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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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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
索 引 号:
B00400-2022-5129307
文件编号:
分 类:
生成日期:
2022-06-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责任部门:
速看!会昌这些地方房屋决定征收,补偿方案来了!
访问量:
会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会征决字〔2022〕第1号
因会昌县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会昌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以下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房屋补偿方案及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
阳光路东侧、湘青中路南侧、富东路西侧规划用地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燕子窝食品工业小区入户调查结果汇总表。
二、房屋征收部门:
会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文武坝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
四、签约期限:
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40日内完成签约。
五、产权调换安置地点:
九州工业园区划定的土地作为产权调换安置的工业用地。
六、房屋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附件
八、房屋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
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会昌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8日
燕子窝规划红线图
会昌县燕子窝食品工业小区搬迁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我县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为完善城市功能建设与品质提升,实现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字〔2011〕77号)等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
阳光路东侧、湘青中路南侧、富东路西侧规划用地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
二、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会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单位:文武坝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签约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
(一)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40日内完成签约。
(二)签约地点:会昌县中心城区征地拆迁指挥部办公室或双方共同约定地点。
(三)搬迁期限: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第一次支付补偿款到被征收人账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搬迁。
(四)搬迁过渡方式: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
四、征收企业土地、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的认定原则
1.征收企业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房屋所占土地为国有工业用地的,一律按企业生产性房屋(含生产、生活、办公用房等)处理。
2.证载房屋结构类型、面积与实际现状不符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实际现状依法组织认定。
3.未依法登记的建筑,由征收部门组织调查认定,对调查认定为合法的建筑或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予以补偿;对调查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搬迁。
五、征收补偿及安置方式
本项目内企业征收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
1.货币补偿
项目范围内企业的土地、地上建筑物、搬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以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作为评估基准日,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地上建筑物的价值,土地价值的评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十三条实施,实行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
选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对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分开补偿。其中地上建筑物、搬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以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作为评估基准日,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十三条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土地按照“性质不变、面积对等”的原则进行安置,由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被征收人现有合法工业用地面积,在九州工业园区安排同等面积的工业用地(附园区内拟安置土地示意图)。
3.征收奖励和补助
(1)按时签约奖。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配合调查登记丈量、签订补偿协议,按完成签约先后分若干时段,奖金由高到低逐渐递减。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在评估结果送达被征收人之日起30日(含)内完成签约的,按被征收地上建筑物评估价值的6%给予奖励;在评估结果送达被征收人之日起第30日至第40日(含)完成签约的,按被征收地上建筑物评估价值的3%给予奖励;在评估结果送达被征收人之日起第40日后签约的不予奖励。
(2)按时腾房奖。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配合腾房并交房的,按完成腾房先后分若干时段,奖金由高到低逐渐递减。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在第一笔补偿款到账之日起30日(含)内完成腾房的,按被征收地上建筑物评估价值的4%给予奖励;在第一笔补偿款到账之日起第30日后完成腾房的,取消按时签约奖和按时腾房奖。
(3)配合拆除违法建筑补助。违法建筑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移交指挥部组织拆除的,给予框架结构建筑350元/㎡、砖混结构300元/㎡、其他建筑100元/㎡补助费;规定时间内不移交的,不予补助,坚决依法拆除。
4.结算方式与期限
(1)选择货币补偿的,分征收补偿、奖励二次支付,第一次在签订补偿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土地、地上建筑物、搬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等征收补偿费用。第二次在腾房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按时签约奖、按时腾房奖等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的,分征收补偿、奖励二次支付,第一次在签订补偿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地上建筑物、搬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等征收补偿费用。第二次在腾房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按时签约奖、按时腾房奖等奖励。
5.置业补助
被征收人在签约之日起6个月内,在中心城区内开发项目购买一楼商铺(不含二手房)或在九州工业园区内购买国企建设的标准厂房的,按补偿金额内所能购买面积给予500元/㎡置业补助。被征收人凭征收协议和交房款凭证、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资料向中心城区征地拆迁指挥部申请置业补助,经中心城区征地拆迁指挥部审核后按程序拨付。置业补助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补助:
(1)补偿金额内所能购买面积大于实际购买面积的按实际购买面积计算补助。
(2)补偿金额内所能购买面积小于实际购买面积的按补偿金额内所能购买面积计算补助。
六、征收补偿争端解决途径
1.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在征收所在地予以公告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交房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其他
1.被征收人所取得的拆迁(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签订征收协议在规定时间腾房后,原园区不再保留工业性质用水、用电,停止园区相关服务。
3.评估机构的选定
依法选定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实施房屋(土地)征收评估。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遵循国家有关评估办法执行。
4.被征收人的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如实告知被征收的厂房、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抵押、租赁和诉讼等情形,因被征收人不如实告知而引发的纠纷、诉讼等后果,应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补偿协议签订后,涉及企业房屋已出租的,由企业自行负责解除租赁合同。
5.征收补偿方案解释与相关问题的处理
会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方案的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