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宋※林 身份证号:36213519720703※ 工作单位:瑞金市※运输有限公司 电话:1500708※ 住址:会昌县文武坝镇北街居委会董屋巷※号
根据检查发现,本机关于2025年6月10日对你在澄江河治理清淤疏浚中未将河道清淤砂石料装运至指定堆场,未持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擅自外运其它地方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在2025年5月期间,利用负责澄江河治理清淤疏浚项目运输管理之机,擅自将河道清淤砂石料外运至其它地方堆放或送人情,未装运至指定堆场,运输车辆为赣B93143。根据你本人供认和执法人员勘验,共外运砂石料14车,每车19立方米,共计266立方米。其中9车属于自用,对外销售5车,计95立方米(5车×19立方米=95立方米)。根据2023年7月18日会昌县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确定河道清淤砂石料为51元/立方米计算,货值为4845元(95立方米×51元/立方米=4845元)。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运砂船舶(车辆)装运河道砂石,应当持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没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的河道砂石,运砂船舶(车辆)不得装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销售”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
鉴于你经责令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依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运砂船舶(车辆)装运没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的河道砂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扣押违法运砂船舶(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参照《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部分第2点:违反“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八十二、《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裁量基准:(一)河道管理范围内运砂船舶(车辆)装运没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的河道砂石:5.违反上述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使用车辆装运没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的河道砂石的,扣押违法运砂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84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到会昌县水利局领取缴款码,凭手机号和缴款短信缴交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会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昌县水利局
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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