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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会昌县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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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县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中央两办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要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要逐起组织调查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倒查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责任;要严格追究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对造成部分人员伤亡、大量财产损失和有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在政府层面成立调查小组开展综合调查,可以有效增强属地政府、部门、单位、公民等各个主体责任,进而实现火灾少发生、人员少伤亡、损失不扩大的消防社会治理的总体目标。

20212月1日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赣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为进一步细化我县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内容,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流程由县县消防救援大队本县实际牵头起草,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经数次修改,经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审定通过,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七章三十五条,第一章为调查权限,对需要县政府层面成立火灾调查领导小组的火灾范围进行了明确;第二章为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对火灾事故调查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和职责进行了明确;第三章为调查范围和内容,对需要调查的范围和各方责任主体需要调查的内容进行了明确;第四为责任划分和追究,对调查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其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予以查处;第五章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明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中应体现的具体内容;第六章为批复结案,明确发生符合调查范围的火灾后,调查时限、批复时限、批复结案、资料归档、问题整改具体要求;第七章为附则。

三、会昌县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条文起草说明

赣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起草依据及说明

第一章 调查权限

第一章

调查权限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一)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

(二)其他情形被认定有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

1、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2、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 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依据《赣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条并结合工作实际情况。

第二条 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对事故是否属于本规定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进行分析预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本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

(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井地下部分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

(三)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

(四)军事设施、铁路、民航、森林火灾。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

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五条: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3、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4、依据《公安部关于对交通事故火灾如何进行统计有关问题的批复》,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驾驶员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应按交通事故统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县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分管消防工作的县领导任组长县消防救援机构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应急管理、公安、司法、纪委、自然资源、住建、工以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消防救援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统筹火灾调查工作。

根据火灾事故等级,对符合调查权限的火灾事故,由火灾事故调查领导小组提出报告,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启动火灾事故调查。

1、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 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2、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实行组长负责制。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调查组工作,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带领火灾事故调查组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事故调查工作。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明确调查方向,确定调查重点,

确定各成员职责和分工;

(二)除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会议、调查报告审议会议外,

应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各小组衔接会以及重大事项讨论会等;

(三)指导、督促各小组协调配合、按计划开展调查工作;

(四)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出

现的分歧,经研究协商达不成统一意见的,调查组组长可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代表火灾事故调查组作出结论性意见,也可根据需要,报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人民政府决定;

(五)需要向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请示的有关事项、对外

发布事故调查进展信息等的审定签发。调查组成员应当维护组长权威,服从工作安排,密切配合,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

1、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细化了调查组组长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火灾调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调查组组长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后公布。

1、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六条领导小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规模、影响大小并结合调查工作实际,可视情况设立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和责任追究调查组等工作小组,分工合作、全面调查。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小组成员须具有2名(以上)执法资质人员。

1、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2、同时根据以往事故调查的成熟做法修订本条。

第七条 技术组(由消防救援、住建和火灾事故发生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技术组组长由消防救援机构相关人员担任)主要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搜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等方面的间接原因,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等工作。

1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2、同时参照南昌“2·25”、天津“8·12”、江苏响水“3·12”等事故调查工作模式修订本条。

第八条管理组(由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公安、工会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组长由消防救援机构相关人员担任)主要负责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分析认定火灾事故相关各方的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督促火灾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组织开展整改评估工作等。

1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2、同时参照南昌“2·25”、天津“8·12”、江苏响水“3·12”等事故调查工作模式修订本条。

第九条 综合组主要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后勤保障和资料证据管理等工作,收集与火灾事故有关的信息,统筹、协调工作,综合各组调查情况,负责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等。

1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2、同时参照南昌“2·25”、天津“8·12”、江苏响水“3·12”等事故调查工作模式修订本条。

第十条 责任追究调查组(由纪委监委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组长由火灾事故调查领导小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主要负责对地方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及公职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消防安全责任等方面存在违纪、职务违法犯罪等方面开展调查。

1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2、同时参照南昌“2·25”、天津“8·12”、江苏响水“3·12”等事故调查工作模式修订本条。

第十一条 落实调查人员回避原则。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

根据行政案件调查的相关回避的要求制定本条

第三章

调查范

围和内容

第三章

调查范和内容围

第十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应对有关社会单位、个人以及乡镇、有关部门是否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正确履行法律义务、法定职责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社会单位的调查,围绕引发火灾的点火源、起火物、蔓延路径和人员伤亡“四大因素”,查实起火场所的使用管理主体责任。调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以及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履职情况;

(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运行情况;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情况;

(四)用火用电用气安全情况;

(五)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六)火灾应急疏散演练和微型消防站运行情况;

(七)其他需要调查的情况。

第十四条 对起火建筑产权所有以及工程建设的调查,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建筑产权拥有者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情况,是否存在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二)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单位是否具有行业资质,防火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

(三)建筑工程的图纸审查机构是否具有行业资质,是否存在违规审查和其他消防违法行为;

(四)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是否具有行业资质,是否存在违规施工和其他消防违法行为;

