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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过程中发生的农机事故责任认定和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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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过程中发生的农机事故责任认定和调解处理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
实施机构名称: 会昌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科)室: 农机安全监理大队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行使层级: 县级
申请期限: 全年均可受理
受理期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数量限制:
办理结果名称: 《农机事故认定书》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七条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通办范围: 不支持通办
办理流程
预约 不支持预约
申请 【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机构:会昌县农机局 接收地址:会昌县农机局三楼一站式服务大厅窗口(会昌县红旗大道43号)电话报案:0797-5622291 【工作时间】 5月1日至9月30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10月1日至4月30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 对农机事故当事人或在场人员提供的事故信息,经农机部门核实有事故事实存在的,农机部门予以受理;提供农机事故信息不详实的,告知当事人提供详尽的信息,提供详尽的信息后,予以受理;提供农机事故信息不准确的,不予受理。
审查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审查。
审核 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 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决定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认定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
制证发证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核发《农机事故认定书》;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核发《农机事故认定书》并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
实人认证 不需要
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农机局一站式服务窗口和电话咨询的方式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办理结果 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
送达方式 在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到窗口次数 1次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条款名称 条款具体内容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第四章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流程图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的。【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上述受理条件,不予受理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是否必备材料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形式标准要求 形式附件
驾驶证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0 0 真实合法,在有效期内 无形式附件
行驶证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0 0 真实合法,在有效期内 无形式附件
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 1、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n2、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填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行政相对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如实向农机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咨询途径
    窗口名称 窗口地址 工作时间 电话号码
    会昌县农机局三楼一站式服务大厅 会昌县农机局三楼一站式服务大厅窗口(会是县红旗大道43号) 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00-11:30,下午15:00-18:00; 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0797-5622291
    监督投诉
    窗口名称 窗口地址 工作时间 电话号码
    会昌县农机局二楼办公室 会昌县农机局二楼(会昌县红旗大道43号) 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00-12:00,下午14:30-18:00; 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0797-5634110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结果样本 结果样本

    结果样本
    常见问题
    问题 问: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怎么办?
    答案 答:根据《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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