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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工作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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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责任,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促进我县学前教育公益优质普惠发展。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发〔2019〕21号)、《江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扶持办法(修订)》(赣教基字〔2019〕42号),《赣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扶持办法(修订))》(赣市教学前字〔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园规范、质量较好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认定和管理等工作。

二、认定条件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四条 布局合理。幼儿园设置符合县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教育部门制定的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规划,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资质合格。幼儿园应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具有办学许可证,办园时间3年以上(含3年)。卫生及食品合格检验手续、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等各种证照手续齐全、有效,年检合格。办园规范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可以提前申报。

  第六条 条件达标。办园条件基本达到《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园舍内外布局合理、适用,园舍安全检测合格,无危房和其他安全隐患,设施设备符合幼儿使用标准,能满足保教工作需要。

  第七条 师资稳定。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要求,配足配齐教职工。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等具有相应岗位资质,且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 收费合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按规定实行收费登记和公示,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对外公开,无乱收费现象,保教费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区域内同类型、同等级公办园收费标准的50%;不超过规定的收费上限。伙食费单独立账,专款专用,按月结算并公布。公办幼儿园调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 管理规范。加强党的建设,按规定开展党的工作。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办园规模适中,班额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范围内。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有独立的对公账户,且账目清楚,财政补助经费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无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的行为。人事管理、考核制度规范,教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合理,并依法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预案健全,近三年内无违规办园行为、无群体性事件、无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条 科学保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教育内容和要求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及《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规定,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无“小学化”倾向。建立良好的家园共育机制,家长、社会对幼儿园的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三、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幼儿园申请。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年4月底前向所在城区、乡(镇)学前教育业务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作出相关承诺,乡镇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合格的统一报县教科体局。

  第十二条 县级评审。

  成立由县教科体局牵头,发改委、财政局共同组成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小组,根据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布局规划要求,每年5月底前组织对提交申请的幼儿园进行实地考察和综合评审,拟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

  第十三条 示公告。通过评审的幼儿园名单,县教科体局通过政府网、公众号等媒体向社会公示该名单及收费标准,公示期为7天,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发文认定。通过评审和公示无异议的民办幼儿园,由县教科体局与举办者签订协议或由举办者签署承诺书后,由县教科体局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共同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和收费标准等,并在幼儿园大门口醒目处公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识。同时,在教育事业统计中归类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五条  上报备案。县教科体局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上报市教育局备案。市教育局备案后汇总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

四、政策扶持

  第十六条 统一规划。坚持公办、民办并举,将民办幼儿园纳入学前教育发展整体规划,定期研究解决本地民办幼儿园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采取多种扶持、激励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第十七条 落实补助。认真落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的通知》(赣财教〔2019〕14号),对教育部门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从2020年起,按照不低于200元/生/年的标准进行补助,支持其改善办园条件和提高保教质量。

  第十八条 专项奖励。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为省示范幼儿园、市示范幼儿园,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省、市示范幼儿园复评的,申请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优惠政策。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办学用地、税收优惠、费用减免、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评先评优、幼儿资助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 优先帮扶。建立省、市、县示范幼儿园结对帮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机制,帮扶工作纳入省、市示范园考核重点。公办幼儿园可选派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教师或管理人员,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支教或从事管理工作,全面帮扶和指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提升保教质量。

五、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完善分类管理。县教科体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局,根据办园条件、在园幼儿数量、办园质量等因素,对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分类定级、分级奖补,引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增强公益性。

  第二十二条 加强收费监管。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应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等费用,严禁以特长班、兴趣班等形式向家长乱收费。

  第二十三条 强化财务审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公开经费收支情况,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向县教科体局提交年度财务报表,接受政府部门财务审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须用于园所维修改造,补充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 注重社会监督。县教科体局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实行依法办园年检制度,加强对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监督和指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依法依规招生,不得采取不正当或非法手段抢挖生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财政补助情况等每年应在县级相关官方媒体予以公布,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加强督导考核。对照教育部《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20〕1号)和《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教督〔2019〕3号)要求,为每一所经审批登记注册的民办幼儿园配备责任督学,实施经常性督导。

六、退出机制

  第二十六条 自愿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原则上实行自愿退出机制,但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除外。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认定后有效期间内,发现弄虚作假,或者出现未履行办学承诺、违规收费、违规使用补助经费、年检不合格、违背教育规律教学、克扣幼儿伙食费、拖欠教师工资及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县教科体局会同相关部门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园资格。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出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其限期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收回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变更举办者。

  第二十七条 退出程序。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申请退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教科体局提出申请,按约定退回相应的财政补助经费及已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妥善处理在园幼儿,由县教科体局批准同意后方可退出。

  对违反有关规定被强制退出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县教科体局联合有关部门,依法追缴所得财政补助资金并取消已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善后处理。幼儿园自愿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在园幼儿收费标准原则上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确保在县教科体局同意退出前已经招收的幼儿继续享受普惠性服务。被县教科体局责令退出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县教科体局应当妥善安置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七、工作要求

  第二十九条 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扶持和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构建公益普惠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性;要统筹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定期研究解决本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完善普惠性(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机制,落实《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赣发改价调〔2018〕310号〕)要求,制定公办幼儿园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扶持,构建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相当、条件相当、质量相当的发展格局。

  第三十条 落实部门职责。县教科体局、财政局、发改委等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工作方法落实国家、省和市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推动本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十一条 加强政策引导。广泛宣传国家、省、市关于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工作要求和政策措施,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纳入我县学前教育发展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采取多种扶持、激励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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