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办发〔2024〕2号
中共会昌县委办公室 会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会昌县耕地保护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有关部门,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会昌县耕地保护奖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会昌县委办公室 会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9日
会昌县耕地保护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切实履行政府耕地保护和依法管地用地的主体责任,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考核奖惩是指对乡(镇)年度耕地保护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奖励先进、鞭策后进;同时对违法占用耕地行为进行追责问责,进一步压实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耕地保护主体责任,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占用耕地是指本办法印发生效之后发生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挖塘养鱼、种果树、建设其他设施导致的破坏耕地或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对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履行监管职责不力,造成辖区内各类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发生的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村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公建项目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为业主实施的项目。
第五条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的耕地保护工作负总责。加强对本辖区内土地状况的动态巡查,应采取“包片到人、责任到人”的措施,及时发现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对违章建(构)筑物依法拆除到位,恢复土地原状,坚决遏制新增违法用地行为。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耕地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驻村领导、驻村干部和村“两委”干部是直接责任人。对公建项目业主单位的责任干部、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在发生公建项目违法占用耕地行为时,依规依纪依法追责。
第六条 各乡(镇)、村负有耕地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各部门和单位相关责任人未正确履行职责的,致使所辖范围内形成违法占用耕地事实(以县自然资源局巡查发现和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为依据),必须按要求整改到位,同时根据判定的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按不同情形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一)对公建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已向县自然资源局履行书面报告、制止职责,所在乡(镇)不纳入违法占用耕地追责问责情形(如违法占用耕地行为责成停工整改后又复工建设的,则要再次履行报告、制止职责,直至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停止或消除);对非公建项目,如所在乡(镇)政府已履行制止并整改职责,不纳入违法占用耕地追责问责情形。
(二)年度内(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发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累计30平方米(含)以下的,所在乡(镇)耕地保护工作评价分扣2分。
(三)年度内发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累计30平方米以上1亩(含)以下的,对所在村责任干部予以诫勉,对村“两委”负责人和驻村干部予以约谈,所在乡(镇)耕地保护工作评价分扣10分。涉及公建项目的,对项目责任干部予以诫勉,对分管领导予以约谈。
(四)年度内发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累计1亩以上3亩(含)以下的,对所在村责任干部予以政务记过或党内警告,对村“两委”主要负责人、驻村干部予以诫勉,对自然资源分中心主任、乡(镇)分管领导和驻村领导予以约谈,所在乡(镇)耕地保护工作评价分扣20分。涉及公建项目的,对项目业主单位的责任干部予以政务记过或党内警告,对分管领导予以诫勉。
(五)年度内发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累计3亩以上的,对所在村责任干部依法依规予以免职,对村“两委”主要负责人、驻村干部予以政务记过或党内警告,对自然资源分中心主任、乡(镇)分管领导和驻村领导予以诫勉,党政主要领导予以约谈,党组织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所在乡(镇)耕地保护工作评价扣40分。涉及公建项目的,对项目业主单位的责任干部予以政务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对分管领导予以政务记过或党内警告,对主要领导予以诫勉,党组织向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第七条 每年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对乡(镇)耕地保护工作开展百分制评价,评价主要内容有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新增耕地情况、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情况、其他与耕地保护相关的工作完成情况等,评价结果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确定。根据年度耕地保护评价结果排名,对得分95分以上且排名前三的乡(镇),在“红榜”进行全县通报表扬,资金奖励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在耕地保护工作评价中加5分。
第八条 对违法占用耕地行为较多且考核评价后三名的进行批评,县自然资源局每季度依据卫片违法图斑,对当季度确定为违法占用耕地1亩(含)以上或违法占用基本农田0.5亩(含)以上的乡镇或公建项目业主单位提出通报批评建议(公建项目违法用地乡镇书面履行报告职责后不计入乡镇违法占地),在“黑榜”进行全县通报批评。根据年度耕地保护评价结果,按照耕地保护评价成绩排名,对年度耕地保护评价得分低于80分且排名后3名的乡(镇)在“黑榜”进行全县通报批评,资金扣罚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凡对新增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职到位,致使形成违法用地事实、造成不良后果的(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为依据),移送县纪检监察机关倒查责任。
第十条 因土地违法问题被县级以上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约谈、问责、挂牌督办、媒体曝光以及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移交县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乡镇、部门和单位依据本办法采取的责任追究措施应当报县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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