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扎实推进应急管理法治建设,压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自5月上旬开始,省应急管理厅将选取各地执法优秀典型案例,每旬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旨在发挥执法典型案例示范和警示教育作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升执法质量和效能,提升全社会公民应急管理法治素养。
案例: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案
01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3日,鹰潭贵溪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名在房屋顶棚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且动火作业现场管理不规范。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搜集固定有关资料证据,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等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确认有关违法事实。
02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并参照《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20项、第78项规定,贵溪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6万元,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0.4万元的行政处罚。
03 案例评析
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工作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很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而且会对他人和周围设施造成伤害。因此,特种作业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作业过程中也需有必要的技术、保健、组织等安全保护措施。本案通过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一案双罚”,对其他企业和从业人员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提醒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突出抓好作业现场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04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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