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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会昌县城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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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促进县城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赣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的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地包括:公园、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三条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把县城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草案和财政预算草案,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

第四条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县园林绿化行政工作。

第五条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县园林绿化建设,对在园林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后奖励。

第六条城区公民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县城绿化的义务。爱护绿化成果,有权制止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县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加强县城绿化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市民爱绿护绿意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县园林绿化总体规划,提请县政府并纳入县城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地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公共文化设施不低于35%

(五)城区主干道应达25%以上,次干道不低于20%

城区沿江岸边应重点绿化,重要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

(六)旧城区改造不低于25%

第十条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面积低于第九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绿化。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未经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的,县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基本建设投资总概算应当包括附属绿化工程建设投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时设计、及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使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并报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时,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一同参与验收。对未能按原规划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施工单位进行绿化,所需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九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及批准后,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到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易地绿化补偿费缴费手续,统一进行集中绿化。

第十五条本县城规划区易地绿化补偿费收取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新城区:

建设项目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300元。

占用绿地建设项目按所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

(二)老城区:

建设项目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400元。

占用绿地建设项目按所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1300元。

第十六条所收取的易地绿化补偿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由县财政统一安排用于县城园标绿化建设和维护。

第十七条城区供电、邮电、供水、排水、燃气管道线网、主次干道等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方案审定、选址定点,要充分考虑城区园林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凡涉及影响县园林绿化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确需建设的,须经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实施。

县城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建设和街道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单位附属绿地由各单位负责。其它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各类绿地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标准和资质管理办法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区园林绿化工程实行监督、管理、检查、验收。各类绿地、园林绿化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竣工联合验收,联合验收牵头单位应当通知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

第十九条在城区给排水设施建设中,应当安排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设施。

第二十条县生产绿地建设要逐步做到苗木自给,苗木自给率达到60%。在搞好园林育苗的同时,凡有条件的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个人,都要积极自办苗圃或花圃、草圃。

第三章绿地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一条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县城规划区内各公园、游园、街道、广场等公共绿地。

其他各类绿地由其所有权归属单位或者建设单位负责管理。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保持良好的生态和景观。

第二十二条在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向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持行政审批或市场监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批准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遵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和市场监管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公共绿地内举办文化、娱乐、公益活动或举行商品展销活动,活动的组织机构必须向县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开展活动,并应当遵守园林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县城区树木。城区内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领取砍伐许可证后,方可砍伐:

(一)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株、灌木10丛或者绿篱10米以下的,报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100株、灌木10-100丛或者绿篱10—100米的,经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超过(二)项规定的,须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古树名木按《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规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砍伐、移植树木的应按下列标准缴纳绿化赔偿费:

(一)乔木树干胸径10厘米以内,移植的每株50元,砍伐的每株300元;树干胸径在10—30厘米,移植的每株100元,砍伐的每株500元;树干胸径超过30厘米,每增粗3厘米,移植的增加40元,砍伐的增加200元。

(二)灌木冠径在50厘米以下,移植的每丛30元,砍伐的每丛100元;冠径超过50厘米,以冠径50厘米的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增加10厘米,移植的增加20元,砍伐的增加50元。

(三)绿篱移植的每米30元,砍伐的每米150元。

古树名木遵照《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因特殊原因确需移植、铲除人工草坪、草本花卉的,须经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并按下列标准缴纳绿化赔偿费:

(一)草坪移植的每平方米15元,铲除的每平方米30元。

(二)一年生草花,移植的每蔸20元,铲除的每蔸50元;多年生草花,移植的每蔸30元,铲除的每蔸60元。

第二十六条对已腐朽或枯死,有倾倒危险,影响安全的树木需要砍伐时,树木的管护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砍伐。古树名木遵照《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县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批划定建筑红线时,应当严格保护树木。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主干保持4米以上的距离,保证树木生长不受影响。古树名木遵照《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架空线路、路灯照明、地下管线与街道树互有影响时,由管线管理单位向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纳劳务费后,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砍伐、移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砍伐、移植树木。

城市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权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公共绿地上和街道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三)居住小区绿化所植树木,收益归管护的单位所有;

(四)居民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九条经县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县城园林绿化专项规划确定的以及已建成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因城市发展需要调整用途的,应当由实施单位,在取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调整规划的申请,按程序进行调整规划,在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予以调整。

第三十条因特殊原因,需占用绿地在1000平方米内的,必须经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过1000平方米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超过5000平方米的,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占用绿地的单位应按规定补建绿地,不能补建的、应当到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缴纳易地绿化补偿费。

第三十一条因工程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区绿化用地、须经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规定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

(一)攀折树枝、采摘花果、剥树皮等造成树木花草损害的;

(二)在树上拴铁丝、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牲畜、挂放爆竹、涂抹刻写、凭靠物品的;

(三)在绿地内刨草皮、开荒种地、打鸟、野炊、放养畜禽的;

(四)在绿化带边砌炉灶、石灰池、树边燃烧废弃物,在绿地内搭棚屋、修车或停放车辆的;

(五)行驶车辆碰撞树木、花草、绿化设施、园林基础设施:造成损害或死亡的;

(六)在绿地内采土取石、倾倒垃圾污水、废渣、废土、堆放建筑材料或其他物品的;

(七)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的;

(八)损坏雕塑、花坛、灯具、护栏、果壳箱、浇灌设施、座椅、桌等园林设施的;

(九)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或者非正常修剪城区树木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违者按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缴纳绿化赔偿费、并可处以赔偿费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违者按《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严禁在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内采石取沙、开荒种地、造坟修墓、放牧狩猎、野炊烧烤、擅自用火等。违者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限期治理,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按损失额1倍至2倍处以罚款。

第三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和县城居住区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以及施工队伍不具备资质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五条擅自改变城区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地,恢复原状,应按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标准缴纳绿化赔偿费,并可处以每平方米50-2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未经同意擅自在县城规划区公共绿地内设商业、服务摊点,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并可处以20-5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按第二十四、五条规定标准缴纳绿化赔偿费。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资格,并可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承担的赔偿费及处罚,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对拒绝或者阻碍园林绿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四十条对举报毁损、破坏城区园林绿化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一)赔偿在10-100元,奖励5-20元;

(二)赔偿在101-500元,奖励25-50元;

(三)赔偿在501元以上的,奖励赔偿额的10%

奖励费在绿化赔偿费、易地绿化补偿费中列支。

第四十一条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四十本办法自202373起施行原《会昌县城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会府发〔200319号)同时废止,有效期限5年。


【图文解读】《会昌县城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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