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会昌县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会昌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以下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房屋补偿方案及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阳光路东侧、湘青中路南侧、富东路西侧规划用地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
二、房屋征收部门:会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文武坝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
四、签约期限: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40日内完成签约。
五、产权调换安置地点:九州工业园区划定的土地作为产权调换安置的工业用地。
六、房屋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八、房屋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会昌县人民政府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