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实施编码 | 11360735F38597542H436101600700001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事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实施机构名称: | 会昌县生态环境局 | 责任处(科)室: | 信访调处中心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请期限: | 全年均可申请 | ||
受理期限: |
当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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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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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0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 | ||
通办范围: | 不支持通办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行使类型: | 法定本级行使 |
办理结果名称: | 《行政调解书》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法律法规无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
办理流程
预约 | 不支持预约。 |
申请 | 行政调解申请书 |
受理 | 窗口提交材料的,申请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实施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实施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构能够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的,办事对象可当场获得通知书,通知书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
审查 |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
决定 | 按照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签订《行政调解书》。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制证发证 | 出具《行政调解书》,不发证。 |
实人认证 | 不需要实人认证 |
办理进程查询 | 0797-7213970 |
办理结果 | 出具《行政调解书》 |
送达方式 | 1、当面送达;2、电话告知;3、邮寄 |
到窗口次数 | 无需到窗口 |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 条款名称 | 条款具体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部第1号令) | 第九十七条 |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第九十六条第三款 | 土壤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 第六十一条 |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 第六十二条 | 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的纠纷, 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且该纠纷属于环保部门专管的范围。2.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不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人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不属于环保部门主管的范围。2.当事人未提出书面申请的。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是否必备材料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形式标准要求 | 形式附件 |
行政调解申请书 | 其他
来源渠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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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0 | 是 | 否 | 需加盖单位公章(格式文本、示范文本) | 示范文本 格式文本 |
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1、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 2、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填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 3、提交的证明材料在有效期范围内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行政相对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如实向环保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咨询途径
窗口名称 | 窗口地址 | 工作时间 | 电话号码 |
会昌县环境保护局信访调处中心 | 会昌县月亮湾行政区环保大楼101室 | 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 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0797-7213970 |
监督投诉
窗口名称 | 窗口地址 | 工作时间 | 电话号码 |
会昌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 会昌县月亮湾行政区环保大楼302室 | 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 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0797-7213976 |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行政调解 | 结果样本 |
常见问题
问题 | 行政调解申请需要必备条件? |
答案 | 答:1、调解对象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2、该矛盾纠纷与该机关行政职权有关。 3、该矛盾纠纷具有可调解性。 4、各该当事人同意行政调解。 |
问题 | 行政调解有什么效力? |
答案 |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行政机关依法对民事纠纷进行调处后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或者作出的其他不属于可诉具体行行为的处理,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行政争议进行调处后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强制执行,(适用行政复议机关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书)。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