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重于泰山
消防安全至关重要
但仍有经营者为了方便
心存侥幸心理
最终造成严重后果
2024年11月18日
赣州市南康区一厂房发生火灾
共造成4家家具厂的
生产设备、板材及办公用品等被烧毁
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达689.85万元
经调查
该起火家具厂经营者岑某
在厂房内违规搭建钢结构隔层
改变厂内原有防火分区
聘请无资质人员改造消防设施设备
和无电工特殊作业操作资格人员
安装电气线路
未定期检查消防设施
未及时发现消防安全隐患
该起火家具厂业主钟某某
违法违规加层扩建厂房
封堵消防通道
未能履行相关消防安全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该家具厂经营者岑某、事故厂房业主钟某某
岑某、钟某某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值班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8、发生火灾时要及时正确处置火情,报警并迅速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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