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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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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一)管理原则
根据国家财务管理有关制度和政法系统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收支两条线”和“一支笔审签”的管理原则。
(二)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1.财政预算收入和上级经费管理。实行一个账户管理原则,所有资金拨入和支付只能通过会昌县司法局财政专户。各股室(处、中心)、所一切财务活动均由局财务统一管理、核算。
2.财务审批权限及程序。1 万元以上(含 1万元)的报账凭证经局长同意后,再由财务分管领导签署支付意见;1 万元以下的报账凭证由分管财务领导签署支付意见,依据上述分工签署了支付意见的报账凭证,报账凭证要有经办人、证明人、分管领导签名等手续完备后,财务专管员可以通过转账支付或向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报账。由分管财务领导经手采购或支出的发票,必须由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办理报账手续。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的项目支出,需经局党组会研究决定。
(三)报账票据的审签
1.经办人必须保证票据真实合法有效,保证报账事项的真实性。
2.发票必须由 3 人以上会签,即经办人、证明人、分管领导背书后,按财务审批权限由局领导审签。
3.财务专管员只对有局长和分管财务领导会签或分管财务领导审签,并有局里事前出具凭证(比如采购申请单、公务接待申请单)的发票支付相应款项。
(四)财政专用票据的管理
1.由财务专管员根据实际需要到财政局领取《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按时核销。
2.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财务专管员统一保管和出具。
3.行政往来结算票据必须专项使用,所有拨入款项统一由付款单位到银行转账存入到会昌县司法局财政专户。
4.各股室(处、中心)、所不得以任何名义领取和使用行政往来结算票据。
(五)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发放
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办案补贴等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金额标准由相关业务股室、中心严格按上级规定确定,初审合格后,统一制作发放表。由分管领导对其真实性及金额标准进行审核,并签署“情况属实”字样,确保无误,再交由主要领导、财务分管领导审签后,进入报账流程。刑释人员生活补助、刑满释放人员接送经费凭接送证明,由分管领导审核后,交财务分管领导审签。
(六)各类补贴发放
严格按县委、县政府规定的发放标准和发放范围执行,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规定标准的按上级许可由局党组会研究决定。
(七)公务出差审批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报销标准严格遵守县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执行。差旅费的报销由出差人填写差旅费报销单,财务核定标准,分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签后,方可进入报账程序。

财产管理制度
1.司法局公用财产由办公室登记造册,建立台帐,统一管理。
2.各股室(处、中心)、所现有公用财产造册登记后,由各股室(处、中心)、所负责人分配,具体负责保管。
3.各股室(处、中心)、所如需增添公用物品,需向局办公室登记后再领取。贵重物品,需由各股室(处、中心)、所负责人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提出物品采购意见后,报局党组会研究,局长审批。
4.公用物品破损、灭失、到了使用年限后,由公用物品具体负责人向办公室提出核销申请,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核销意见,并报局党组会讨论核销。
5.损害公有财物的,照价赔偿。
6.财产包含动产与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包括基层司法所。

公用物品采购制度
1.本公用采购物品仅限于日常办公所需、办公设备添置维修、日常用品、接待物品、后勤服务等低值易耗品。凡属政府采购范畴,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2.物品采购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按照先审批后购买的原则,原则上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采购,局机关股室不得自行采购。
3.一般办公用品由各股室(处、中心)、所根据实际需要拟提出物品需求,报办公室汇总;办公室根据需求结合实际制定采购计划,分管后勤领导审批后,由专门负责采购人员采购。
4.业务用品由需求股室(处、中心)、所填写《采购单》,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统一交由办公室统筹购买、发放。
5.对采购物品有特色要求的,采购申请人提出采购需求时应注明详细采购需求。
6.凡未经审批自行采购物品,采购点不能提供办公室签批的“采购单”,财务室一律不得报销。零星宣传画册、横幅标语展板等采购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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