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共利益需要,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完善我县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拟实施G206会昌县珠高寨至九州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并对该项目所涉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征收范围具体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及房屋入户调查汇总表为准。
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拟定了《G206会昌县珠高寨至九州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现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3年12月19日至2024年1月17日止(30天)。被征收人如需提交意见,请在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到会昌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房屋征收服务股(办公地址:红旗大道139号住建楼5楼513室,联系电话:0797-5626991邮箱:jxhczfbzzz@163.com)。公房被征收人反馈意见请加盖单位公章,私房被征收人反馈意见请署名并注明本人身份证号、房屋权属证号和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附件:《G206会昌县珠高寨至九州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会昌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5日
附件
G206会昌县珠高寨至九州段公路改建工程
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保障公共利益需要,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完善我县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全力打造“三地一城”,建设“独好会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字〔2011〕77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等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文武坝镇上半岭村、彭迳村、小坝村、林富村、林岗村的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最后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二、实施单位
会昌县人民政府为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责任主体。会昌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为征收部门,委托文武坝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三、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签约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
(一)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40日内完成签约。
(二)签约地点:会昌县中心城区征地拆迁指挥部征收工作组办公室或双方共同约定地点。
(三)搬迁期限: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第一次支付房屋货币补偿款到被征收人银行账户之日起20日内完成搬迁。
(四)搬迁过渡方式: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
四、被征收房屋权属、用途、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权属、性质、类型、面积的认定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权属、用途、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为准。产权证书记载的内容与现状不一致的,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住宅房改为非住宅房的,依法组织认定处理。
(二)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属、性质、类型、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为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与现状不一致或被征收人不能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依法组织认定处理。
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被征收房屋价值包含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确定,综合被征收房屋合法合规、土地性质、房屋结构、区域地段等因素进行市场评估,按评估价格补偿。
(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征收私有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鼓励产权调换。简易棚、围墙、临时设施等附属建(构)筑物不计入换房面积,不进行产权调换,只给予货币补偿。
1.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含土地)价值、室内装修、附属建(构)筑物价值补偿,以市场评估为依据,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进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并支付安置房价款。
(1)产权调换安置房地点、房源
梦想家园·城北小区及会昌县城规划区内开发企业依法建设的商品房(不含二手房)作为安置房的房源。
(2)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产权调换面积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进行确定。低楼层主房补助面积计入产权调换面积
(3)产权安置房选房办法。被征收人在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至第一次征收补偿款拨付至被征收人银行账户后6个月内到县梦想家园·城北小区或县城规划区内开发项目售楼部选定安置房。逾期未按规定选房的,视为放弃产权调换安置方式
(4)产权安置房交付期限及产权证办理。梦想家园·城北小区房屋作为产权调换安置房的,腾房后交付安置房。县城规划区内开发项目商品房作为产权调换安置房交付期限依据被征收人与开发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条款执行。产权调换安置房权属证书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免收行政事业费办理。
2. 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含土地)价值、室内装修、附属建(构)筑物价值补偿,以市场评估为依据,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进行货币补偿。
(二)非住宅(商业)、“住改非”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为非住宅或经认定为住宅房改为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房屋(含土地)补偿按评估确定的价值进行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依据房屋租金、纳税情况、经营(生产)状况等因素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低楼层主房补助按评估确定的住宅综合单价计算。
(三)生产性企业房屋征收补偿
由其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协议,按评估确定的价值进行补偿。生产性企业房屋征收,按合法主房面积给予按时签约腾房奖、整体搬迁奖、配合原权属证注销奖励、搬迁费,不享受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补助、低楼层主房补助。
(四)单位自管房及房改房的征收补偿安置
1.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需要征收的,实行货币补偿,只给予一次性搬迁费补助。房屋已出租的,由房屋产权单位解除租赁合同并按租赁合同约定办理。
2.房改房的补偿安置。(1)对已参加房改获得全部产权的住房,按私房的补偿安置办法执行。(2)对已参加房改获得部分产权的个人,待完善产权后,按私房补偿安置办法执行。(3)未参加房改的住宅房,对产权单位予以补偿,由产权单位自行负责腾房搬迁。
3.单位自管、直管住宅公房承租户搬迁,支付一次性搬迁费900元/户、临时安置费600元/户和按时搬迁腾房奖900元/户。
(五)其他
对持有合法有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规划调整等原因,房屋只建成基础或者只建成部分建筑的,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征收补偿金额按评估确定进行补偿。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面积计算按时签约奖、配合原权属证注销奖;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面积计算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面积。
