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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谈物业】业委会委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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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物业治理工作,加快全市住房服务领域法治化建设,推动法治宣传融入群众生活,自今年5月起,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将在微信公众号开设《以案释法谈物业》专栏,系列开展物业服务领域普法宣传工作,聚焦居民群众关注的物业法律问题,通过真实典型的案例进行剖析、讲解,引导居民群众增强法治观念,助推社区物业治理水平提升,为建设法治、平安赣州贡献力量。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但在实际履职过程中,一些业主委员会成员对自身职责认识不清、法律意识淡薄,利用工作之便谋取利益、作出侵害业主权益的决定。

基本案情

2013年,江某当选为某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任职期间,江某利用其负责业委会日常事务的工作便利,在小区物业招投标过程中协助雷某、牟某经营的某物业公司中标,并收受雷某、牟某给予的好处费18万元。在该物业公司入驻小区后,江某以邓某、李某的名义与物业公司签订协议,每月以“物业顾问费”、“广告收益”等名义收取物业公司雷某等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约176万元,并以物业公司虚列经营成本的方式,每月从公共区域广告经营收益中扣除1.6万元作为“业委会津贴”,其余的收益按照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签订的正常分成协议进行分成,江某共计收取上述“业委会津贴”28.8万元。2017年,江某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被人民检察院起诉。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江某利用担任小区业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90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并非法占有小区公共收益2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裁判结果

根据江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江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0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0元;二、江某违法所得的人民币1940350.2元予以追缴;三、责令江某退回小区的公共收益288000元。

普法时间

Q: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根据《江西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赣建字〔2022〕8号),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权益;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三)制定业主委员会财务、印章、会议等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关档案;

(四)拟定共有部分经营方案和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并提请业主大会确定;

(五)拟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续聘、解聘方案并提请业主大会确定;

(六)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退出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接手续,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移交手续;

(七)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督促业主交纳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九)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支持、配合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接受街道、社区党组织的指导,接受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十一)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Q: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是否可以领取薪酬?

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和成员的报酬,可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办法和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聘请专职工作人员承担日常事务,明确工作职责和薪酬标准。

Q:业主委员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业主该怎么办?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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