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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打击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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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应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有力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对以下情形依法予以查处:

一、编造虚假的涉疫谣言,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散布、传播,制造恐慌,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违反传染病防治措施,瞒报、谎报病情、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拒不接受社区报备、检疫排查、流行病学调查、居家或者集中医学观察等妨害疫情防控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或传播危险的。

三、境外、省外、疫情地区来(返)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核酸检测冲闯检查台站(卡点),或者扰乱核酸检测工作秩序的。

四、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等重点人员,拒不接受防疫、检疫、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措施,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参与聚集性活动,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

五、在高速公路出口、服务区,汽(火)车站等交通站场,公交、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市场商超、宾馆酒店、餐饮饭店、文艺演出、棋牌洗浴等公共场所,拒不执行场所码扫码查验等疫情防控措施,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

六、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及其他责任人员,拒绝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场所码,或者拒不落实场所码扫码查验要求,瞒报、漏报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

七、其他拒不执行政府及其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

违反本通告,妨碍疫情防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违法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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