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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会昌县大树移植和行道树树种更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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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县城大树移植和行道树树种更换管理,有效保护绿化树木资源,巩固城市绿化成果,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推进我县园林绿化高质量发展,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大树移植和行道树树种更换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在城区范围内移植大树的,属于公共绿地、道路绿地的应当报经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属于防护绿地、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和生产绿地的应当报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大树,是指胸径20cm以上落叶乔木、胸径15cm以上常绿乔木,不包括古树名木。

第五条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绿化理念,严格控制采挖城市绿地内大树和随意更换行道树树种。

第六条大树移植和行道树树种更换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移植大树或更换行道树树种的,必须按程序审批。移植大树和更换行道树树种应遵循相关规定,保障城市绿地景观效果,可以更换枯死及景观效果不好的树木。

第七条街道行道树树种不得随意更换,更换街道行道树树种需经主管部门审批、专家论证和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施移植。

(一)城市建设需要。

(二)城市基础设施维护需要。

(三)发现检疫性或者新传入的危险性有害生物。

(四)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

(五)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

(六)其他确需对树木进行移植的情形。

第九条禁止移植古树名木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移植的其他树木。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与科学价值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十条因科学研究、文化交流、工程建设占地、抢险救灾、安全隐患整治等特殊情况确需移植第九条规定的树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更换行道树树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乡土树种为主,适当选择经过长期驯化、观赏价值高而表现良好的外来树种。

(二)选择抗性强、耐修剪、寿命较长的树种。

(三)选择树干挺拔,树姿优美,冠幅大的树种。

(四)选择无刺,花果无毒,无臭味或刺激性味道,落果少,无飘絮,不污染环境,不污染行人衣物,不影响行人安全的树种。

(五)在同一条道路上,行道树要品种统一、规格一致。

第十二条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和处理群众反映或投诉的树木移植和行道树树种更换相关违法问题。

第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移植树木或更换行道树树种,或者因移植树木造成城市绿地景观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73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


【图文解读】《会昌县大树移植和行道树树种更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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