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共利益需要,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东坑寨水库建设项目征收范围为:富城乡寨头村、岭下村(具体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县自然资源局拟定了《东坑寨水库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现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3年4月22日至2023年5月22日止(30天),本公告征求意见期内,被征收土地权利所有人、使用权人可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自然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确定。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应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要求,于本公告之日起或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到会昌县自然资源局土地收储股(办公地址:上渡街1号,联系电话:0797-7219613),被征收人反馈意见请署名并注明本人身份证号、房屋权属证号和联系电话。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超半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方案提出异议的,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附件:《东坑寨水库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会昌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1日
东坑寨水库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东坑寨水库建设项目要求,需要征收位于富城乡寨头村、岭下村的集体土地和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位于富城乡寨头村、岭下村,征收面积约149.97亩(具体以项目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会昌县自然资源局为征收部门,富城乡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签约地点、搬迁期限
(一)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补偿安置方案正式发布之日起40日内完成签约。
(二)签约地点:东坑寨水库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或双方约定地点。
(三)搬迁期限: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第一次支付房屋货币补偿款到被征收人银行账户起40日内完成搬迁。
四、征地补偿
征收地面树木按照《会昌县县城规划区外树木补偿标准》(附件1)执行。征收土地涉及坟墓迁移的,征地实施单位参照《会昌县城市规划区外坟墓迁移补偿标准》(附件2)给予补偿,由坟主自行迁移,逾期未迁的,作无主坟墓处理。无主坟墓由富城乡政府适当处置。
房屋拆迁涉及部分土地需要征收的土地补偿按《会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会府字〔2020〕83号)标准执行(附件3)。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日起三十日内制定分配使用方案,并将不少于80%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青苗补助费直接支付给青苗所有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公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收支、使用以及分配情况,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的查询和监督。
五、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一)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实行重新安排宅基地、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鼓励货币补偿。简易棚、围墙、临时设施等附属建(构)筑物不计入换房面积,不进行产权调换,不安排宅基地,只给予货币补偿。
1. 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含房屋所占土地)价值、室内装修、附属建(构)筑物价值补偿,以预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为评估时点,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实行货币化补偿。其房屋所占土地价值补偿已经包含在房屋货币补偿价值内,土地价值不重复计算。
2. 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含房屋所占土地)价值、室内装修、附属建(构)筑物价值补偿,以预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为评估时点,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价值以货币结算。补偿款、补助、奖励可用于结算产权调换安置房房款差价。
(1)产权调换安置房地点
①会昌县梦想家园·城北小区;②会昌县梦想家园·台商园小区。
(2)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产权调换面积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进行确定,被征收房屋评估后与产权调换房屋互相结算差价。
(3)产权安置房选房办法。被征收人按照“先签先选”原则,在测绘、评估结果送达后按程序预选房源,选定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4)产权安置房交付期限及产权证办理。按补偿协议约定,腾房后现房交付。产权安置房权属证书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免收行政事业费办理。
3. 宅基地安置
被征收房屋(含房屋所占土地)价值、室内装修、附属建(构)筑物价值补偿,以预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为评估时点,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价值以货币结算。对符合“一户一宅”等法定条件,确实有建房意愿的,由村民自行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依法依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选址建设宅基地。
