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府办发〔2024〕1号
会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会昌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会昌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3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会昌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创造清洁优美的环境,提高群众生活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会昌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非家庭源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
本办法所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是用于补偿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根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建立垃圾处理费用补偿机制,实行财政补贴与收费补偿相结合,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生活垃圾处理正常运行。
在会昌县区域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
第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规定分类计征,征收标准按照县发改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1、居民类
县城区居民(含暂住人口)按每户每月3元的标准征收,由会昌润泉供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代收。
2、非居民类
⑴机关事业单位、驻县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2元收取(单位内部设有餐饮、住宿、娱乐的,参照行业标准另行收取)。
⑵粮油、副食、五金、百货、服装、药店、诊所、电器、游戏、理发店、中介服务等,按每店每月15元收取,由会昌润泉供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代收。
⑶KTV、小饮食店、美容、养生、水果店、废品收购、车辆销售、车辆维修、车辆冲洗、建筑装潢、广告设计等行业,按每店每月30元收取,由会昌润泉供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代收。
⑷酒店、宾馆、超市、企业及其他行业按照垃圾量与城管部门签订服务合同,按60元/吨标准收取。
⑸固定摊点按每摊每月10元收取。
⑹临时外来大型展销会、演出等按每平米每天1元收取。
第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政策:
(一)持民政部门有效证明的困难家庭(特困人员家庭、低保对象家庭和支出型低收入贫困家庭)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公办福利事业单位的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管理站,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他公办福利事业单位(老年活动中心等)减半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残疾人企业、享受失业保险居民家庭(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减半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城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县城管部门组织实施。县城区自来水用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会昌润泉供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县城区其他非自来水用户和未纳入会昌润泉供水公司代收的个体、企业和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城管部门征收。
各乡(镇)圩镇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执行。
第七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统一税务部门收费票据,专户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县发改、财政、城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于非“一表一户”的合表居民,由城管部门按分表数或实际户数核定后委托自来水公司代收。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部门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会昌润泉供水公司或县城管部门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缴入专户。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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