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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及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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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公共利益需要,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完善我县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拟实施中心城区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对该项目所涉土地和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征收范围具体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及房屋入户调查汇总表为准。

县自然资源局拟定了《中心城区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及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现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公告期限自202429日至202439日(30天),本公告征求意见期内,被征收土地权利所有人、使用权人可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文武坝镇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确定。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应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要求,于本公告之日起或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到会昌县自然资源局土地收储股(办公地址:上渡街1号,联系电话:0797-7219613),被征收人反馈意见请署名并注明本人身份证号、房屋权属证号和联系电话。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超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方案提出异议的,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附件:中心城区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及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会昌县人民政府

                         202429


中心城区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集体

土地及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保障公共利益需要,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完善我县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因公共利益需要,此次征收土地拟用于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文武坝镇文武坝村、彭迳村、林岗村、晨光村、小坝村的部分集体土地(最后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三、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本次拟征地面积约539.18亩,涉及征收文武坝镇文武坝村、彭迳村、林岗村、晨光村、小坝村等所涉村民小组范围的部分集体土地,地类主要为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林地、其他农用地等,地上附着物主要为农村村民住宅房屋、青苗、坟墓及其他附属建(构)筑物、设施等(具体征收地类、数量、类型以实际测量登记为准)。

四、实施单位

会昌县人民政府为本项目用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会昌县自然资源局为征收部门,文武坝镇政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集体土地及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五、征收补偿签约期限、签约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

(一)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签约。

(二)签约地点:会昌县中心城区征地拆迁指挥部征收工作组办公室或双方共同约定地点。

(三)搬迁期限: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第一次支付房屋货币补偿款到被征收人银行账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搬迁。

(四)搬迁过渡方式: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

六、征地补偿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附件1)。地上附着物为树木补偿标准见附件2

(二)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其中土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相应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可以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主要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发展集体经济、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出路。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安置的人员即被征地农民;青苗补助费直接支付给青苗所有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公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收支、使用以及分配情况,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的查询和监督。

(三)征收集体土地地类认定以土地权属证为基础,结合现状为原则。征收承包期内的农业开发土地,现地类征地补偿费高于开发前原地类的,高出部分归现开发经营者所有,开发前原地类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别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土地承包人所有;现地类的征地补偿费低于开发前原地类的,按原地类进行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别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土地承包人所有。

(四)征收土地涉及坟墓迁移的,在文武坝镇政府建设的公墓山或骨灰堂免费提供安置坟墓地或骨灰盒位,并按先签订协议,先选坟墓安置地(骨灰盒位)原则选择坟墓安置地或骨灰盒位。征地实施单位按照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给予补偿,由坟主自行迁移,选择在公墓山(骨灰堂)安置坟墓的给予奖励。逾期未迁的,作无主坟墓处理,由征地单位适当处置。(标准见附件3

(五)预留用地指标及处置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七、农村居民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

(一)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等方式,鼓励产权调换。简易棚、围墙、临时设施等附属建(构)筑物不计入换房面积,不进行产权调换,只给予货币补偿。

1.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含土地)价值、室内装修、附属建(构)筑物价值补偿,以市场评估为依据,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进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并支付安置房价款。

1)产权调换安置房地点、房源

梦想家园·城北小区及会昌县城规划区内开发企业依法建设的商品房(不含二手房)作为安置房的房源。

2)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产权调换面积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进行确定。低楼层主房补助面积计入产权调换面积

(3)产权安置房选房办法。被征收人在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至第一次征收补偿款拨付至被征收人银行账户后6个月内到县梦想家园·城北小区或县城规划区内开发项目售楼部选定安置房。逾期未按规定选房的,视为放弃产权调换安置方式

(4)产权安置房交付期限及产权证办理。梦想家园·城北小区房屋作为产权调换安置房的,腾房后交付安置房。县城规划区内开发项目商品房作为产权调换安置房交付期限依据被征收人与开发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条款执行。产权调换安置房权属证书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免收行政事业费办理。

2.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含土地)价值、室内装修、附属建(构)筑物价值补偿,以市场评估为依据,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进行货币补偿。

(二)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认定原则:

1.持有房屋产权证的,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2.持有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宅基地批准文件并载明了建筑面积的,以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载明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3.持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载明了占地面积但未载明建筑面积的,按照载明的占地面积以内、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4.除以上所列情形外,依法享有一户一宅合法权益但权证不齐全的,按照120平方米以内的实际占地面积、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超出上述建筑面积的按实际情况由指挥部进行认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合法建(构)筑物:

