理内部工作规程>的通知》(赣财办绩〔2020〕1号)和《赣州市财政局预算绩效管理内部工作规程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财政局组织实施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工作内容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与信息公开、绩效监督等。

第三条预算绩效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分工协作、沟通配合”的原则,厘清各有关室工作边界,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工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职责分工

成立会昌县财政局局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局机关各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预算绩效管理重要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预算绩效管理中心,由预算绩效管理中心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长:彭长春

: 周龙、华明坤、刘熔、许莲玉、张焕、应国忠、邹莉清、吴超、刘小燕

     员:宋涛、张文彬、成苑、彭海莹、陈武琴、谢斌、黄玲、饶、朱良志、许祖菁、叶亮、彭凤洁、刘星、叶璐燕、王黎炯   

第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中心履行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牵头组织职责,主要负责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基本制度;牵头组织建立县级预算绩效指标库,建立和完善预算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实行动态管理;组织协调县级预算绩效管理,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指导业务股室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对预算部门(单位)和乡(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组织开展预算部门(单位)和第三方预算绩效管理培训;负责牵头开展财政层面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监控、评价工作;建立健全县级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和社会中介机构库、规范完善第三方参与绩效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推动将预算绩效管理纳入财政内控体系;牵头组织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工作。

第六条  预算绩效中心负责预算绩效目标编审随部门预算编制一并布置,批复县级部门预算时同步批复绩效目标;预算股负责将绩效评估、评价结果在预算编制和调整环节的应用;配合预算绩效管理中心建立和完善政府预算绩效指标体系和监督考核工作。

第七条  业务(管理归口部门单位资金的局机关,下同)负责制定归口管理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指导和督促归口部门(单位)构建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会同预算加强评价结果应用;负责归口部门(单位)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的审核,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结果审核分析;负责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议,督促归口部门(单位)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整改;负责上级财政部门布置的对口业务领域绩效评价工作;协同预算绩效管理中心提供年度财政层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需求,配合做好财政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债券、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绩效管理工作按照业务归口管理原则进行分类管理。其中:国资办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社保负责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金融牵头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工作;预算股牵头负责政府债券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采购办牵头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综合牵头负责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有关业务协同配合。

第九条  国库、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协助提供开展绩效管理工作所需的相关数据,配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信息中心配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三章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第十条事前绩效评估的指导督促。业务指导督促归口部门(单位)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对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随县级预算项目入库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条件。

第十一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审核。业务按照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对归口部门(单位)绩效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将绩效评估报告审核结果提交预算预算绩效管理中心预算绩效管理中心根据工作需求,组织第三方独立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提交预算和相关业务,作为项目入库和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编报。绩效目标包括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预算绩效管理中心将绩效目标编报要求提前报送预算,预算在印发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通知时一并布置;业务指导督促归口部门(单位)学编制绩效目标,要求归口部门(单位)在部门预算编制时,随部门预算一并报送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绩效目标审核。按照局内部门预算审核程序,同步开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审核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核。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审核。业务重点审核预算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编制的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和可行性等内容,向归口部门(单位)反馈财政审核意见,督促其修改完善,并将修改完善后的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报预算绩效管理中心

项目支出(包括纳入部门预算的项目资金,以及各项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审核。业务主要审核预算部门项目绩效目标是否编制,编制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等。重点审核项目立项的充分性、规范性、以及绩效目标设置的合理性等。预算绩效管理中心必要时选取部分项目实施重点审核,业务向归口部门(单位)反馈财政审核意见,督促其修改完善,并将修改完善后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报预算绩效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批复。预算绩效管理中心将审核后的预算绩效目标提交预算。预算在批复部门预算时,同步批复预算一级项目绩效目标。业务督促归口部门(单位)在批复所属单位预算时一并批复项目绩效目标。

第五章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第十五条  部门(单位)自行监控。业务指导督促归口部门(单位)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定期对绩效监控信息进行收集、审核、分析、汇总,分析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并及时采取纠偏措施。

第十六条财政监控。预算绩效管理中心会同预算、业务选取部分重大项目、民生类项目等进行财政监控,出具绩效监控报告提交业务,抄送预算。业务负责督促预算部门对资金使用、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进行整改。

第六章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七条  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业务指导和督促归口部门(单位)每年6月底前按要求完成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并对归口部门(单位)报送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初审。预算绩效管理中心会同有关业务对部门(单位)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业务督促归口部门(单位)充分应用自评和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  财政评价。预算绩效管理中心会同预算、业务选择部分重大政策、重点项目、部门整体支出等作为年度财政评价事项,经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牵头组织实施;将财政绩效评价结果反馈至预算和相关业务,由相关业务向归口部门(单位)反馈绩效评价结果。

第七章绩效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的建立。预算绩效管理中心负责制定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方面的共性原则;预算、业务负责制定政策和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与下一年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挂钩,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

第二十条  问题整改的督促。业务负责督促归口部门(单位)针对绩效评价结果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不断健全绩效管理机制、完善绩效管理制度、规范绩效管理程序、提高绩效管理水平,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预算绩效管理中心汇总。

第二十一条  绩效结果信息公开及报告。预算绩效管理中心负责统一布置年度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相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会同预算及业务人大、政府报告预算绩效管理有关情况;业务负责指导督促归口部门(单位)按要求做好预算绩效管理信息依法公开,主动公开有关绩效目标、部门评价结果、财政评价结果等内容,并将公开情况统一汇总报送预算绩效管理中心备存。

第八章绩效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完善财政内控制度。预算绩效管理中心在牵头完善财政内控制度、督查指导相关(单位)内控建设工作时,推动将预算绩效管理纳入财政内控体系。

    第二十三条强化预算绩效监督。预算绩效管理中心、预算、业务要建立财政预算绩效管理信息沟通机制。预算绩效管理中心将年度财政评价事项作为当年财政监督检查对象选择的重要参考,结合财税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和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加强对预算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监督;及时将监督检查结果反馈预算部门,并抄送预算、相关业务。业务负责督促归口部门(单位)落实整改,不断提升预算绩效管理水平。

第九章其他

第二四条  本规程由预算绩效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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