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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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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146号)和《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161号)等文件精神,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的租房需求,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住不炒定位,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制度,不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

二、基本要求

(一)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由政府提供土地、税收、财政、金融等相关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坚持谁投资、谁所有,通过新建、改建、配建、盘活等方式,多渠道扩大供给。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形成多元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体系。

(二)着重解决新市民群体住房困难。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在本县生活和工作且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当地住房困难标准的新就业大中专学生、城市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7090平方米的户型不超过15%。同时,通过产业园区及各工业项目配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解决企业员工居住问题。

(三)租金接受政府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准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执行。市场评估租金原则上2年评估一次,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适时评估。

(四)运营期间接受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运营期限不低于15年,期间接受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监督。

(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新建、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要严格质量精细管控,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加强行业、属地监管,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品质。

三、政策支持

(一)加大土地政策支持

1. 探索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城区、靠近工业园区、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 支持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等前提下,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性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建或合作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 支持工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工业园区内工业项目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可由14%提高到30%,提高的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将工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设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4. 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按程序报批后,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5. 加大用地保障力度。在编制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指标、优先安排、应保尽保,进一步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在一年内分期缴清出让价款。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按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落实税费和中央补助资金支持政策

1. 积极向上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予以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支持。

2.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住房租赁企业增值税、房产税等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或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三)完善金融政策配套

1. 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建设、自持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

2. 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住房租赁专项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3. 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盘活存量资产。

(四)简化审批流程

1. 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加快保障性租赁房源转化投用速度。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认定书后,相关部门即可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项目,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可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2. 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建设,通过搭建县级保障性租赁住房一体化管理平台,完善各部门审核数据共享机制,积极与市级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对接,实现全程网上办理。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担任组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县银保监组、县自然资源局等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并定期召开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联席会议。各乡镇、各部门要落实属地主体责任,把解决新市民和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摆上议事日程,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业务人员,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强化科学规划。组织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意愿和建设意愿的摸底调查,全面了解会昌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人口数量及结构、住房状况等情况。完成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任务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十四五”规划编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部门协作。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全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加快项目建设和房源供给,强化市场监管;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税务、金融、行政审批等部门要加强政策协调和业务指导,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文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四)强化市场监管。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主体的市场监管,全面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落实信用评价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督检查和合同登记备案,落实对已享受优惠政策项目备案要求;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所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均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范畴;加大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对符合规定的供应主体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并及时兑现各类政策资金和按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五)强化督导考核。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常态化调度推进机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并列入年度绩效考核,以督查考核倒逼工作落实。

附件:1. 会昌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机制

2. 会昌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评审流程

3. 会昌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附件1

会昌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机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江西省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厅〔202146号)、《赣州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赣市府办字〔202161)的要求,推动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工作,全面完成“十四五”期间筹集目标,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特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领导小组成员

长:李德伟县委副书记 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 彭  麟  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县税务局、银保监组、县金融服务中心、县供电公司、润泉供水公司、发展集团、科创集团、振兴集团。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由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党组书记、主任张平清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统筹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二、责任落实机制

(一)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和决策,规划、部署全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

2. 研究审定县级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要政策文件。

3. 研究审定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4. 统筹协调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5. 指导督促各乡镇、各部门落实省、市、县政府关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大政策和工作部署,并进行检查考核。

(二)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负责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1. 牵头研究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政策措施,拟定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2. 负责筹备和承办领导小组会议,牵头抓好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落实。

3. 协助县政府与各单位签订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目标责任状,拟定对各成员单位的考核方案,牵头督查各单位落实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措施、工作部署的情况。

4. 牵头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联合审批机制,组织联合审查项目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5.完成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全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行业、本部门的配套政策措施;负责本行业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督促;及时上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信息、总结及经验材料;承办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明确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成员单位要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纳入本单位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明确责任领导、责任科(股)室,抓好工作落实。

县发改委配合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和组织专项债券项目储备,指导项目审批工作。配合项目业主开展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申报。

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会同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向上积极争取省级和市级财政资金支持,落实有关财政扶持政策,指导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统筹县属国有企业相关资金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引导县属国有企业(发展集团、科创集团、振兴集团)成立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或运营住房租赁业务。

县住建局负责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对质量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进行重点监管。稳定住房租金市场,市场平均价格变动在合理区间。稳定房地产市场,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价格变动在合理区间。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地和规划相关政策落实。

县税务局:负责指导落实社会各方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税费减免政策。

银保监组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资金支持工作。

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融资工作。搭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主体和银行沟通桥梁,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建设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争取信贷支持。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提供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系统在政务数据、端口对接、存储空间等各方面的支持;为社会各类企业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提供便利化登记服务

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积极与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沟通联系,建立县级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库,做好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咨询、沟通协调等服务工作。

县供电公司、润泉供水公司具体落实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的建设项目,在用电、用水等方面按居民标准执行。

三、工作运行机制

(一)会议制度

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由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研究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各成员单位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有关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议题,应提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部门联席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参加,或根据议题、需协调事项确定参加会议的成员单位,原则上一个月召开一次,调度工作进展,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对日常工作中需协商解决的问题,在领导小组成员之间采取传阅、会签文件或征求意见方式及时办理。

(二)工作联系制度

领导小组会议或联席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工作安排等,采取印发领导小组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进行部署。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科级干部担任本单位(部门)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分管领导,负责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和工作计划、信息、总结报送等工作。各成员单位制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套政策,应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情况通报制度

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各成员单位落实领导小组会议决策部署和工作进展的情况,不定期进行督查并通报。

四、目标考核机制

领导小组每年对各成员单位落实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责任制、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综合考评内容。

附件2

会昌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评审流程

为规范工作流程,有序推进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各项工作,现将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评审流程规定如下:

1.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实施项目申报和认定制度,从项目申请到完成认定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情况,不定期召集相关成员单位进行联合评审。

2.项目建设运营方申报,提供建设、运营方案(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规划建设文本);

3.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联合评审。该流程原则上不超过4个工作日完成;

4.联合评审通过后,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该流程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完成。

附件3

证书编号:会昌县(202 )   号

会昌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经认定                                 项目列为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请凭此认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和民用水、电价格等手续。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且运营期限不得低于15年。

会昌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

结构

改造、改建、新建

建筑面积

不动产权证书号

项目基本情况

备注: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需填写不动产权证书号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