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贷款)业务,防范信用风险,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生源地贷款工作的要求,结合江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源地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含农商银行、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信社)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资助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协助省开行和省联社对全省生源地贷款业务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二)负责指导和监督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三)负责建立与各高校的信息联结机制,协调和指导高校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四)负责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归集工作。
第四条 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资助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协助省资助中心、省开行和农信社对所辖县(市、区)生源地贷款业务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监督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二)负责汇总所辖县(市、区)报告、报表等综合文件并撰写全市生源地贷款专项报告。协调所辖县(市、区)普通高中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和诚信教育活动。
(三)定期召开资助工作总结会,形成会议纪要,组织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做好贷款催收工作,检查不良贷款催收情况,发现问题,形成报告,逐级上报。
第五条 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资助中心)主要职责:
(一)建立与借款学生就读学校、就业单位、家庭等联系制度。通过电话、信件、邮件及上门访问等形式对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及时获得每个借款学生的信息。
(二)及时、准确地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录入和维护贷款信息。
(三)正确、及时做好对贷款到期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的贷款催收工作。
(四)正确、及时做好对违约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的贷款逾期催收等相关贷后管理工作。
(五)正确、及时办理提前还款、合同条款变更工作。
(六)编写生源地贷款专项报告及逾期收缴月报,并定期逐级上报。
(七)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设立专门档案室,由专人对贷款和还款学生档案合理管理和归档,档案管理人员变动要办好交接手续。
第六条 高校主要职责
(一)对借款学生可能发生学籍异动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准确地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予以录入和维护。
(二)借款学生毕业时,及时、准确地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确认学生毕业信息,做好毕业前的还款教育。
(三)定期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工作,通过讲座、征文和演讲比赛等方式对借款学生进行重点教育。
(四)加强与各市、县资助中心的信息沟通,配合开展贷款催收工作。
(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贷款和还款学生档案合理管理和归档。
(六)要切实制定有效就业措施,提升就业竞争力,帮扶借款学生顺利就业。
第三章贷后监控
第七条 省资助中心联合省开行和省联社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市、县资助中心做好贷后监控和管理。
第八条 市资助中心每年1月初汇总所辖县(市、区)提交的助学贷款专项报告,编写全市助学贷款专项报告以文件的形式上报省资助中心。
第九条 县资助中心具体负责贷后管理及本息催收工作,县资助中心要主动联系贷款学生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和贷款学生原就读高中,跟踪学生家庭情况进行管理贷款。同时,负责保持与高校、学生和就业单位的联系,督促学生按期归还贷款和本息。
第十条 县资助中心负责定期(至少每学期一次)与借款学生、学生家庭的联系和沟通,了解借款人就读、就业及经济收入情况,形成联系记录并录入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县资助中心发现借款人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情况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向省资助中心、省开行和农信社报告。
第十一条 县资助中心经办人每年6月底和12月底统计分析本县学生还款、利息支付、存在风险等情况,对贷款进行分析预测,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撰写本县资助中心的助学贷款专项报告,经县资助中心负责人审核后通过系统上报省资助中心,省资助中心审核后分别送省开行、省联社。同时,县资助中心将助学贷款专项报告以文件的形式上报市资助中心。
第十二条 高校应动态跟踪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对借款学生可能发生的休学、留级、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伤残、死亡、失踪等学籍异动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准确地在生源地管理系统内予以录入和维护。当借款学生因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时,高校应及时与县资助中心联系,督促学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方可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三条 借款学生入学后,高校应利用征文、讲座和演讲比赛等方式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加强借款学生诚信意识。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高校应对学生至少开展一次诚信教育及还款培训,确保学生清楚贷款本息偿还的方式和流程。
第十四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高校应对学生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诚信教育及还款培训,确保学生清楚贷款本息偿还的方式和流程。向毕业学生讲解还贷事宜和办事流程,要求学生毕业后将新的联系电话、地址、QQ号、邮箱等联系方式及时告诉生源地所属的县资助中心,以便还贷联系。
第四章逾期催收
第十五条 当借款学生出现还款逾期时,县资助中心要采取有效措施催缴逾期贷款本息,催收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积极与贷款逾期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联系,了解其工作、生活和收入情况,查明逾期的原因,督促其尽快归还贷款本息。
(二)发挥当地政府组织优势,组织共同借款人所在村委会(居委会)或单位督促共同借款人还款。
(三)通过当地中小学学区划片管理途径了解学生目前动态。
第十六条 县资助中心于月末统计欠息情况,按照要求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填写逾期收缴月报表并逐级上报,同时将其纳入助学贷款档案归档。逾期收缴月报是关注、降低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的重要途径,反映某一时段欠息人数、金额等情况。
第十七条 当借款学生出现逾期时,高校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醒和催促学生及时偿还逾期贷款。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加强与各市、县资助中心的信息沟通,配合资助中心对本校贷款逾期学生开展催收工作。
(二)积极与贷款逾期学生及其监护人联系,了解其工作、生活和收入情况,查明逾期的原因,督促其尽快还款。
(三)通过招聘网站、就业单位等渠道了解其就业情况、联系方式,要求有关方面协助催收贷款。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助学贷款信贷档案是对助学贷款业务中形成的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介质的原始资料和历史记录的总称。县资助中心负责保管的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1、学生借款申请表;
2、借款合同;
3、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4、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户口本复印件;
5、高校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在校生为学生证复印件);
6、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当持授权委托书代签借款合同时);
7、学生毕业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QQ号、邮箱等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高校负责保管的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1、贷款受理证明;
2、贷款资金到账明细表;
3、毕业确认表;
4、毕业学生列表。
第二十条 高校和县资助中心应在第二年5月份之前完成上一年度档案整理和归档工作,并确保各类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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