(二)奖励与补助
1. 房屋征收奖励
(1)按时签约腾房奖。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配合房屋调查登记丈量、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腾房的,按完成签约腾房先后分若干时段,奖金由高到低逐渐递减,最高限额为500元/㎡(以被征收房屋主房建筑面积计算),规定时限内未完成签约腾房的不奖励。本奖项分为按时签约奖(最高限额为300元/㎡)和腾房搬迁奖(最高限额为200元/㎡)实施,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按时签约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的,按以下时间分段给予奖励:在房屋补偿分户评估结果送达被征收人之日起30日(含)内完成签约的,给予300元/㎡奖励;在房屋补偿分户评估结果送达被征收人之日起第31日至第40日(含)完成签约的,给予100元/㎡奖励;在房屋补偿分户评估结果送达被征收人之日起第40日后签约的不予奖励。
②腾房搬迁奖。被征收人按规定期限完成腾房搬迁的,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第一次支付房屋货币补偿款到被征收人银行账户之日起30日(含)内完成腾房搬迁的给予200元/㎡奖励;第31日至40日(含)完成腾房搬迁的给予100元/㎡奖励;未在40日(含)期限内完成腾房搬迁的不予奖励。
(2)配合原权属证注销奖励。被征收人配合征收部门登记调查,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且完成腾房搬迁,在协议签订时移交原权属证的,给与奖励5000元/户。
2. 房屋征收补助
(1)搬迁补助费
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每户每次不低于1000元,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放。
(2)临时安置过渡费
对被征收人给予临时安置过渡费补助,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住房。临时安置过渡费按被征收人户内人口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助6个月(不再另行补助)。
六、付款方式与期限
(1)选择货币安置的,征地补偿资金一次性全部支付。房屋补偿资金(含房屋补偿费、补助费、奖励资金等)分二次支付,第一次支付房屋补偿费、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安置费、附属设施拆迁费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次支付按时签约奖、按时腾房奖、配合原权属证注销奖励等,在腾房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被征收人未按规定时限腾房的,取消腾房搬迁奖。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补偿费、补助费、奖励资金分二次结算,第一次进行房屋补偿费、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安置费、附属设施拆迁费与产权调换安置房房款结算(不足部分在第二次结算中扣除)。剩余款项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次结算按时签约奖、按时腾房奖、配合原权属证注销奖励等款项,在结清房款并腾房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结清房款并腾房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安置房交接手续。被征收人未按规定时限腾房的,取消腾房搬迁奖。
七、房屋认定原则
(一)房屋面积认定原则
房屋面积以第三方测绘公司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具体情况如下:
(1)持有房屋产权证的,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2)持有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宅基地批准文件并载明了建筑面积的,以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载明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3)持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载明了占地面积但未载明建筑面积的,按照载明的占地面积以内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4)除以上所列情形外,依法享有一户一宅合法权益但权证不齐全的,按照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但2016年10月1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规划管理的意见》(赣府厅发[2016]63号)文件出台后,新建住房超过三层,且建筑面积超过350平方米的应被认定为超高超大建筑,其超过三层且超过35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面积取消按时签约腾房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合法建(构)筑物
(1)在已征收的土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
(2)在入户调查摸底登记后,抢建、搭建、加层的建(构)筑物;
(3)其他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突击抢建的建(构)筑物、突击养殖和种植的;
(2)有关批准文件中注明因国家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3)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4)建房批准文书或者协议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及相关附属设施。
八、其他
(一)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做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第62条规定:“阻扰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测绘机构的选定与房屋、土地的测绘实施
由征地范围内乡(镇)依法选定有测绘资质的机构对项目征拆范围内的房屋及土地实施测绘,并在项目所在地进行信息公示。项目征收结束后由各乡镇安排测绘机构对所有已征收土地重新出具已征收范围红线图,并报县自然资源局存档。
