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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求《洞头风电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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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公共利益需要,有效开发当地风能资源,改善能源供应和电能结构,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拟实施洞头风电场项目,并对该项目所涉土地和土地上附着物和附属构筑物进行征收,征收范围具体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县自然资源局拟定了《洞头风电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现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公告期限自202429日至202439日(30天),本公告征求意见期内,被征收土地权利所有人、使用权人可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所属乡(镇)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确定。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应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要求,于本公告之日起或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到会昌县自然资源局土地收储股(办公地址:上渡街1号,联系电话:0797-7219613),被征收人反馈意见请署名并注明本人身份证号、房屋权属证号和联系电话。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超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方案提出异议的,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附件:《洞头风电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会昌县人民政府

                         202429


洞头风电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保障公共利益需要,有效开发当地风能资源,改善能源供应和电能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筠门岭镇元兴村、楠木村、学形村;洞头乡洞下村、官丰村、洞头村、石圳村、河头村;中村乡中联村、中和村、增坑村的部分集体土地和会昌县凤凰岽商品林林场等的部分国有土地(最后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二、实施单位

会昌县人民政府为本项目用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会昌县自然资源局为征收部门,筠门岭镇政府、洞头乡政府、中村乡政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三、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本次拟征地面积约28.21亩,涉及征收筠门岭镇元兴村、楠木村、学形村;洞头乡洞下村、官丰村、洞头村、石圳村、河头村;中村乡中联村、中和村、增坑村等所涉村民小组范围的部分集体土地和会昌县凤凰岽商品林林场等的部分国有土地,地类主要为林地、园地等,地上附着物主要为青苗、坟墓及其他附属建(构)筑物、设施等(具体征收地类、数量、类型以实际测量登记为准)。

四、征收目的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此次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拟用于风力发电项目建设。

五、征地补偿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附件1)。地上附着物为树木补偿标准见附件2

(二)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其中土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相应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可以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主要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发展集体经济、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出路。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安置的人员即被征地农民;青苗补助费直接支付给青苗所有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公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收支、使用以及分配情况,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的查询和监督。

(三)征收集体土地地类认定以土地权属证为基础,结合现状为原则。征收承包期内的农业开发土地,现地类征地补偿费高于开发前原地类的,高出部分归现开发经营者所有,开发前原地类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别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土地承包人所有;现地类的征地补偿费低于开发前原地类的,按原地类进行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别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土地承包人所有。

(四)征收土地涉及附属建(构)筑物的,由征地实施单位参照《会昌县县城规划区外附属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附件3)给予补偿。

(五)征收土地涉及坟墓迁移的,由征地实施单位参照《会昌县城市规划区外坟墓迁移补偿标准》(附件4)给予补偿,由坟主自行迁移,逾期未迁的,作无主坟墓处理。无主坟墓由筠门岭镇政府、洞头乡政府、中村乡政府适当处置。

六、社保安置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参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会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会府发〔20162号)等文件执行。

七、付款方式与期限

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将征地补偿款、青苗及地上附着物、附属构筑物补偿款一次性拨付给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权利人。

八、法律责任

征地拆迁按标准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地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拒不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拒不腾地搬迁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依照《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责令限期腾地搬迁。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腾地搬迁的,履行法定程序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解释与相关问题的处理

会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本方案的解释。

附件:1. 会昌县城市规划区外征地补偿标准

2. 会昌县城市规划区外树木补偿标准

3. 会昌县县城规划区外附属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4. 会昌县城市规划区外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附件1

会昌县城市规划区外征地补偿标准

/

水田、耕地

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其他农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

林地

未利用地

筠门岭镇

45800

45800

32060

27480

洞头乡、中村乡

44200

44200

30940

26520

附注:1. 上述地类依据GB/T 21010-201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结合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及现状进行认定。

2.青苗补偿费按耕地上限不超过1050/亩,据实拨付。

3.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符合国家规定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



      

附件2

      会昌县城市规划区外树木补偿标准


序号

果树种类

标准

每亩上限不超过金额

1

杨梅、李树、桃树

30/

2

棕树(已刮棕)

30/

3

毛竹

1/

4

黄竹

60/

5

茶叶

10/簇(散播每米3元)

6

油茶

1-3年生5/株、4年生及以上10/

7

松树(按每亩不超过110株计算,低于110株按实际株数计算)

已采脂10/株、未采脂5/

1100/

8

杉树

可做瓦梁10/株(2.5米起量10公分计算),其它5/

9

落叶果(柿子、枣子、枇杷、板栗、梨树)

1-3年树龄20-40/株,4年以上树龄60/

10

油桐(胸径)

30厘米以下30/株,30厘米以上60/

11

桂花树

20-50/株(最小高度不低于1.2米)

12

樟树

20/株(最小高度不低于2.5米)

13

油果树

20/株(最小高度不低于1.5米)

14

葡萄

1—3年树龄10/株、4年以上20/

15

沙田柚、甜橙、脐橙树

(按每亩不超过60株计算,低于60株按实际株数计算,育苗圃除外)

一年生

51/

3060/

二年生

71/

4260/

三年生

123/

7380/

四年生

145/

8700/

五年生

189/

11340/

六年生及以上

211/

12660/


附件3

会昌县县城规划区外附属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附属建(构)筑物结构

具备条件

补偿标准

备注

一类

木板墙、砖木柱架、水泥砂浆或砖地面

90

 

二类

木板墙、砖木柱架、素地面

60

 

三类

集体或村民个人搭建的临时棚房以及看管瓜、菜、鱼的简易建筑。

30

 

附件4

     会昌县城市规划区外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项目

无碑

有碑

说明

补偿标准

(元/冢)

300

600

同穴每增加一副骸骨或一块碑石加200

奖励标准

(元/冢)

200

400

在规定时间内迁移的给予奖励,

未在规定时间内迁移的,不予奖励。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