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法律文书文号 |
案由 |
处罚依据 |
被处罚对象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处罚结果 |
法律文书日期 |
执法机关名称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备注 |
1 |
会(消)行罚决字〔2021〕0004号 |
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
会昌县奇特商贸有限公司 |
曾某 |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
二0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
会昌县消防救援大队 |
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罚款通知书到会昌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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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涉及填写的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姓名作隐名处理,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2、如违法行为人为个体工商户的,被处罚对象名称栏内填写“(经营者姓氏)+场所名称”,如“(刘某)好又多购物广场”,法定代表人名称栏填写“/”;3、消防救援机构向社会公开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进行。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