1.非法买卖集体土地或者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建(构)筑物;

2.在已征收的土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

3.在入户调查摸底登记后,抢建、搭建、加层的建(构)筑物;

4.其他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四)住宅房屋征收奖励与补助

1.征收奖励

1)按时签约和腾房搬迁奖。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配合房屋调查登记丈量、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腾房的,按完成签约腾房先后分若干时段,奖金由高到低逐渐递减,最高限额为800/㎡(以被征收房屋主房建筑面积,无地上建筑物土地及主房建筑面积小于土地面积的按土地面积计算),规定时限内未完成签约腾房的不奖励。本奖项分为按时签约奖(最高限额为500/㎡)和腾房搬迁奖(最高限额为300/㎡)实施,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按时签约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的,按以下时间分段给予奖励:在房屋补偿分户评估结果送达被征收人之日起30日(含)内完成签约的,给予500/㎡奖励;在房屋补偿分户评估结果送达被征收人之日起第31日至第40日(含)完成签约的,给予200/㎡奖励;在房屋补偿分户评估结果送达被征收人之日起第40日后签约的不予奖励。

腾房搬迁奖。被征收人按规定期限完成腾房搬迁的,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第一次支付房屋货币补偿款或产权调换差价款到被征收人银行账户之日起20日(含)内完成腾房搬迁的给予300/㎡奖励,第21日至40日(含)完成腾房搬迁的给予100/㎡奖励,未在40日(含)期限内完成腾房搬迁的不予奖励。

2整体搬迁奖。被征收区域划分若干个整体单位,对在规定期限完成整体搬迁的,每户按其被征收房屋面积30/㎡计奖,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计奖,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整体搬迁奖。超过期限的不予奖励。

3)配合原权属证注销奖励。私房被征收人配合征收部门登记调查,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且完成腾房搬迁,在协议签订时移交原权属证的,不动产权证按核定的证载房屋面积、土地面积分别给予20/平方米奖励(房屋产权证按核定的证载房屋面积给予20/平方米奖励,土地使用权证按核定的证载土地面积给予20/平方米奖励)。

2.征收补助

1)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补助。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房屋补偿签约搬迁腾房且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并在梦想家园·城北小区及会昌县城规划区内开发项目选择商品住房或者商铺进行产权调换的,按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给予1000/㎡选择产权调换安置补助。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补助。分以下两类进行补助:

可享受产权调换的面积小于等于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按可享受产权调换的面积计算补助;

可享受产权调换的面积大于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按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计算补助。

2搬迁费。按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搬迁补助标准:住宅、办公用房25/㎡;生产用房35/㎡;非住宅经营、仓储用房40/㎡。

3临时安置费。房屋被征收后,按被拆迁住宅主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6个月每月10/㎡的临时安置费。

4)低楼层主房补助。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房屋补偿签约、搬迁腾房的,对3层(含地下室)以下合法主房计算低楼层房屋补助,具体如下:(1)被征收人合法或认定为合法主房只建设1层或1层以上2层以下的,低楼层主房补助面积=(第1层主房建筑面积-2层主房建筑面积)×70%;(2)被征收人合法或认定为合法主房建设2层或2层以上3层以下的,低楼层主房补助面积=(第1层主房建筑面积-2层主房建筑面积)×70%+(第2层主房建筑面积-3层主房建筑面积)×30%;(3)被征收人合法或认定为合法主房建设3层及以上的,不享受低楼层主房补助。住宅低楼层主房补助按第1层主房评估单价计算,非住宅(商业)、住改非低楼层主房补助按评估确定的住宅综合单价计算。同时,低楼层主房补助面积不享受房屋征收奖励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补助。规划审批楼层3层以下的,不享受此项补助。

5)附属设施搬迁补助。供电迁户300/户、供水迁户530/户、电话迁户158/户、宽带迁户200/户、有线电视迁户200/户、太阳能热水器迁移500/台、空调迁移200/台、电热水器迁移200/台、抽油烟机迁移200/台。

6)配合拆除违法建筑补助。违法建筑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移交指挥部组织拆除的,给予框架结构建筑350/㎡、砖混结构建筑300/㎡、其他建筑100/㎡的补助费;规定时间内不移交的,不予补助,依法拆除。

