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实施编码 | 11360735F38597542H436011601500001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事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
实施机构名称: | 会昌县生态环境局 | 责任处(科)室: |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请期限: | 5 | ||||||||
受理期限: |
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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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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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3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依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之规定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 ||||||||
通办范围: | 不支持通办 |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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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不支持通办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行使类型: | 法定本级行使 |
办理流程
预约 | 不支持预约。 |
申请 | 窗口申请:赣州市会昌县行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一窗式”生态环境局受理窗口 |
受理 | 申请人向一窗式前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书中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
审查 |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
审核 | 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
审批 | 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
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手续齐全的材料,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 |
制证发证 | 出具《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批准》,不核发证书。 |
实人认证 | 不需要实人认证 |
办理进程查询 | 办事对象可通到窗口和电话查询事项办理进程。电话查询:0797-7213985 窗口地址:赣州市会昌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一窗式”生态环境局受理窗口 工作时间: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时间如下: 工作日中午:12:00-14:30 双休日、法定节假日: 10月1日-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
办理结果 | 出具《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批准》 |
送达方式 | 现场领取。 领取地址:赣州市会昌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一窗式”生态环境受理窗口; 工作时间: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时间如下: 工作日中午:12:00-14:30 双休日、法定节假日: 10月1日-4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
到窗口次数 | 无需到窗口 |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 条款名称 | 条款具体内容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 第十五条 | 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监察机构批准同意。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排污单位的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不存在不予批准的情形。【不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是否必备材料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形式标准要求 | 形式附件 |
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申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否 |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无形式附件 |
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1、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n2、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填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n3、证明材料需在有效期范围内
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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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逐项提交各项资料。\n(二)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n(三)所有材料均要加盖单位公章。\n(四)还要审查企业有无违法行为,对环境的影响。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行政相对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如实向环保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咨询途径
窗口名称 | 窗口地址 | 工作时间 | 电话号码 |
会昌县行政服务中心2楼生态环境窗口 | 会昌县城步云桥头行政服务中心 | 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07977213985 |
监督投诉
窗口名称 | 窗口地址 | 工作时间 | 电话号码 |
会昌县生态环境局7楼环境监测站 | 会昌县月亮湾环保大楼 | 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07977213976 |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结果样本 |
常见问题
问题 | 问: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要报经环境监察机构批准同意吗? |
答案 | 答:要的,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监察机构批准同意。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排污单位的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要报经环境监察机构批准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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