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府征地〔2025〕3号
会昌县2024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于2024年12月30日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的机关和文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土批字〔2024〕650号。
二、征地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符合征收土地公共利益情形中的成片开发建设。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
三、征收范围
征收土地位于麻州镇九州村。
四、被征地权属单位
本次征地涉及麻州镇九州村腊树下小组等。
五、征地面积及主要地类
土地面积:38.745亩。主要地类:耕地、旱地、园地、林地、未利用地、坑塘水面等(详见会昌县2024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六、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会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会府字〔2023〕17号)文件执行。即:麻州镇水田、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其他农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45800元/亩,林地32060元/亩,未利用地27480元/亩。青苗、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照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执行。
七、安置政策
被征地农业人口社保安置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等有关政策执行。
八、工作安排
(一)征收时间:自2025年3月24起。
(二)支付费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树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的补偿等费用足额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个人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三)腾退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依法依规腾退土地和房屋,并办理权属注销或转移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补偿安置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将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组织实施。
九、争议处置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对批准征收土地不服的(批准文号:赣土批字〔2024〕650号),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十、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5年3月24日至2025年4月7日。
本公告在会昌县政府网站同步公布
网址:http://www.huichang.gov.cn/hcxxxgk/zfxxgkzn/xxgk_tt.shtml
特此公告。
会昌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