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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关于印发《会昌县加快有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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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府办字〔202162

会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会昌县加快有机产业

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会昌县加快有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928        

会昌县加快有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为加快我县有机产业发展,优化有机产业发展环境,全力推进江西省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创建工作,打造健康、高端、长效的有机产业生态体系,依靠有机产品主动对接粤港澳大湾区桥头堡建设,助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财政支持

县财政安排有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有机产业发展。

(一)有机产品认证补助

1.对当年新开展有机产品认证的企业,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含转换)证书后给予每张证书2.5万元的补助,在获证申报后1个月内补助到位。(县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核准)

2.对已经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含转换)证书的企业,当年开展有机产品认证续展的给予每张证书0.5万元的补助。(县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核准)

(二)有机投入品使用补助

1.鼓励企业高标准开展有机产品种、养殖,对按照有机规范开展种、养殖的企业,当年实际使用的有机投入品数量按开票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核准)

2.鼓励企业设立灭蝇灯,防虫网等生物灭虫手段,不断完善生态种、养体系,建立健康、可循环的防治体系。对自主出资设立的灭蝇灯、防虫网等生物防治手段的企业按当年实际使用材料经实地验收后,给予购买费用30%给予一次性补贴。(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核准)

二、技术支持

1.鼓励企业建立质量管理追溯体系,建立田间地头产品快速检验室,对取得有机认证证书的企业又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1万元奖励;对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的给予5万元奖励。(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核准)

2.鼓励企业引进先进的种、养技术及专业人才,构建我县有机产业科学、先进的种、养体系。对引进的种植、养殖技术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省级地方标准及生产技术规程认定,技术转换成果达年销售额100万元至200万元(不含)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达年销售额200万元至300万元(不含)的,给予7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达年销售额300万元(含300万)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对有机种、养企业引进具有博士学位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县工作满1年的企业给予0.5万元/名的奖励,最高奖励5万元。(县农业农村局、县人社局牵头,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核准)

3.鼓励企业建立农产品、食品检测机构,不断提高我县农产品、食品检测水平,为有机产品质量提供基础保障。对注册地及工作场所在我县并获得CNAS认可或CMA认证的机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双认证的机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核准)

三、用地支持

1.对国家、省级龙头企业用于有机产业发展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按投资需求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核准)

2.对积极开展本地有机产品销售的企业,实际交易额达500万元以上、符合工业园投资强度的,可以在工业园区内安排一定面积的项目用地建设仓储库,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县自然资源局、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核准)

3.对有机产品认证企业经营性的农经产品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用地,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用活用好增减挂政策,确保有机产业发展用地。(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核准)

四、金融支持

1.鼓励银行业机构加大对有机产品企业的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有机产品企业在申请贷款时可优先获得我县财园信贷通小微信贷通惠农信贷通等信用担保支持。(县金融局牵头,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核准)

2.鼓励银行业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大力完善脐橙贷、贝贝南瓜贷等特色金融产品。引导信贷资金支持我县特色有机农产品产业发展,对有机产品企业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为两年。(县金融局牵头,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核准)

五、其他支持

1.对有机产品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省涉企收费优惠政策,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更新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除国家和省、市要求价格改革项目外,一律禁止上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县发改委牵头,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核准)

2.享受省、市及我县相关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3.针对500亩以上的连片有机种、养殖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给予扶持。

六、附则

1.符合本扶持政策的企业,向县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报资料。

2.各政策牵头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验收和复核后,按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程序审批,再核拨至申报企业。

3.本扶持政策与此前相关文件有冲突的,以本扶持政策为准。

4.扶持对象不重复享受县本级同一内容的扶持政策。

5.本扶持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文字解读】《会昌县加快有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