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实施编码 | 11360735F38597542H436101600400001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事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实施机构名称: | 会昌县生态环境局 | 责任处(科)室: | 污防股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请期限: | 全年均可申请 | ||
受理期限: |
当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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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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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0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 | ||
通办范围: | 不支持通办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行使类型: | 法定本级行使 |
办理结果名称: | 《关于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备案通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依据《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之规定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
办理流程
预约 | 不支持预约。 |
申请 | 提交申报材料 |
受理 | 窗口提交材料的,申请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实施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实施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构能够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的,办事对象可当场获得通知书,通知书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
审查 |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全面审查。 |
决定 |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
制证发证 | 印发《关于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备案通知》,不发证。 |
实人认证 | 不需要实人认证 |
办理进程查询 | 0797-7213972 |
办理结果 | 印发《关于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备案通知》 |
送达方式 | 窗口送达 |
到窗口次数 | 无需到窗口 |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 条款名称 | 条款具体内容 |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 | 第九条第一款 | "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报废管理制度,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并依法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信息登记档案。 " |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格式要求【不予批准的条件】 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格式要求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是否必备材料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形式标准要求 | 形式附件 |
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 | 其他
来源渠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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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 是 | 否 | 需加盖单位公章 | 无形式附件 |
材料报送函(主送县环保局)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否 | 需加盖单位公章(格式文本、示范文本) | 示范文本 格式文本 |
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1、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 2、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填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 3、提交的证明材料在有效期范围内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行政相对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如实向环保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咨询途径
窗口名称 | 窗口地址 | 工作时间 | 电话号码 |
会昌县环保局208室 | 会昌县月亮湾环保大楼 | 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 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0797-7213972 |
监督投诉
窗口名称 | 窗口地址 | 工作时间 | 电话号码 |
会昌县环保局办公室 | 会昌县月亮湾环保大楼 | 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 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0797-7213976 |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关于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备案通知》 | 结果样本 |
常见问题
问题 | 能不能在企业自主进行备案工作,不向环保部门备案? |
答案 | 答案:不能,根据《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报废管理制度,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并依法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信息登记档案。必须向环保部门备案。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