六、奖励与补助
(一)房屋征收奖励
1.按时签约腾房奖。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配合房屋调查登记丈量、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腾房的,按完成签约腾房先后分若干时段,奖金由高到低逐渐递减,最高限额为800元/㎡(以被征收房屋主房建筑面积,无地上建筑物土地及主房建筑面积小于土地面积的按土地面积计算),规定时限内未完成签约腾房的不奖励。本奖项分为按时签约奖(最高限额为500元/㎡)和腾房搬迁奖(最高限额为300元/㎡)实施,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按时签约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的,按以下时间分段给予奖励:在房屋补偿分户评估结果送达被征收人之日起30日(含)内完成签约的,给予500元/㎡奖励;在房屋补偿分户评估结果送达被征收人之日起第31日至第40日(含)完成签约的,给予200元/㎡奖励;在房屋补偿分户评估结果送达被征收人之日起第40日后签约的不予奖励。
(2)腾房搬迁奖。被征收人按规定期限完成腾房搬迁的,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第一次支付房屋货币补偿款或产权调换差价款到被征收人银行账户之日起20日(含)内完成腾房搬迁的给予300元/㎡奖励,第21日至40日(含)完成腾房搬迁的给予100元/㎡奖励,未在40日(含)期限内完成腾房搬迁的不予奖励。
2.整体搬迁奖。被征收区域划分若干个整体单位,对在规定期限完成整体搬迁的,每户按其被征收房屋面积30元/㎡计奖,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计奖,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整体搬迁奖。超过期限的不予奖励。
3.配合原权属证注销奖励。私房被征收人配合征收部门登记调查,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且完成腾房搬迁,在协议签订时移交原权属证的,不动产权证按核定的证载房屋面积、土地面积分别给予20元/平方米奖励(房屋产权证按核定的证载房屋面积给予20元/平方米奖励,土地使用权证按核定的证载土地面积给予20元/平方米奖励)。
(二)房屋征收补助
1.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补助。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房屋补偿签约搬迁腾房且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按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给予1000元/㎡选择产权调换安置补助。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补助。分以下两类进行补助:
(1)可享受产权调换的面积小于等于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按可享受产权调换的面积计算补助;
(2)可享受产权调换的面积大于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按产权调换安置房面积计算补助。
2.搬迁费。按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搬迁补助标准:住宅、办公用房25元/㎡;生产用房35元/㎡;非住宅经营、仓储用房40元/㎡。
3.临时安置费。房屋被征收后,按被拆迁住宅主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6个月每月10元/㎡的临时安置费。
4.低楼层主房补助。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房屋补偿签约、搬迁腾房的,对3层(含地下室)以下合法主房计算低楼层房屋补助,具体如下:(1)被征收人合法或认定为合法主房只建设1层或1层以上2层以下的,低楼层主房补助面积=(第1层主房建筑面积-第2层主房建筑面积)×70%;(2)被征收人合法或认定为合法主房建设2层或2层以上3层以下的,低楼层主房补助面积=(第1层主房建筑面积-第2层主房建筑面积)×70%+(第2层主房建筑面积-第3层主房建筑面积)×30%;(3)被征收人合法或认定为合法主房建设3层及以上的,不享受低楼层主房补助。住宅低楼层主房补助按第1层主房评估单价计算,非住宅(商业)、“住改非”低楼层主房补助按评估确定的住宅综合单价计算。同时,低楼层主房补助面积不享受房屋征收奖励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补助。规划审批楼层3层以下的,不享受此项补助。
5.附属设施搬迁补助。供电迁户300元/户、供水迁户530元/户、电话迁户158元/户、宽带迁户200元、有线电视迁户200元/户、太阳能热水器迁移500元/台、空调迁移200元/台、电热水器迁移200元/台、抽油烟机迁移200元/台。
6.配合拆除违法建筑补助。违法建筑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移交指挥部组织拆除的,给予框架结构建筑350元/㎡、砖混结构建筑300元/㎡、其他建筑100元/㎡的补助费;规定时间内不移交的,不予补助,依法拆除。
七、付款方式与期限
(1)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补助费、奖金分三次支付,第一次支付房屋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附属设施拆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次支付按时签约腾房奖、整体搬迁奖等,在腾房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被征收人未按规定时限腾房的,取消按时签约奖、腾房搬迁奖、整体搬迁奖等。第三次支付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补助。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房屋补偿签约搬迁腾房,并选择梦想家园·城北小区或者县城规划区内开发企业依法建设的商品房(不含二手房)作为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凭征收补偿协议和交房款凭证、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资料申请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补助费用,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后由指挥部按程序支付。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选择梦想家园·城北小区或者会昌县城规划区内开发企业依法建设的商品房作为产权调换安置房的,视为放弃产权调换安置方式,选择产权调换安置补助费不予发放。被征收人在办理产权登记前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不得享受选择产权调换安置补助费。
(2)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补偿费、补助费、奖励资金分二次支付,第一次支付房屋补偿费、征地补偿款、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附属设施拆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次支付按时签约腾房奖、整体搬迁奖、低楼层补助、配合原权属证注销奖等,在腾房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被征收人未按规定时限腾房的,取消腾房搬迁奖、整体搬迁奖。
八、其他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与房屋评估实施
依法选定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施房屋征收评估。
(二)住房保障与优惠政策
1.住房保障政策
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可按程序申请保障性住房,不需轮候,在现有保障房剩余房源中直接参加摇号选房。
2.税收优惠政策
(1)被征收人所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2)居民因个人土地、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3)居民因个人土地、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不支付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支付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三)房屋征收补偿争端解决途径
1.征收部门、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所在地予以公告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交房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中心城区内其他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可参照本方案执行,有单独制定方案的项目除外。
(五)征收补偿方案解释与相关问题的处理
会昌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负责本方案的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