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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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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法律文书文号

案由

处罚依据

被处罚对象名称

法定代表人

处罚结果

法律文书日期

执法机关名称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备注

1

会(消)行罚决字〔2021〕0004号

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会昌县奇特商贸有限公司

曾某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二0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会昌县消防救援大队

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罚款通知书到会昌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

注:1、表中涉及填写的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姓名作隐名处理,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2、如违法行为人为个体工商户的,被处罚对象名称栏内填写“(经营者姓氏)+场所名称”,如“(刘某)好又多购物广场”,法定代表人名称栏填写“/”;3、消防救援机构向社会公开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进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