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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事项办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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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事项办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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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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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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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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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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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承

诺时


压缩

后承

诺时

现收

费标

精简

后收

费标

1 优抚安置先进表彰 行政奖励 自然人、行政机关 1.江西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启动省双拥模范城(县)、爱国拥军模范评选;
2.设区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书面申请报告、被推荐单位及个人的事迹材料齐全;
3.经设区市党委、政府、军分区推荐。
1.事迹材料;
2.
申请报告;
15 7 7 社保大楼305室 0797-5695996 法定工作日
2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行政给付 自然人 属于本县的优抚对象 1.医院收费发票原件;
2.
优抚证原件。
1 即办 即办 社保大楼305室 0797-5695996 法定工作日
3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护理费 行政给付 自然人 拥有残疾军人证的户籍所在地
是本地的退役军人
1.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护理费登记审核表原件3份;
2.
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
3.
退伍证和残疾军人证原件;
4.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护理费登记审核表原件2份;
1 即办 即办 社保大楼305室 0797-5695996 法定工作日
4 各类优抚补助对象认定 行政确认 自然人 195411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1.各类退役士兵补助对象登记审核表原件3份;
2.
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1份;
3.
复员证原件;
4.
各类退役士兵补助对象登记审核表原件2份。
7 即办 即办 社保大楼305室 0797-5695996 法定工作日
5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行政给付 自然人 死亡人员对象是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1.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
2.
去世人优抚证原件1份。
7 即办 即办 社保大楼305室 0797-5695996 法定工作日
6 退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行政给付 自然人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 1.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
2.
病故人优抚证原件1份。
1 即办 即办 社保大楼305室 0797-5695996 法定工作日
7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自然人 旧伤复发认定证明 1.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
2.
因旧伤复发而死亡的认定证明原件;
3.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登记审核表原件2份;
4.
死亡人优抚证;
5.
直系亲属对于一次性抚恤费分配协议书和与残疾军人的关系证明原件。
1 即办 即办 社保大楼305室 0797-5695996 法定工作日
8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大学生奖励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自然人 1.户籍地入伍服现役义务兵家庭;
2.
在校大学生入伍服现役义务兵家庭。
1.领取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1份;
2.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登记审核表原件2份;
3.
入伍通知书原件1份;
4.
进藏进疆及到高原地区服现役有效证明材料,立功受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
5.
领取人一卡通账户原件1份。
1 即办 即办 社保大楼305室 0797-5695996 法定工作日
9 改建、扩建、迁移烈士纪念设施批准 行政确认 法人、其他组织、行政机关 材料齐全并经过上级同意批准 1.改建、扩建、新建烈士纪念设施的申请原件1份;
2.
国土、规划、发改委意见书原件1份;
30 15 15 社保大楼305室 0797-5695996 法定工作日
10 军队离退休干部去世后6个月工资给付 行政给付 自然人 军队退休干部身份去世的 1.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
2.
优抚证原件1份。
1 即办 即办 社保大楼305室 0797-5695996 法定工作日
11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自然人 退役时选择了自主就业、领取了退役金的退役士兵 士兵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原件1 5 即办 即办 社保大楼302室 07975682896 法定工作日
12 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 行政确认 自然人 1.申请人属于已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享受残疾抚恤的残疾人员;
2
.申请人户籍已从外省迁入本省;
3
.申请人的残疾档案资料齐全、真实有效,残疾情况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相符。
1.原残疾证原件;
2.
伤残档案资料原件;
3.
迁移函件原件。
60 30 30 社保大楼302室 07975682896 法定工作日
13 伤残等级评定(调整)和伤残证办理 行政确认 自然人 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3.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5.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6.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1.个人申请原件1份;
2.
两名以上证明人旁证材料原件1份;
3.
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1份;
4.
组织、人事、财务部门的证明原件1份;
5.
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1份;
6.
退伍证或档案管理部门出具记载入伍退伍时间的原始资料、伤残原件。
60 30 30 社保大楼302室 07975682896 法定工作日
14 部分优抚对象危房改造资金给付 行政给付 自然人 对象是优抚对象且对象房屋属于危房 1.个人申请原件1份;
2.
部分优抚对象危房改造资金登记审核表原件2份;
3.
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4.优抚证原件;
1 即办 即办 社保大楼302室 07975682896 法定工作日
15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行政给付 自然人 适用对象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1.个人申请原件1份;
2.2
寸证件照片6份;
3.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登记审批表原件3份;
4.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
5.烈士证明书原件;
6.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的材料。
1 即办 即办 社保大楼302室 07975682896 法定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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