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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应急管理厅“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某职业培训学校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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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为扎实推进应急管理法治建设,压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自5月上旬开始,省应急管理厅将选取各地执法优秀典型案例,每旬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旨在发挥执法典型案例示范和警示教育作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升执法质量和效能,提升全社会公民应急管理法治素养。

案例:某职业培训学校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案

01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27日,省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在对萍乡市某职业培训学校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学校不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低压、高压作业实操设备不全,高处作业实操设备老化严重;未按照国家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存在多个作业工种混班培训的情况;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未做“一期一档”且部分材料缺失,教师档案未及时更新,培训管理相关制度不全。执法人员对该学校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进行了培训档案资料复印取证,对该学校法人等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对有关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02 处理结果

该学校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4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并参照《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第16项第三档、第17项第三档、第18项第一档的规定,对该学校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03 案例评析

安全生产培训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对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技能、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作用。不合格、不规范的安全培训会给安全生产埋下隐患。省厅依法依规对该学校立案查处并公示,进一步督促安全培训机构落实安全培训责任,也起到了以点带面、震慑一片的积极作用。

04 相关法律条文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以本单位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符合规定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规定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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