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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会昌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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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部门,县属、驻县单位:

经研究,现将《会昌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会昌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630


会昌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乡村振兴局6个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财扶〔20212号)省财政厅12个部门《江西省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赣财扶20216,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是指根据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赣府厅字201664号)《江西省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赣财扶20216精神,为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统筹整合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具体范围为会昌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确定的所有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直补到户的资金除外),以及县级统筹整合到专账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方面的资金。

第二章  资金的用途

第三条  根据我县“三农”工作方针政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将支持产业发展摆在优先位置,将整合资金优先用于产业项目,发展壮大脱贫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路灯、公厕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

纳入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的资金,不得安排用于“负面清单”事项,包括: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基本支出,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偿还债务,注资企业,设立基金,垫资或回购等。

第三章  资金的分配

第四条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要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需求紧密挂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由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根据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统筹各行业部门、各乡(镇)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需求建立项目库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根据当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总量,在项目库中安排符合支出范围项目,通过县级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批复到各部门和乡(镇)。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五条县乡村振兴局设立财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专,所有整合资金纳入专账核算和管理。

第六条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省、市安排的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后,须在20天内将资金下达到县乡村振兴局的整合资金专

第七条  部门或乡(镇)严格按照会昌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内批复的项目使用统筹资金。部门或乡(镇)可根据项目施工进度向县乡村振兴局申请资金拨付乡村振兴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部门或乡(镇)。项目施工方须备齐《会昌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申请拨付表》等拨款资料,报业主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资金通过直接支付方式支付到项目施工单位或补助到个人账户

第八条为加快推动项目的实施,并加速资金拨付,实行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预拨制。项目完善各项手续并已开工的,可以先预拨项目工程款30%以内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完工未验收付至合同价的70%以内,项目完工并验收付至合同价的80%以内,余款待项目结算审核后再支付。

第九条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会昌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内批复的项目,并严格实施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各部门或乡镇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和挤占、挪用资金,不能实施的项目资金由县级收回并统筹安排。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加快项目的施工进度以及资金的支付进度,原则上在年度1225日前,当年的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支出进度需达到100%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中,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和拨付管理、配合提出资金使用意见和各类报表编制上报,会同县乡村振兴局对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绩效考核乡村振兴局负责提出资金的项目安排意见、归口管理项目的实施和检查验收,负责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的绩效目标设定和考核管理及资金使用,以及在会昌县人民政府网和各媒体的资金和项目计划和执行情况公开。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各自归口项目申报、项目绩效目标设定、管理及实施,做好资产的入账及管理,做好本部门项目的日常督促检查和验收和工作,以及项目实施地点的公示。

第十二条加强项目资料档案收集和管理。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加强对项目整个过程的资料收集和管理,资金使用单位要保留好报账过程中需要的项目中标通知书、项目施工合同、建设合同、发票及各类证明材料等,并装订成册,在各类监督检查中能够及时完整的提供。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应做到职责明确,按照项目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和乡(镇)负责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实施全过程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审计等监督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和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必须组织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阶段性检查与项目竣工验收,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乡(镇)要做到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建全项目管理各项制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建设推行项目专家评审制、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大宗物资设备政府采购制、项目建设监理制和项目检查验收制,确保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发挥最大效用。整合的资金和项目计划、项目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包括给予脱贫对象补助)要在30日内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县财政部门要公告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来源和支出项目;乡村振兴局须公告年度项目计划、年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乡(镇)和村级要在实施乡(镇)和项目受益范围内将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的审批程序、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负责人、资金来源、数额及结构和项目效益目标公示公告。

第十七条  审计等监督部门应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机制,切实加强资金日常监管。审计部门要将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作为重大政策落实跟踪审计内容列入审计计划。对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行季度跟踪审计,并定时向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上级审计机关上报审计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截留、挪用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推进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对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全面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并将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绩效目标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将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并承担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对绩效目标进行自评。年终乡村振兴局牵头,抽调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绩效考评组,进行年度考评将绩效考评结果报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县进行通报。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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