(五)建筑工程的监理单位是否依法履行监理职责。

(六)围绕起火建筑全面调查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等环节,查实中介服务主体责任;

(七)围绕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消防产品作用发挥情况,全面调查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维护使用等环节,查实消防产品质量主体责任;

(八)其他需要调查的情况

第十五条 对属地乡镇的调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乡镇、村居消防工作组织机构、制度是否健全;

(二)党政领导、分管领导以及其他相关负责人员消防安全工作履职情况;

(三)辖区消防安全整治工作部署情况;

(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情况,是否及时有效参与灭火救援工作;

(五)乡镇、村居是否对着火场所进行过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是否督促隐患整改;

(六)围绕网格化管理、群防群治、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调查乡镇、村居消防工作责任落实情况;

(七)其他需要调查的情况。

第十六条 对行业部门的调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根据行业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安全管理)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情况;

(二)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情况;

(三)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情况;

(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情况;

(五)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履行与消防安全源头监管相关职责情况;

(六)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调查的情况。

第十七条 对公安派出所的调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消防监督工作组织机构、制度是否健全;

(二)消防工作所长负责制、副所长分管制和民警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对辖区内监管单位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情况;

(四)对村(居)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情况;

(五)其他需要调查的情况。

第十八条 对消防救援机构的调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指导、推动乡镇、社区和行业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

(二)指导、推动公安派出所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情况;

(三)对于职责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是否到位;

(四)其他需要调查的情况。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第十条,强化火灾事故调查追责,倒查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和使用管理等主体责任,同时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做出了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规定。

责任划分和追究

责任划分和追究

第十九条 责任划分和提出处理意见。根据调查情况,管理组负责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分别提出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处罚、处理的初步意见;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有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需要问责追责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给予问责追查,涉及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涉嫌犯罪的司法移送。对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材料清单、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获取的涉案证据清单及其他有关涉案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火灾负有责任的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和使用管理等单位,应依法依规列入消防安全信用管理黑名单,对其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第二十二条 对消防监督执法存在的行政许可乱作为、虚假执法、失控漏管、监督检查不全面、执法程序不到位等问题直接导致火灾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予以追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行业部门存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落实的,应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

第二十四条 对属地乡镇存在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落实的,应依法依规追究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完成后,应根据责任单位隶属情况,及时向本级相关行业系统通报火灾概况以及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建议,对发现带有行业特点的消防安全隐患和问题,应及时通报。

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的规定

第五章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五章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技术组、管理组通过调查取证和分析、认定,在规定时间内形成小组调查报告,综合组在各小组报告的基础上,综合各方意见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有:

(一)引言。该起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类别、事故性质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事故基本情况概述,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依据,火灾事故调查组人员的组成情况;

(二)起火单位和相关单位概况。起火单位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情况、劳动组织及工程(施工)情况等。与起火单位存在租赁经营、管理服务等相关单位概况;

(三)事故发生、抢救及政府应急行动情况。事故发生过程以及事故报告、抢救、搜救及政府应急行动情况;

(四)火灾原因及性质。包括火灾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火灾事故是否属于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火灾事故调查组负责人可及时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对涉嫌犯罪的线索进行集体分析审查,涉嫌刑事犯罪的,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的公安机关人员报告侦查情况和初步认定意见,提出线索移交建议,参加事故调查的检察机关人员进行审查,火灾事故调查组应按有关规定承办移交事宜;涉嫌职务犯罪的,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的纪检监察人员报告核查情况并提出拟处理意见。包括:事故责任者的基本情况(姓名、政治面貌、职务、主管工作等)、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并按以下顺序排列:

1.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2.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人员;

3.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单位及个人;

4.其他需要问责处理的单位和相关人员。

(六)整改措施建议。结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调查中发现的地方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事故责任单位等存在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提出下一步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整改措施要与调查报告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前后对应,力求做到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做出了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规定。

第六章

批复结案

第六章

批复结案

第二十七条 调查时限。火灾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向县人民政府请示结案;特殊情况下,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二十八条 报送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由火灾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向县人民政府报送,应附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不得拒绝签名。应在签名后,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的情况。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二十九条 批复时限。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 日内做出批复

第三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结案。由火灾事故调查领导小组负责起草结案批复,报请县人民政府以正式公函批复,结案批复中要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提出具体要求。批复主送火灾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和火灾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抄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单位。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等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火灾事故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做出了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是否需要公开,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第十条,建立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强化警示教育。同时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做出了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资料归档。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将火灾事故调查领导小组成立的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政府或部门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等资料装订归档。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 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三十三条 问题整改。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按程序下发督办函,督促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企业限期整改落实,对逾期仍未整改落实又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有关公职人员党纪政务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情况,商情督促落实。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第十条,建立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强化警示教育。同时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做出了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规定中15日以内(包括15日)期限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本规定中15日以上期限是指自然日,包含法定节假日。

(三)本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施行。如施行期间国家和江西省对消防安全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出台有新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政策解读渠道:县消防救援大队  0797-5631846 
                  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富东路69号 

会昌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122日


政策文件:会昌县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