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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会昌县公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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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公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公园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根据《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及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建城〔2013〕73号)等规章规定,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公园的规划、勘察、设计、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园,是指改善区域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及供公众游览、观赏、休闲、健身等开放性、公益性的科普文体活动场所和地域,包括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文化公园、景观公园、风景公园和城区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预留地等。

第四条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园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公园日常管理工作。县公安、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广新旅、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园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园用地的总体规划,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自然资源部门意见,经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编制公园规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贯彻国家有关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人文景观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

(二)保护自然人文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维护生态平衡,发挥公园的环境、社会和经济上的综合效益与景观特色。

(三)突出公园特色特性,充分展现地方特色及历史文化,各项建设设施应当与园内环境相协调。

(四)充分利用原有地形、水体、植被和古建筑遗址,科学配置植物种群,讲究文化内涵品位,注重环境艺术效果。

第七条公园规划应当符合县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区绿地系统规划;公园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公园规划报县政府审批,并按规定办理规划建设手续。

第八条公园出入口的设置应当与城区交通和游客走向、流量相适应,公园主要出入口应根据城区总体规划和交通管理的需要设置游客集散广场、停车场、自行车停放处。

第九条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承担。

第十条公园内水、电、通讯、燃气等市政管网和其他市政设施应当隐蔽布置,不得破坏公园景观,不得影响树木生长,不得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公园的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公共通信设施的设点,并同步施工。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公园,园区绿化用地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现有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逐步调整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二条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因规划调整,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或者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禁止向公园或者在公园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固体废物。公园内噪声污染指数不得超过环保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园内环境卫生管理,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度,保持公园环境整洁、水体清洁。

第十六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园内安全管理,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游客安全。公园内设置的游乐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安全标准,并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园内醒目处设置文字、图示规范的游园示意图、服务指示牌、游客须知警示牌等公共信息标识。

第十八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园内树木、花坛、绿篱草地、水体和道路、亭、廊、阁、榭、座椅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持环境、设施良好;对公园内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必须重点保护和管理,设置相应的标识和保护设施。

第十九条公园内服务网点的设置,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公园规划统一合理布局,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因公园建设需要搬迁或者撤销公园内商业服务网点和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公园内的经营者,应当在指定的地点按照经营范围合法经营,遵守公园的管理制度。公园管理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公园内不得设置与公园性质无关的经营项目,已设置的应当限期整治和搬迁。在公园保护范围内,不得经营产生污染的商品和设置有污染的企业。

第二十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园大门外游客集散广场的管理,保持畅通、洁净、车辆停放有序。公园大门外游客集散广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除老、幼、病、残者的代步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进入公园。

第二十一条公园管理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文明服务;发现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予以制止。

第二十在公园内游人自发组织的体育文化娱乐活动,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公园收费必须经物价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收费。

第二十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和设施,遵守公园管理规定和社会公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公园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

(二)伤害动物、擅自垂钓。

(三)破坏公园环境卫生。

(四)躺占凳、椅,妨碍他人休憩。

(五)擅自在公园内用火、宿营。

(六)擅自在公园内设摊摆卖、张挂广告、兜售物品。

(七)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进入公园。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驻公园内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公园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

第二十违反公园管理规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公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本办法自2023年73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


【图文解读】《会昌县公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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