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情况
永隆乡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市、县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编制。报告包括概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六个部分内容。报告内容涵盖我乡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乡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地址:永隆乡永隆圩永兴路68号,邮编:342622,电话:0797—5682061)
(一)概述
2023年,在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会昌县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县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响应和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市、县关于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和要求,不断拓展公开内容、夯实公开载体、完善公开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信息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的服务作用,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1.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负责本乡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专职人员、办公场地、工作经费。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目标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信息审核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听证制度、公文公开等制度。
3.加大目标任务督查考核。指定乡政府一名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督查工作,保障全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推进。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据统计,2023年,我乡累计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平台全年公开政府信息397余条,行政机关职责、内设机构、领导分工等2余条;财政资金、行政执法公开、财政预算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共事业等领域的政府信息10余条;涉及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处理情况15余条;公共服务信息公开包括公开教育、医疗、住房、计生、劳动保障、涉农利益、土地征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等服务方面信息的370余条。
1.通过乡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一年来,乡政府部门通过县政府信息公开报送平台向县政府门户网站报送公开信息,公开各类信息397余条。
2.通过标准化政务公开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全乡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按照“实用、简洁、便于群众观看”的原则,建立了规范的政务公开栏(墙),将党务、政务、财务、村务政务信息上栏(墙)公布,做到及时更新公开内容,提高公开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同时,乡政府还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主动公开本地的信息。
3.通过行政服务中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积极推进乡行政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村(居)代办点、综治中心建设,着力构建政务服务延伸长效机制。2023年乡综治中心共受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及信访诉求13件,办结13件。
4.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是全面落实本乡2023年上传的规范性文件。
二是积极推进财政信息公开,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公开。
三是强化基层政务公开。根据村务公开条例,坚持依法公开、内容真实、运作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做到“八个统一”,即统一村务公开栏设置、统一公开内容、统一公开程序、统一公开形式、统一公开时间、统一设立“两个小组”、统一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及配套制度、统一建立档案,凡是农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如征用土地、宅基地的申请批准、救灾救济款物使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都全面、及时公开,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023年度未收到公众关于依申请公开的事项。
(四)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对于主动公开类的公文,每月均依法依规进行公开。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审查制度,加强信息发布前审核,确保发布的信息规范、及时、完整、正确,同时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更新与清理工作。
(五)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持续推进“永隆乡人民政府”政务微信等新媒体的完善与运用。截至2023年12月31日,官方微信公众号共发行453篇。
(六)监督保障情况
永隆乡人民政府认真抓好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发现问题自查自纠工作,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部门及整改时限,立行立改,确保整改到位。明确分工,细化责任,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办公室专人抓,各部门分别抓”的政务公开工作格局,确保落实到位。2023年,我乡未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未发生因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而发生的责任追究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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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新制作数量 |
本年新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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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0 |
0 |
0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72 |
72 |
5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0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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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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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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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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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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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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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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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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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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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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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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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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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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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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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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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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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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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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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3年,我乡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上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依申请公开办理还有待进一步规范,政策解读的质量还不够高,政务公开业务水平仍需持续提升等。
下一步,我乡将通过以下措施加以改进:一是完善我乡依申请公开办理有关制度,建立依申请公开办理报告与会商机制,依法依规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满足人民群众信息需求。二是积极探索多样化政策解读,不断丰富解读材料形式,探索通过音频、图文、动漫等方式进行政策解读,提高解读质量,增强政策解读的实效。三是加强业务培训,积极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学习和培训,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意识,努力提高全局政府信息公开业务水平。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