(五)付款方式与期限

1.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补助费、奖金分三次支付,第一次支付房屋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附属设施拆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次支付按时签约腾房奖、整体搬迁奖等,在腾房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被征收人未按规定时限腾房的,取消按时签约奖、腾房搬迁奖、整体搬迁奖等。第三次支付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补助。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房屋补偿签约搬迁腾房,并选择梦想家园·城北小区或者县城规划区内开发企业依法建设的商品房(不含二手房)作为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凭征收补偿协议和交房款凭证、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资料申请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补助费用,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后由指挥部按程序支付。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选择梦想家园·城北小区或者会昌县城规划区内开发企业依法建设的商品房作为产权调换安置房的,视为放弃产权调换安置方式,选择产权调换安置补助费不予发放。被征收人在办理产权登记前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不得享受选择产权调换安置补助费。

2.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补偿费、补助费、奖励资金分二次支付,第一次支付房屋补偿费、征地补偿款、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附属设施拆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次支付按时签约腾房奖、整体搬迁奖、低楼层补助、配合原权属证注销奖等,在腾房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被征收人未按规定时限腾房的,取消腾房搬迁奖、整体搬迁奖。

八、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一)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依据房屋租金、纳税情况、经营(生产)状况等因素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二)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房屋(含村委会、卫生室、文化活动中心等办公用房)的拆迁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不享受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补助、低楼层主房补助。

(三)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批准建设的企业、苗圃、果园、畜禽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等项目的,由指挥部牵头,有关部门对其建()筑物和实际经营面积等进行合法性认定。对认定为合法的,依据评估结果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费。在规定时间内腾地搬迁的,按照补偿安置费总额的4%给予奖励。

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突击抢建的建(构)筑物、突击养殖和种植的;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三)有关批准文件中注明因国家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四)建房批准文书或者协议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及相关附属设施。

十、社保安置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参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会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会府发〔20162号)等文件执行。

十一、其他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与房屋(土地)评估实施

依法选定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施房屋(土地)征收评估。

(二)税收优惠政策

1.被征收人所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2.居民因个人土地、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3.居民因个人土地、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不支付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支付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三)法律责任

征地拆迁按标准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地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拒不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拒不腾地搬迁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依照《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责令限期腾地搬迁。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腾地搬迁的,履行法定程序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解释与相关问题的处理

会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本方案的解释。

附件:1.会昌县城市规划区内征地补偿标准

2.会昌县城市规划区内树木补偿标准

3.会昌县城市规划区内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附件1

会昌县城市规划区内征地补偿标准

地类

补偿标准(元/亩)

水田、耕地

47300

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其他农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

47300

林地

33110

未利用地

28380

附注:1. 上述地类依据GB/T 21010-201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结合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及现状进行认定。

2. 青苗补偿费按耕地上限不超过1050/亩,据实拨付。

附件2

   会昌县城市规划区内树木补偿标准

序号

果树种类

标准

每亩上限不超过金额

1

杨梅、李树、桃树

30/

2

棕树(已刮棕)

30/

3

毛竹

1/

4

黄竹

60/

5

茶叶

10/簇(散播每米3元)

6

油茶

1-3年生5/株、4年生及以上10/

7

松树(按每亩不超过110株计算,低于110株按实际株数计算)

已采脂10/株、未采脂5/

1100/

8

杉树

可做瓦梁10/株(2.5米起量10公分计算),其它5/

9

落叶果(柿子、枣子、枇杷、板栗、梨树)

1-3年树龄20-40/株,4年以上树龄60/

10

油桐(胸径)

30厘米以下30/株,30厘米以上60/

11

桂花树

20-50/株(最小高度不低于1.2米)

12

樟树

20/株(最小高度不低于2.5米)

13

油果树

20/株(最小高度不低于1.5米)

14

葡萄

1—3年树龄10/株、4年以上20/

15

沙田柚、甜橙、脐橙树

(按每亩不超过60株计算,低于60株按实际株数计算,育苗圃除外)

一年生

51/

3060/

二年生

71/

4260/

三年生

123/

7380/

四年生

145/

8700/

五年生

189/

11340/

六年生及以上

211/

12660/


附件3

会昌县城市规划区内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项目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公墓区安置奖励

   

祖坟

12000

2000

对同一姓氏在同一个屋场且居住百年以上,建有一个祠堂的,认定一冢祖坟,作一次补偿,以族谱为准。

房下坟

4000

1000

祖坟下一辈的坟墓,以族谱为准。

同穴每增加一副骸骨或一块碑石加400

坟墓

有碑

无碑

800

2000

1000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