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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违章动火作业有奖举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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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深化重点领域重大安全风险防范化解,全面排查各生产经营单位、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违章动火作业等行为,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红线,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会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决定建立违章动火作业有奖举报制度。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有奖举报范围和奖励标准

    发现电气焊违规作业、无证作业、冒险作业或有疑似情况的(违反电、气焊作业“十不准”规定),且会昌县安委办尚未掌握有关信息,经核查属实的,奖励500/人次。

二、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电话方式及时举报反映,举报人须如实提供作业地点等关键信息。举报受理方式:

1.会昌县安委办举报邮箱:hcxawb2022@163.com

2.会昌县安委办举报电话:0797-5622703

3.会昌县消防救援大队举报电话:1190797—5631846

4.会昌县建筑施工领域举报电话:0797-56222530797-5627970

5.会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0797—5623959

三、奖励条件

举报线索经核实无误后,奖励兑现举报人。同一情形被多人举报的,奖励最早举报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举报人负有检查督查工作职责的;匿名举报或举报人无法证实真实身份的;举报内容含糊不清、无法查证的;被举报人已被发现或正在调查中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四、其他事项

1.对举报人有关信息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2.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各种方式、手段进行打击、报复;对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该有奖举报制度由会昌县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终止日期另定。

请各乡镇、各单位加大宣传,通过单位公众号、村居微信群、入户宣传等方式广泛宣传,提高违章动火作业有奖举报的知晓率。

  

附件:1.电气焊作业知识科普

      2.涉电气焊作业法律法规摘编

                        

                     2024128

附件1

电气焊作业知识科普

电气焊作业十不准

1.无证人员,不准焊割;

2.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准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前,不准焊割;

6.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电气焊作业九必须

1.必须使用合格的电气焊设备,确保设备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2.电气焊作业时必须配齐足够的灭火设备。

3.电气焊作业必须配备相应的监护人员。

4.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按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5.电气焊作业时,设备分布及气瓶放置必须满足安全间距。

6.必须明确电气焊作业现场,并在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7.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电气焊作业必须制定灭火疏散预案。

8.在高处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清理下面的可燃物品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9.特殊敏感时期、复杂动火环境电气焊作业必须提级管理。

附件2

涉电气焊作业法律法规摘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会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128日印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