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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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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实施编码 11360735F38597542H4360116015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事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构名称: 会昌县生态环境局 责任处(科)室: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请期限: 5
受理期限:
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工作日
数量限制: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依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之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通办范围: 不支持通办
特殊程序:
特殊程序名称 特殊程序办理人 特殊程序建议时间
听证 生态综合执法大队人员 5
通办范围: 不支持通办
行使层级: 县级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办理流程
预约 不支持预约。
申请 窗口申请:赣州市会昌县行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一窗式”生态环境局受理窗口
受理 申请人向一窗式前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书中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审查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审核 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 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决定 对符合法定条件、手续齐全的材料,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
制证发证 出具《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批准》,不核发证书。
实人认证 不需要实人认证
办理进程查询 办事对象可通到窗口和电话查询事项办理进程。电话查询:0797-7213985 窗口地址:赣州市会昌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一窗式”生态环境局受理窗口 工作时间: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时间如下: 工作日中午:12:00-14:30 双休日、法定节假日: 10月1日-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办理结果 出具《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批准》
送达方式 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赣州市会昌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一窗式”生态环境受理窗口; 工作时间: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时间如下: 工作日中午:12:00-14:30 双休日、法定节假日: 10月1日-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到窗口次数 无需到窗口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条款名称 条款具体内容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第十五条 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监察机构批准同意。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排污单位的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流程图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不存在不予批准的情形。【不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是否必备材料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形式标准要求 形式附件
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申请报告 申请人自备 1 0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无形式附件
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 1、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n2、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填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n3、证明材料需在有效期范围内

审查要点
    (一)逐项提交各项资料。\n(二)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n(三)所有材料均要加盖单位公章。\n(四)还要审查企业有无违法行为,对环境的影响。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行政相对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如实向环保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咨询途径
窗口名称 窗口地址 工作时间 电话号码
会昌县行政服务中心2楼生态环境窗口 会昌县城步云桥头行政服务中心 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07977213985
监督投诉
窗口名称 窗口地址 工作时间 电话号码
会昌县生态环境局7楼环境监测站 会昌县月亮湾环保大楼 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07977213976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结果样本
常见问题
问题 问: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要报经环境监察机构批准同意吗?
答案 答:要的,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监察机构批准同意。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排污单位的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要报经环境监察机构批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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