(三)评估机构的选定
由征地范围内乡(镇)依法选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项目征拆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遵循国家有关评估办法执行。
(四)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测绘、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参照《会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会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会府发〔2016〕2号)文件执行。
(六)涉及果园防虫网等补偿问题由征地范围内乡(镇)聘请第三方评估或鉴定机构进行评估或鉴定,按评估或鉴定结果进行补偿。
(七)本方案由会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 会昌县县城规划区外树木补偿标准
2. 会昌县城市规划区外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3.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4. 会昌县县城规划区外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
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1
会昌县县城规划区外树木补偿标准
序号 |
果树种类 |
标准 |
每亩上限不超过金额 |
|
1 |
杨梅、李树、桃树 |
30元/株 |
|
|
2 |
棕树(已刮棕) |
30元/株 |
|
|
3 |
毛竹 |
1元/株 |
|
|
4 |
黄竹 |
60元/丛 |
|
|
5 |
茶叶 |
10元/簇(散播每米3元) |
|
|
6 |
油茶 |
1-3年生5元/株、4年生及以上10元/株 |
|
|
7 |
松树(按每亩不超过110株计算,低于110株按实际株数计算) |
已采脂10元/株、未采脂5元/株 |
1100元/亩 |
|
8 |
杉树 |
可做瓦梁10元/株(2.5米起量10公分计算),其它5元/株 |
|
|
9 |
落叶果(柿子、枣子、枇杷、板栗、梨树) |
1-3年树龄20-40元/株,4年以上树龄60元/株 |
|
|
10 |
油桐(胸径) |
30厘米以下30元/株,30厘米以上60元/株 |
|
|
11 |
桂花树 |
20-50元/株(最小高度不低于1.2米) |
|
|
12 |
樟树 |
20元/株(最小高度不低于2.5米) |
|
|
13 |
油果树 |
20元/株(最小高度不低于1.5米) |
|
|
14 |
葡萄 |
1—3年龄10元/株、4年以上20元/株 |
|
|
15 |
沙田柚、甜橙、脐橙树 (按每亩不超过60株计算,低于60株按实际株数计算,育苗圃除外) |
一年生 |
51元/株 |
3060元/亩 |
二年生 |
71元/株 |
4260元/亩 |
||
三年生 |
123元/株 |
7380元/亩 |
||
四年生 |
145元/株 |
8700元/亩 |
||
五年生 |
189元/株 |
11340元/亩 |
||
六年生及以上 |
211元/株 |
12660元/亩 |
附件2
会昌县城市规划区外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项目 |
无碑 |
有碑 |
说明 |
补偿标准 (元/冢) |
300 |
600 |
同穴每增加一付骸骨或一块碑石加200元 |
奖励标准 (元/冢) |
200 |
400 |
在规定时间内迁移的给予奖励, 未在规定时间内迁移的,不予奖励。 |
附件3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乡镇 地类 |
水田、耕地 |
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
林地、其他农用地 |
未利用地 |
富城乡 |
37400 |
37400 |
14960 |
11220 |
附注:1. 上述地类依据GB/T 21010-201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结合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及现状进行认定。
2. 青苗补偿费按耕地上限不超过1050元/亩,据实拨付。
附件4 会昌县县城规划区外生产生活设施及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说明 |
1 |
室外水池 |
立方米 |
50 |
|
2 |
沼气池 |
座 |
2000 |
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
3 |
压水井 |
口 |
300 |
①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地面;②废弃的不予补偿。 |
4 |
三等水井(有井圈,直径0.8米以上) |
米 |
200 |
废弃水井不予补偿。 |
5 |
化粪池 |
口 |
600 |
粪坑(水泥)50元/M3、粪坑(三合土)30元/M3 |
6 |
砖围墙 |
米 |
70 |
|
7 |
土围墙 |
米 |
50 |
|
8 |
水泥路面 |
平方米 |
50 |
|
9 |
三合土路面 |
平方米 |
30 |
表面平整 |
10 |
水泥坪 |
平方米 |
35 |
砖石垫层,水泥抹面;贴地砖每平方米增加10元。 |
11 |
三合土坪 |
平方米 |
20 |
三砂捣制,表面拍光。 |
12 |
砖砌八字明沟 |
米 |
40 |
按长度计算。 |
13 |
砖砌暗沟 |
米 |
60 |
按长度计算。 |
14 |
片石护坡(堡坎) |
立方米 |
130 |
按砌体体积计算。 |
15 |
砖砌护坡(堡坎) |
立方米 |
150 |
按砌体体积计算。 |
16 |
暗砼涵管 |
米 |
40 |
直径200毫米以下。 |
17 |
1寸镀锌水管 |
米 |
30 |
室内和外墙上的已计入房屋补偿价格,不另补偿。 |
18 |
动力线 |
米.根 |
6 |
四线 |
19 |
电话 |
户 |
158 |
迁移 |
20 |
有线电视 |
户 |
200 |
迁移 |
21 |
太阳能热水器 |
台 |
300 |
迁移 |
22 |
空调、电热水器 |
台 |
200 |
迁移 |
23 |
水泥电杆 |
根 |
1000 |
10米以上。 |
24 |
水泥电杆 |
根 |
800 |
8—10米。 |
25 |
水泥电杆 |
根 |
600 |
8米以下。 |
26 |
洗衣池 |
个 |
100 |
|
27 |
照明线路 |
户 |
200 |
|
28 |
独立门楼 |
平方米 |
75 |
砖木 |
29 |
独立门楼 |
平方米 |
115 |
砖混 |
30 |
自来水 |
户 |
200 |
|
31 |
普通灶台 |
座 |
500 |
|
32 |
瓷板灶台 |
座 |
700 |
|
33 |
厨房操作台 |
米 |
100 |
|
注:砖厂、石灰厂按实际评估价格补偿。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